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国发〔2018〕41号 第二十条,这么理解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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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在2019年上半年享受了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政策,因年中把房子卖了名下没有住房而产生的租金,是否可以在下半年按照住房租金扣除?
留言时间:2019年12月04日答复时间:2019年12月05日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2018〕41号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财税微波的困扰:

1、按《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印发)规定,住房贷款利息与住房租金是按月扣除,不是按年扣除。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2、《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印发)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四)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五)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3、纳税人在2019年上半年享受了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政策,因年中把房子卖了(和/或其配偶)名下没有住房而产生的租金,在下半年按照住房租金扣除专项附加,在一个纳税年度的12个月里,有重复扣除吗?

4、再举个例子,纳税人大学毕业在某地工作,从毕业工作那年月开始,到2019年1-6月一直租房住,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房屋租金专项附加。2019年7月份,手里有了付首付的积蓄,买了套房,有贷款,符合购房贷款利息扣除的其他条件,请问,该纳税人2019年7-12月可以扣除购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项目吗?

有人说不能,说要是想扣房贷利息,就要把1-6月份的房租专项附加扣除作废。说是一个年度内不能同时扣房租和房贷利息。

请问:他有重复扣除吗?

5、我想问一下,1949年之后,中国公民,一生中不得同时与两名异性结婚,这是法律的规定。可是,张三2019年1月与李四结婚,2019年7月离婚,2019年9月与赵六结婚。

违法不违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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