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全面实施,原增值税政策发生了较大变化。哪些情况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文根据最新税法进行了梳理。(政策截止2021年1月18日)
主要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号公告)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财税[2016]36号附件一: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三十三条是由于纳税主体不符税法要求而不得开具,五十三条的两种情形是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两个原则,下文中其他政策中相关规定基本都是依据这两原则制定。一: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销售产品在原增值税条例中已明确,营改增后新增服务、无形资产及不动产);二:免征或未征增值税的应税行为。
其他政策中关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财税〔2016〕36号)附件2: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六、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就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统一扣缴增值税。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七、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八、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16]47号:
劳务派遣服务政策: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第十七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号公告: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自2014年7月1日起本文件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后续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税函[2009]90号:
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税发[2004]136号: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此条营改增后失效,为增值税应税收入)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前第一条,营改增后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13]106号:
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第七条 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第七条 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十一、其他规定(一)出口货物劳务除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外,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税函[2009]591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规定,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鉴于部分地区农村电网维护费改由其他单位收取后,只是收费的主体发生了变化,收取方法、对象以及使用用途均未发生变化,为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他由于免税原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还有:
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应一律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销售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凡开具专用发票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应照章全额缴纳增值税。
钻石出口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债转股企业投入到新公司的实物资产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因此债转股企业将实物资产投入到新公司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