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人员行使监督职责最有效的管控考核抓手——安全结算签证
保障安全投入是保障工程建设安全的基础之一,因此,新《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投入的规定,有这样两句话:一句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
一句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怎么样才算确保必须的安全投入呢?
确保安全投入到位,满足施工防护安全是基础。还是那两句话,“施工负责人负责安排“有”安全防护设施,作业人员负责正确的“用”安全防护设施和用具”,这样就能够保证安全作业。
许多工程项目进行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分包单位违反安全规定,安监部门一般是采取罚款的方式进行惩戒。但这样有一个问题,经常罚款会造成与分包单位负责人与项目管理的对立,不利用开展工作。
其实,从谁的碗里往外挖肉谁高兴?但是,分包单位是分包我们的工程,执行我们的规定、履行签订的协议是“天经地义“的事,他做了该做的事就把钱给他,他没有做该做的事就不应该把钱给他。
“从他碗里往外挖肉变为向他碗里分肉”,他就不会抵触,或没有理由抵触,而应是积极参与。因为,你干了活或花钱购买了安全用品,就把款项给你,反之,你没有付出,为什么得到?安监部门参与每次工程款结算就是要实现这个目的。
一开始,安监部参与结算流程是这样的,每次分包单位进行单项工程阶段结算时,由安监、质检工程等职能部门会审签字,这样每次结算时也提醒分包单位要严格的执行项目部的规章制度程序,否则,我们是可以不签字的。
虽然有了这个会签制度,对安全制度程序执行起到一定的作用。但这个流程有个问题,那就是一旦因为分包单位未按照协议合同履约,职能部门不签字,分包单位就不能按时结算,就会耽误他们购买材料、器具以及给人员发放部分工资,反过来一定程度影响了安全和进度。
发现问题,就要解决问题,持续改进是我们的习惯。
设计新的结算办法,那就是每次工程款结算,安监部只负责5%的暂时扣款(也可对2%安全措施费进行管控),只要下个月分包单位完成该做的事就返还给分包单位。扣款不是目的,是手段,是促使分包单位严格履行安全协议,执行项目安全制度和程序的约束考核机制。真正落实施工方案中分包单位承担的防护设施用具的投用义务和责任。
建立起《分包单位安全结算制度》,每次结算审核最多暂扣5%款项,不会影响分包单位购买物资材料工器具,也不影响发放工人工资。暂扣的款项只是分包单位利润的30-50%。这样就可以促使分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去做安全合同和施工方案规定的事。其实什么也不扣,只要下个月履行安全协议,按照要求完成安全设施的布设或安装,下一次结算时就补给分包单位。这样一来,安全管理权威和控制能力就大不一样了。改变了分包单位不按照方案和标准投入只是依据奖惩规定罚款的做法。
关键是:罚款是从分包单位碗里往外挖肉,容易形成抵触情绪;安全结算机制,变成分包单位完成该做的事后给他碗里添肉。同样一块肉,分配的机理不同,效果就不一样。
★看,要求一家分包单位按照法规和安全协议配置持证安全员,这个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通过施行安全结算,解决了。
☞不给他安全员工资款,他即拿不到安全员的工资款,还要承担着法律风险,他还要安排人员参加安全会议、安全检查,要有人落实项目部安排的各项安全工作,工作没少干。前后一比较,损失大了。不到20天,持证的安全员就到岗了。
★安全防护设施和用品的采购,分包单位在采购安全用品上能省一分就省一分,省下来的都是利润。一家分包单位在购买密目安全网这个事上,那个便宜买哪款。安监部提前发给书面的安全设施和用品购置标准,不按照标准购买就不签字结算,前后换购了三次密目网,最终也买来基本合格的安全网了。
☞后来漳泽项目做的更加好,项目部工程部、安监部两部门负责人按照施工方案和项目部标准,对分包单位在现场布设投用的防护设施和用品进行实际检测,并根据现场检查测量的数量,填写检验表,附在安全结算单后作为签证的依据,制度就更加完备了,持续改进使得我们的管控能力不断提升。
安监部的执行权威的加强来自于《安全结算》制度的严肃执行,能够得到严格的执行,离不开项目经理、经营经理、经营主任的大力支持!这样这个机制才能真正的运行好!安全结算机制运行顺畅无遗漏,也使得项目经理、经营经理、经营部门的业务安全职责得到落实。
同时,新《安全生产法》9月1日开始施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三管三必不是空话,已经实践多年,只不过是新法的再确认。
经过批准执行的制度不执行,没事便罢,一旦有事,就会被追问,为什么不执行?那时候谁阻碍了制度的执行,是哪个环节没有执行,怎么讲的清楚呢?安全结算制度的执行到位,需要项目经理坚定支持,因为,新法规定,项目经理要为保障安全投入负责;经营部门负责人要落实到位,因为,新法规定“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大家共同努力,这个制度就能执行好,成为保障安全施工、履行主体责任的保证机制。
记得有位领导讲“自己部门法定的权力也是需要自己去努力争取才会有的”。安监部门负责人每次结算签证时,都严肃认真的把关,依据合同和制度,根据事实签署结算意见,安全结算制度就能成为有效的管理抓手!
尽其所能,将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用品落实到位了,老天爷看着大家都这样用心尽力的去做,他也不好意思把事故放在你这儿,另找不尽心防护的地方去了。这就是有时感觉遇到一件难以解决的问题,但是经过尽心尽力的去做,努力到自己能力的极点,突然一下,就柳暗花明又一村了,就是这个道理。
9月1日新《安全生产法》就开始施行了,“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安全结算机制就是最好的通过业务管安全的形式,更是安全监督人员执行安全制度和程序最有效的管理考核抓手!使用好这个工具,创建项目良好的安全履约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