《IPO业务审核问答》,捋完为止(上)

有些规定看一遍根本记不住,

两遍也不行……

所以只能边学边记,还要配合案例才行。

今天起准备开始捋《IPO业务审核问答》,捋完为止。希望在我捋完之前不要再改了……

目前首发问答按下发主体可以分为科创板、创业板、证监会。分别是:

科创板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上证发〔2019〕29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上证发〔2019〕36号)

32个问题

创业板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深证上〔2020〕510号)

32个问题

证监会

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

54条

从内容上我们先做一个整体的对比,√后面的数字代表所对应问答里面的题号:

其他板块

科创板

创业板

持续经营起算时间

√1

√1

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或者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情形的

√2

√(二)1

√1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票锁定期

√3

√(二)6

√18

申报前后新增股东

√4

√(二)2

√12

对赌协议等类似安排

√5

√(二)10

√13

新三板挂牌期间形成的“三类股东”

√6

√(二)9

√14

出资或者改制瑕疵

√7

√(二)3

√2

发行人的资产部分来自于上市公司

√8

√(二)4

√6

股东股权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仲裁等

√9

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10

√(二)5

√9

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11

√3

√15

发行人控股股东位于境外且持股层次复杂

√12

√5

√10

发行人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13

租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房产或者商标、专利

√14

√(二)7

√3

同业竞争

√15

√4

√5

关联交易

√16

最近3年(2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17

√6

√8

披露涉土地资产

√18

环境保护问题

√19

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共同投资行为

√20

√(二)8

√20

执行社会保障制度

√21

新三板挂牌、摘牌公司、H股公司,或者涉及境外分拆、退市的,信息披露、相关合规性、股东核查等方面

√22

从事军工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

√23

√16

√21

首发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24

√11

√22

首发申报前制定的期权激励计划

√25

√12

√23

首发企业股份支付

√26

部分园林、绿化、市政等建筑施工类企业执行新收入准则

√27

坏账准备

√28

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

√29

部分涉税事项

√30

在合并中识别并确认无形资产,对外购买客户资源或客户关系

√31

受托加工或委托加工业务

√32

电影行业

√33

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34

同一控制下合并,红筹企业如存在协议控制或类似特殊安排

√35

√(二)11

√27

报告期内发生业务重组行为

√36

报告期营业收入、净利润等经营业绩指标大幅下滑情形

√37

客户集中度较高

√38

√(二)12

√7

主板、中小板上市的首发企业存在最近1个会计年度投资收益占净利润的比例较高的情形

√39

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重要情形

√40

√(二)13

√4

报告期存在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

√41

√(二)14

√25

销售或采购环节存在一定比例的现金交易

√42

部分销售回款由第三方代客户支付的情形

√43

√(二)15

√26

报告期内存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

√44

√(二)16

√28

涉及第三方数据

√45

经销商模式下的收入确认

√46

√29

劳务外包情形

√47

√30

何时提交经审阅的季度报告

√48

√24

通过发审会后经营业绩出现下滑的

√49

封卷稿招股说明书

√50

在审期间现金分红、分派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51

整体变更时存在未弥补亏损

√52

√13

√19

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

√53

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进行核查

√54

多套上市标准

√1

√16

尚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适用上市标准中关于“营业收入快速增长”规定

√17

研发支出资本化情况

√14

√31

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情形

√2

√32

“研发投入”如何认定

√7

市值指标

√8

科创板定位

√9

核心技术

√10

科研项目相关政府补助

√15

1、持续经营起算时间

没啥太多好说的,之前整理的《股改及股改上市时间样表》,总结了一些经验,可以参考。

那么科创板没提是没有要求吗?不是,可能是默认为大家都知道,所以不用说,《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里面讲了:

2、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或者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情形的

(1)工会、职工持股会清理要求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

间接股东存在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

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有发行人子公司股份

要求

清理

不涉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各级主体,发行人不需要清理,但应予以充分披露

经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后认为不构成发行人重大违法违规的,发行人不需要清理,但应予以充分披露

清理工会和职工持股会的三种典型模式:

①股权转让给大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工会或职工持股会将出售股权得来的价款按照持股比例分配给成员,持股职工不再对公司享有股权上的权益。

②股份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受让持股会所持股权。内部的成员和份额比例都不发生变化。

③将股权直接量化给个人。为了避免双重征税的问题,可采取通过确权诉讼以及其他方式将股权直接量化给每个成员。

(2)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情形

多也是历史原因造成的,这里强调的是中介机构的核查要求。对于拟上市公司来说,确实是已经走到这步了,还能咋样,所以股权架构的设计是最初企业成立的时候就需要筹划的,而不是到了IPO的时候才考虑。另外有些明眼看的出来有问题的就不要拉来做股东了,之前有券商核查的时候发现有些股东要么未成年、要么是智障人士、要么是公务员……

推荐两本书吧: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票锁定期

需要注意两点:

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所持股份应比照该股东本人进行锁定

锁定的时候为了IPO的成功,大家签个锁定的承诺都没毛病。等减持的时候,问题就出来了。

建议在招股书阶段,不但要说明亲属锁定期的问题,也要把未来减持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的事论证一下,免得后续减持的时候太严吧自己亏得慌,太松吧监管处罚了还是亏得慌。

举个例子哈,减持的时候聘了律师论证亲属不构成一致行动人,交易所也没说啥,但是证监会处罚的案例:

我们之间虽为兄弟关系,但双方不存在通过任何协议、任何其他安排,共同扩大所能够支配的美盈森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而且在过往行使作为公司股东的表决权之时均依照各自的意思表示,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存在共同提案、共同推荐董事、委托行使未注明投票意向的表决权等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形。

从常理上讲,一旦企业(家族)遇到困难或危机,首先站出来给予响应、支持和救助的自然是家属和亲属,因为在困难或危机面前责无旁贷。

所以说既然后续减持的时候别别扭扭,不如一开始就论证好。

②按顺序锁51%的除外情形

共三种情况:员工持股计划;持股5%以下的股东;根据《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安排》可不适用上述锁定要求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

根据《私募基金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认定标准》,适用锁定期优惠政策的创投基金应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4、申报前后新增股东

①申报前新增

主要工作还是券商核查的事,论证申报前入股的合理性,连着上一点一起举个例子:

比较奇怪的一点,这里申报前新增并没有像申报后新增里面的要求一样,如果出现继承、离婚的情况应该如何解决,也许是直接认为包含进发行条件实控人3年(2年)不变的要求里面了。

②申报后新增

虽然问答里面列了一堆除外的情形(新股东产生系因继承、离婚、执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执行国家法规政策要求或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主导,且新股东承诺其所持股份上市后36个月之内不转让、不上市交易(继承、离婚原因除外)),但是涉及构成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情形也是不行的。

举个例子(懒,我就直接粘书了):

问答里面只说了申报前后,并没有审核后,如果在核准后发行前出现实控人去世的情况呢?书里面也有一个化名的案例,我们看看就好:

如果是小股东,不影响实控人的情况下,对IPO是没有影响的,案例如下:

5、对赌协议等类似安排

同时满足4种情况的可以不清理:一是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二是对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三是对赌协议不与市值挂钩;四是对赌协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目前带着对赌协议过会的案例如下:

2019年9月,上市公司、四会明诚、一鸣投资、天诚同创及实际控制人刘天明、温一峰、黄志成与人才基金签署了《四会富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之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二),主要内容如下:

招股说明书从4方面解释修订后的对赌协议符合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

6、新三板挂牌期间形成的“三类股东”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属于“三类股东”就好,剩下的尽到核查与披露义务即可。

这件事其实起源于很多年以前,就是新三板火爆的那几年,好多挂牌公司以能获得“三类股东”的投资为荣,毕竟是获得了机构投资人的投资。等到大潮褪去,三板公司要转去IPO时,就发现悲剧了。证监会对于“三类股东”的态度是不友好的,原因就是监管机构担心:“三类股东”存在股份代持、关联方隐藏持股、规避限售等问题。

案例嘛,目前市场上公认的样板公司是西部超导:

西部超导于2019年6月20日过会,西部超导是原新三板挂牌企业,所以“三类股东”的存在不可避免。西部超导披露了相关的情况及原因:西部超导股东共计456名,其中“三类股东”共计18名,均系西部超导于股转系统非公开发行或做市交易形成,其中通过2015年7月西部超导在股转系统非公开发行形成3家,做市交易形成15家。西部超导以表格的形式一目了然地将三类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以及股份来源进行披露。

是否符合《审核问答二》之9的情况?西部超导回复:

①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属于“三类股东”;

②发行人的“三类股东”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并已按照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或报告程序,其管理人也已依法注册登记;

③详细披露了“三类股东”的过渡期安排,以及相关事项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

④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未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

⑤披露发行人“三类股东”已作出合理安排,可确保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

7、出资或者改制瑕疵

历史上的问题能解决就解决,不能解决的可以用钱解决(比如之前是非货币出资的,都用人民币置换出来就好了)。因为国资爸爸的原因不能解决的,充分解释说明。

举个老东家的例子吧:

8、发行人的资产部分来自于上市公司

这个问题涉及两个层面:

(1)拟上市公司属于分拆上市的情况

需要依照《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进行核查:

(2)不是分拆上市,但是有一些资产是从上市公司来的

需要对取得的程序、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是否存在竞业禁止(竞业禁止可以参考之前整理的《董高的竞业禁止》)、资产的比重等等。

9、股东股权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仲裁等

不知道为啥科创板、创业板的首发问答里面没有提这条,虽然没提吧,但是如果股权质押、冻结可能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不确定性的,那么也会对是否可以过会构成较大影响。

就算有,一般情况下在递交申请材料前也会清理:

小股东、董监高持股比例较低的质押、冻结,不清理的需要充分披露。

10、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1)基本原则

问答里面说的很含蓄“在确定公司控制权归属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发行人自身的认定为主,由发行人股东予以确认。”意思是你们这边坏人(券商、律师)不要带坏拟上市公司的人,虽然你们很有经验,但是人家还是黄花大闺女,你一下子就把人家变坏了,有点着急。

(2)实控人分类

单一股东控制比例达到30%:必须认定实控人。

需要充分解释说明的情况:①有实控人,但实控人持股比例与其他股东相近,②无实控人。

有实控人,但持股比例接近案例(300759康龙化成):

无实控人案例(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300775):

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公司股权结构分散;公司单一股东无法控制董事会;控制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均签订了《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及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

(3)共同实控人

共同控制一般可以分为三种情形:由家庭成员关系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基于一致行动协议而产生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基于事实的一致行动而产生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案例嘛,举个今年比较火的,网上的相关报道也很多(华盛昌002980):

2018年10月24日申报的招股说明书,对袁剑敏与车海霞的关联关系披露如下:袁剑敏先生与车海霞女士生有一儿一女。但没有披露是否存在婚姻关系。

2019年4月4日公布的证监会对公司招股说明书反馈意见第3个问题,就询问袁剑敏与车海霞是否曾经存在过婚姻关系,未将二人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

2019年4月9日,公司更新申报的招股说明书解释了不把车海霞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认为两人不存在一致行动的安排,双方按各自所持股份行使股东权利。

11、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影响

不影响

主体: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行为: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刑事犯罪。②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并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含不具有重要影响的子公司)。③收购而来,且该子公司为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主要来源。

①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罚款数额较小;②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③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④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占比不超过5%)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⑤收购而来,且相关处罚于发行人收购完成之前执行完毕,该子公司非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主要来源。

最近3年重大违法行为的起算时点,从刑罚执行完毕或行政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禁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主体包括发行人自身、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针对刑事重大违法行为而言,其限制主体还可能会扩展到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以,看着情况不对的话,及时更换董监高,避免成为IPO路上的绊脚石。

违法行为第一类,贪污、受贿什么的没办法解释,是啥就是啥,存在这种情况的下基本就没戏了:

湖南五方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五方教育实际控制人佘晏飞及其配偶李卓多次向湖南移动公司相关负责人李某行贿,最终导致五方教育的IPO申请被终止审查。

南京圣和药业

南京圣和药业IPO申请被否的原因之一是其未披露的刑事案件涉及商业贿赂,发审委对企业的市场拓展费用存疑。

钱璟康复股份有限公司

钱璟康复在IPO申请过程中,被举报其实际控制人和员工在经营欧东中具有商业贿赂行为,最终导致钱璟康复IPO被终止审查。

第二三类,带罚款的行政处罚,是否属于重大,真的就靠中介机构的论证了。例如(688138清溢光电):

公司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称,在报告期内(2016年1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无环保行政处罚记录。发行委员在审查相关材料时发现,发行人于2017年12月、2018年2月两次收到了当地环保部门的《停产整改通知书》。对于上述问题,律师是这样解释的:

12、发行人控股股东位于境外且持股层次复杂

只是对于控股股东如果存在这种情况的,需要详细说明。主要目的还是需要保证发行人控股股东股权清晰,控制权稳定。

以前的规则是要求清理,把控股权和实际控制人放在国内,有利于企业控制权的稳定,也便于管理。其实在2019年10月底保代培训上,有关境外控股股东的突破性方针正式“官宣”——控股股东位于境外且持股层次复杂的,关键是核查披露清楚,不必清理。

13、发行人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说的好像科创板、创业板就不需要看诉讼、仲裁事项一样。其实科创板、创业板首发暂行办法里面都提到了XXX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所以我们可以视同为每个板块均需注意:

部分无形资产的纠纷还可能会影响上市进程:

永安行

“共享单车第一股”永安行在路演前夕,被自然人顾某以永安行侵犯其“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及其方法”的专利权为由诉至法院,最终导致永安行申请终止IPO审查。

柠檬微趣

在柠檬微趣IPO申请过程中,占其营收9成的游戏《宾果消消乐》因未注册“消消乐”的商标专有使用权被竞争对手以侵权为名诉至法院。

赛特新材

赛特新材2016年被证监会列入终止审查名单,其原因之一是赛特新材的核心产品设计的专利被诉讼且未有明确的结果,该事项对赛特新材的经营情况产生了交大影响。

14、租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房产或者商标、专利

这个问题不是大问题,房产买过来就好了,商标专利可以直接过户给上市公司。本来不是啥大事,影响IPO就不好了。

之前的良信电器第一次冲IPO就主要是因为土地问题,解决土地问题后二次上会,过了。

你说为啥案例你能记那么清楚,呵呵,当时俺在苏州做另一家同行业的IPO。

至于专利呀、商标呀,一般不太好估价,或者因为历史原因由大股东申请比较方便等情况的,一般在IPO前都无偿划给拟上市主体,例如海伦钢琴(300329):

哪怕是上市后,也经常能看到无偿给予点啥的:

但是你说花钱买的话,还是花大价钱买的话,最近的案例也有一个,目前还没有出结果,感兴趣的可以持续关注了:

15、同业竞争

同业竞争已经不是问题了,首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说了:

发行条件中对同业竞争的规定是“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并未完全禁止同业竞争,但实践中原则上仍然要避免同业竞争,如果无法避免,应当确保同业竞争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持续经营能力。

然后《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说了:

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全资或控股的企业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原则上认定为构成同业竞争。

然后《证券法》也说了有出现同业竞争情况的,披露就好了,没有什么大不了的。

核查范围也只是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全资或控股的企业进行核查,你说非亲属的董监高还核查不?那叫竞业禁止哈,之前整理过《董高的竞业禁止》。

这里的近亲属比《股票上市规则》里面关联人范围的近亲属要求少,一般情况下仅是配偶、父母、子女。也就是说,你做个IPO不能把七大姑八大姨赶尽杀绝了,不能六亲不认了。但是如果七大姑八大姨做得也不错,那么他们的情况以及未来的规划也是需要披露的。

案例:铁科轨道[A03792.SH]

16、关联交易

首先明确监管对于关联交易的态度是中性的,因为关联交易对于企业来说有利有弊:

(1)关联方的认定

《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认定并披露关联方。

意思就是说比《股票上市规章》认定的关联方范围大多了。之前整理过,详见《关联方速查表》《关联方的认定标准增加了吗?》。

(2)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关联交易对应的收入、成本费用或利润总额占发行人相应指标的比例最好不要超过30%,要不就需要大费口舌解释了。

(3)关于决策方面的会议资料

补齐了就好了,没有哪家公司IPO前不补三会材料的。

曾经被卡死在关联交易上的案例有珠海元盛,坊间有人戏称“苦等7年再上会,发审会审核结果改变的只是字体和字号,而非结果。”

17、最近3年(2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换届、退休什么的都不算重大变更,历史上因为这个问题出事的也比较小。

也就是说只要有合理的解释,比如符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符合公司发展等等,还是可以的。口径即“虽然有变化,但就是不会构成重大不利变化。”

近期的案例(688321微芯生物):

18、披露涉土地资产

(1)生产经营用地

正常情况下,拟上市公司占有的土地都是国有建设用地,即通过招拍挂的形式办理出让获取土地使用权,最后构建厂房取得房产证。

如果不是自有土地厂房,租赁无关第三方资产亦可,但证监会也会关注租赁土地厂房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影响生产经营;另外,实践中如果故意把租赁的关联土地房产变更为非关联方(关联方非关联化)非常容易引起证监会的疑虑。

如果企业因为迫不得已需要占用集体土地,比例比较小的情况下一般问题不大,比例比较大的情况下就要慎重考虑。当地有明文政策支持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操作,否则变通的措施就是在遵守土地用途的前提下,让出租方按照公司的要求构建相关设施,公司直接租赁相关设施从而降低影响。

很多涉农的企业会牵涉占用农用地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占用非基本农田开展一定的农林牧渔类的活动,构建简易设施不会有严重后果;但是基本农田不行,基本农田只能用于粮棉油蔬菜,木本类植物(林果业)都不行。

(2)募投用地

在2010年保代培训中,窗口指导意见还明确要求:“募投资金用于非房地产项目的,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应该已经落实: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签订合同、足额缴纳出让金、并办理登记手续;以购买方式取得的,应签订合同并办理登记手续;租赁取得的,应签订合同并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作价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办理了必要的登记手续。”

现如今风向已变,即并未再将取得募投项目用地产权证书作为硬性要求。

案例(688466金科环境):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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