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双方约定的结算条款效力如何认定?

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无效的情形是非常普遍的,一般来说,合同无效的原因都是因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合同一旦无效,合同约定自然就失去了对双方的约束,因此,合同无效后甲乙双方往往会因为工程款结算问题产生纠纷。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比较特殊,只要工程已经开工了,无论是“恢复原状”还是“财产返还”,都难以再实现。因此,法律上依然认可,只要工程质量合格,即便是合同无效,乙方也有权向甲方主张工程款,但关键在于,合同无效后,工程款要怎么算呢?还能否按照双方约定的结算条款来计算呢?

结算条款的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据此可知,如果双方在无效合同中约定了工程款该如何结算,就可视为是结算和清理条款,那即便合同无效,这类条款也依然有效。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甲乙双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或中途退场时,对乙方已经施工的部分工程量达成了合意,形成了相关工程款的结算条款或协议。而这些结算协议,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其独立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外,并不受原合同效力的影响,只要协议本身没有违反法律法规,那便是有效的,如双方产生纠纷,可参照该协议进行处理。

最高院案例

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918号

某工程公司中标了某开发公司投资建设的一起大型商场建设工程项目,但双方早在公开举行招投标程序之前,就私下协商,达成了串标协议,在整个过程中,工程公司与开发公司一共签署了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一份《补充协议》。

随后,工程公司按合同约定组织人员和设备入场施工,但工程还未竣工,双方就工程款的支付问题产生了纠纷,工程公司决定停工。紧接着,工程公司、开发公司与监理公司一起协商,最后形成了一份《工程结算书》,在《工程结算书》中载明了工程款数额。

《结算书》签署之后,双方解除了案涉工程合同,工程公司退场,但开发公司事后却没有履行《工程结算书》中关于工程款支付的约定,工程公司遂将开发公司起诉至省高院。省高院一审过程中,认为应当按照《工程结算书》来确定工程公司尚欠的工程款金额。

一审判决后,开发公司不服,向最高院上诉申请二审,其上诉理由是案涉合同无效,因此其对一审法院裁判的工程款金额不认可。最高院二审开庭后,综合实际案情与双方提交的证据,作出了如下认定:

即使本案工程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存在串标行为而无效,亦不影响《工程结算书》《解除建设施工合同协议书》等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双方对于建设工程的工程量共同进行核算,一致认可的工程价款,是具有独立性的约定,应当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结语

概而言之,在建设工程领域,无效合同未必一定是无用合同,合同无效后,针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的纠纷,需要根据双方实践中的实际履约情况,来确定无效合同的参照适用效力。从法律规定上来说,无论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乙方只要能保证工程没有质量问题,就能依法主张工程款。但合同无效后,工程款数额如何认定、什么时候支付,都需要视具体案情而定。

因此,如果双方签订的是无效合同,那乙方一定要注意,尽量跟甲方形成书面的结算文件,只要甲方签字盖章了,那结算协议就是有效的。假如甲方不愿意签结算协议,那乙方务必记住,及时备份双方往来的各类文件、会议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这样才能在产生纠纷后,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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