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案件工期争议解决(二)

正文约5000字,预计阅读时间5分钟

前言

上一篇建设工程案件工期争议解决(一)中我们提到,工程期限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质性条款,是指在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其中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在审判实务中,单独就工期产生的纠纷不多,但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实质性条款,工期的确定牵涉到:工程价款的支付起算时间、承包方是否迟延履行及工期违约金、保修期的确定等各项问题。本文就工期认定、工期延误及索赔、工期顺延简要说明,以供参考。

二、工期延误及索赔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任何一项或多项工作实际完成日期迟于计划规定的完成日期,从而可能导致整个合同工期的延长。工期延误是导致项目进度、质量和投资目标失控,以及项目建设各方发生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对工程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对于发包人,特别是商品房开发,发包人作为开发商向购房户逾期交房将承担巨大的违约金损失;对于承包人,不仅要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金,还要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管理费用。因此,无论业主或承包商都不希望工程工期产生延误。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既可能有当事人违约所产生的工期延误,亦可能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如不可抗力所导致的工期延误。故工期延误索赔就成为建设工程案件当事人分担风险、弥补损失的重要救济途径。

(一)工期延误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7.5关于工期延误的定义,工期延误分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包括条款7.6、7.7、17亦对工期延误的原因进行了拓展说明,具体如下: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条款执行。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承包人因施工查勘、施工方式、人员调配、设备材料、技术参数、工程质量、防范措施等原因所导致的工期延误情形繁多,不再一一赘述。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3、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合同中变更条款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合同中变更条款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1)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3)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5)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二)工期索赔

对发包人而言,通过工期索赔可依合同约定获得逾期竣工违约金赔偿,并确定实际竣工日期以延长缺陷责任期;对承包人而言,通过工期索赔可顺延工期避免产生逾期竣工违约金,并获取因发包人原因顺延工期所产生的费用损失。

1、工期争议解决规范体系

(1)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2)FIDIC合同体系

 

(3)标准合同体系

 

(4)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体系

除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2020年11月25日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还包括以下示范文本:

 

2、工期索赔的完全赔偿原则

工期延误索赔实际上就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违约责任一章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即需要按照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章第八百零三条、第八百零三四亦体现了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工期索赔中的完全赔偿原则:“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3、可索赔的费用项目

4、工期索赔应当收集整理的材料

对于工期索赔,必须要有强有力的证据予以支撑,不仅要有引起费用增加和工期延长的有关定性证据,而且要有费用损失数额的有关定量证据。当事人应加强履约进度管理,提供有力的证据材料使裁判者能够量化分配责任。

(1)项目前期文件
项目前期审批手续、发包人资质文件、承包人资质文件、标前文件
(2)合同与招投标文件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文件、补充协议
(3)工程进度计划文件
投标文件中的工程进度计划、中标后的合同进度计划、工程执行过程中的进度计划更新、周期性滚动进度计划、专项/局部工程进度计划、竣工进度计划、其他进度计划(设计、采购、第三方工作等)
(4)工程实施过程记录文件
开工文件、施工现场条件、承包人施工记录、工程照片及声像资料、监理月报、设计成果发放与签收记录、设备与物资到场证明及签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申请文件、阶段性质量验收文件、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行政验收文件、竣工验收资料、工程质量文件
(5)资源投入与支付记录文件
施工工料机动态统计文件、分包合同、发包人材料设备供应文件、承包人材料设备供应文件、设备材料认价文件、工程款申报文件、工程款支付文件、造价信息资料
(6)往来函件和管理记录文件
发包人指令及确认文件、监理通知、承包人函件及签收记录、会议纪要、工程洽商签收文件、其他合同双方往来文件
(7)其他文件
法律及政策性文件、气象资料、质量奖项、工程结算资料、结算协议书、工程保修文件

5、承包人索赔程序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注】此28天索赔期限制度应属于《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规定的除斥期间,即当事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该权利。

6、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7、发包人索赔程序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8、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合同约定处理。
9、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竣工结算审核条款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最终结清条款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10工期索赔诉讼时效
工期索赔事关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确定合理的索赔期间,有利于证据保存,切实反映已发生索赔事件的真实状况,以保证裁判结果的公正准确。
结合建筑领域的施工、结算周期长的实际情况及行业惯例,施工合同的工期以及与工期有关索赔事件的合同要素活动,一般在竣工验收之后的结算阶段,双方才进入汇总和量化分析。故就施工过程中的工期索赔,双方应先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协商,如协商不一致,一般于工程竣工结算时一并处理工期索赔问题。简单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从索赔事件结束时即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不符合现实情况。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