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持刀闯宾馆1人被反杀,少年被判10年!检察院抗诉

多人持匕首和柴刀夜闯宾馆围殴过程中1人遭反杀日前,据华商报报道,记者从被告人、江西省吉安市吴某的家属处获悉,江西省安福县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和聚众斗殴罪,两罪并罚,判处吴某有期徒刑10年。案件宣判后,6月8日,安福县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刑事抗诉,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存在量刑错误,导致量刑畸重,使用刑罚明显不当。此案在网络上引发热议。

案情回顾2020年5月8日,江西省永新县人吴某(16岁,初中辍学)应朋友肖某的邀请,从永新县赴往安福县,与肖某在安福县平都镇某宾馆房间碰面,随后与肖某相识的两个女孩也来到了房间。当晚,两个女孩因肚子饿出去吃夜宵,出行时被住在同个宾馆的王某盯上,王某随即对两个女孩进行搭讪,女孩当场表示拒绝并返回到房间。

被拒后的王某经查发现两个女孩入住的房间号后,便伙同同伴上前敲门。当时吴某、肖某与两个女孩都在房间内。吴某打开房门后告知敲错门。但是当时王某认为吴某语气不好并且用眼瞪了他,为了找回面子,王某便联合三人并拨打电话请朋友朱某、李某前来帮忙。待朱某、李某赶到宾馆时,王某等人围堵在房间门口敲门要求其开门,"二次敲门声很大很急促像是在撞门扑扑扑的,我家孩子吓得不敢开门,停息了一小会第三次敲门声又响了,依然很大声,像撞门一样,持续5-6分钟",吴某母亲说道。据王某自己供述,“等朱某、李某来了后,我就敲门,但是没有开门,我就到宾馆前台拿了一张总卡打开房间,我们进到房间,当时手上拿了匕首和柴刀。”

进门后的王某对吴某进行辱骂威胁,曾用匕首指吴某额头。期间王某还挑衅,说吴某也可以叫人,吴某便用手机叫朋友前来帮忙。此时,朱某又另外叫来几人赶到现场,一群人蜂拥而上对吴某拳打脚踢,吴某慌乱之下抓过旁边的水果刀,对人群乱刺。王某等人见状慌乱手足无措,并吓掉了随身携带的柴刀,吴某捡起柴刀威胁王某等人,双方走至走廊楼梯处收手。吴某对王某等人挥水果刀时,致一人腹部受伤、一人肩部受伤、一人腹部和手部受伤,最终一人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安福县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捅刺他人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1死两轻微伤的重大损害,应认定为防卫过当。最终经法院审委会讨论决定,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随后检察院提起抗诉。此案经媒体报道后在网上引发热议。不少网友对本案的量刑表示不解,为何7人围殴一人的情况下,吴某做出的反抗不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刑法中的“无限防卫”指的是什么?刑法学专家、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吴允锋表示,他个人认为该案件中吴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同时,该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吴允锋认为本案中,吴某面对多人上门挑衅甚至围殴,考虑本案案发的起因、案发时的时间、案发的地点、案发时的人数对比,以及王某等人所持的凶器等具体情境,不难看出王某等人行为的不法侵害性非常明显。上海律协刑诉法与刑事辩护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思维也认为吴某的行为应属正当防卫。他指出,构成正当防卫需满足四个要件:(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4)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防卫。“本案中,男孩夺刀反杀的行为满足正当防卫的四个要件。”王思维表示,首先发生了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即王某纠集7名成年人强行闯入房间围殴未成年男孩;其次男孩夺刀反杀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据男孩供述,事发时,王某等人持长匕首与焊接了钢管的柴刀闯入房间,僵持过程中,王某随行人员中有人拿拖鞋扔到其头上,还有人将其打倒在床上,随即男孩才拿起刀捅人,可以认定为男孩夺刀反杀时王某7人对男孩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再者,男孩夺刀反杀的行为是为了保护本人人身权利免受王某等人的不法侵害。王某等人一直对男孩的要害部位进行攻击,据男孩的母亲表示,如果男孩不反抗,可能被王某等人打死砍死。因此,男孩夺刀是为了自卫和防身。最后,男孩的连续捅刺行为对象是王某等7人,而非在场的没有对其造成侵害的其他人。吴允锋进一步补充道,根据2020年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5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认定为“行凶”:(1)使用致命性凶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2)未使用凶器或者未使用致命性凶器,但是根据不法侵害的人数、打击部位和力度等情况,确已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由此可见,虽然尚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已对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可以认定为“行凶”。“本案中王某等人的行为其实已基本符合'行凶’的规范要求,行为人吴某此时的反击行为,即使造成一定伤亡后果,亦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仍旧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根据报道,法院认为王某等人虽携带刀具却并未使用,仅用拖鞋、手、叫殴打吴某,因此吴某夺刀捅刺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吴某的损伤程度与其造成的一死二伤的结果并不匹配,因此属于造成重大损害。但王思维认为吴某的行为满足无限防卫的适用条件。“在密闭的空间下,7个成年人围殴一个未成年男孩,可以认为王某等人对男孩的法益已然造成了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王思维也认为王某等人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行凶”,因此,吴某针对王某等人的行凶行为采取防卫行为,满足无限防卫的适用条件,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吴允锋认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要避免“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秉持“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那么,在实践中,一般判断防卫过当的依据是什么?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构成防卫过当,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吴允锋表示,本案司法机关之所以认定行为人吴某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应该是认为该防卫行为已经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由于本案确实造成了一死两伤的后果,因此,重大损害这一条件已经具备,需要讨论的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2条规定“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通过综合考量,对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明显过激的,应当认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吴允锋认为结合上述意见的规定和内含的精神实质,要说吴某的行为已经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仅与当时的客观情境不符,也与当下积极鼓励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核心价值观不符。王思维表示,就王某等人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综合来看,王某等人的行为具有法益侵害的现实紧迫性。从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来看,男孩的左手受伤无法动弹,且其只有一人,亦无任何防卫工具。双方人数的不对等和年龄、力量的悬殊必然会给男孩带来巨大的压迫感,“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不能要求男孩在彼时的环境下仍保持冷静的状态,理智判断不法侵害的强度、性质、手段,再思考如何反击才在法律规定的限度之内。”因此即使男孩的防卫行为造成了一死二伤的结果,但不应仅从防卫结果判断是否防卫过当,既然男孩的反击行为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则不属于防卫过当。本案案发时,吴某年满16周岁但未满18岁,安福县检察院在抗诉时指出,吴某犯罪时属于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对此,王思维和吴允锋均表示,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即使构成犯罪,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不容忽视的另一点在于,王某等人敲门无果后,是从宾馆前台拿了房卡进入房间,那么,涉案宾馆是否该承担责任呢?吴允锋认为,从原则上来说,酒店不应该给入住人以外的其他人办理房卡。《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宾馆未尽审核义务,为第三人办理房卡,无疑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一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另外,王思维还指出,法院认定男孩构成聚众斗殴罪也有待商榷。“本案男孩虽然叫了人,但是来的人还在路上,涉案行为发生时其实是1对7的状态,刑法将聚众斗殴罪纳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章节中,是因为该罪的突出特点是扰乱了公共秩序,因此严格意义上来说,聚众斗殴罪是指双方纠集多人相互殴打、厮打的行为。”他认为在该罪的适用中,不能用对方人数达到“聚众”的标准来评价己方的罪责。来源:新闻素材综合自华商报、腾讯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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