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典》中继承制度的调整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经于今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行了,大家都知道有哪些调整吗?这些新变化又会在今年的事业单位考试中怎么考察呢?

小编今天给大家简单的总结了其中关于继承制度的调整,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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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了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第1125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新增】(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二、新增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适用代位继承制度(第1128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三、新增了两种遗嘱形式:打印遗嘱、录像遗嘱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1136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第1137条)

四、新增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第1142条第1、2款)

五、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确立了“最后遗嘱”的法律地位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第1142条第3款)

六、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办法、职责及权利等

【新增】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新增】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新增】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新增】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新增】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七、将扶养人的范围扩大至: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第1158条)

八、规定了收归国有的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只能用于公益事业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第116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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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在《民法典》中调整过的内容,通过下面这道例题来加深大家的印象:

【试题】(多选题)下列关于《民法典》继承制度部分内容的说法正确有( )。

A. 新增“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B.新增了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2种形式

C.新增“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条款

D.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确立了“最后遗嘱”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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