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案件工期争议解决(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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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建设工程案件工期争议解决(一)中我们提到,工程期限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质性条款,是指在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其中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在审判实务中,单独就工期产生的纠纷不多,但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实质性条款,工期的确定牵涉到:工程价款的支付起算时间、承包方是否迟延履行及工期违约金、保修期的确定等各项问题。本文就工期认定、工期延误及索赔、工期顺延简要说明,以供参考。
二、工期延误及索赔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任何一项或多项工作实际完成日期迟于计划规定的完成日期,从而可能导致整个合同工期的延长。工期延误是导致项目进度、质量和投资目标失控,以及项目建设各方发生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对工程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对于发包人,特别是商品房开发,发包人作为开发商向购房户逾期交房将承担巨大的违约金损失;对于承包人,不仅要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金,还要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管理费用。因此,无论业主或承包商都不希望工程工期产生延误。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既可能有当事人违约所产生的工期延误,亦可能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如不可抗力所导致的工期延误。故工期延误索赔就成为建设工程案件当事人分担风险、弥补损失的重要救济途径。
(一)工期延误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7.5关于工期延误的定义,工期延误分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包括条款7.6、7.7、17亦对工期延误的原因进行了拓展说明,具体如下: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承包人因施工查勘、施工方式、人员调配、设备材料、技术参数、工程质量、防范措施等原因所导致的工期延误情形繁多,不再一一赘述。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合同中变更条款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合同中变更条款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1)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3)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5)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对发包人而言,通过工期索赔可依合同约定获得逾期竣工违约金赔偿,并确定实际竣工日期以延长缺陷责任期;对承包人而言,通过工期索赔可顺延工期避免产生逾期竣工违约金,并获取因发包人原因顺延工期所产生的费用损失。
1、工期争议解决规范体系
(1)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2)FIDIC合同体系
(3)标准合同体系
(4)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体系
2、工期索赔的完全赔偿原则
工期延误索赔实际上就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违约责任一章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即需要按照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章第八百零三条、第八百零三四亦体现了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工期索赔中的完全赔偿原则:“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4、工期索赔应当收集整理的材料
对于工期索赔,必须要有强有力的证据予以支撑,不仅要有引起费用增加和工期延长的有关定性证据,而且要有费用损失数额的有关定量证据。当事人应加强履约进度管理,提供有力的证据材料使裁判者能够量化分配责任。
5、承包人索赔程序
6、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