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处罚法明确首违可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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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处罚法明确首违可不罚
黄璞琳
2021年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新《行政处罚法》完善了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规范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明确提出了“首违可不罚”。
2017年修改的现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新《行政处罚法》将该款内容整合到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并增加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长期以来,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网店商品信息栏含有“最佳”等绝对化用语或者“驰名商标”字样等违法宣传用语,以及投诉举报商场超市甚至食杂店销售标签违法食品的案件,是让基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异常纠结的事情。此类案件当事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也很难讲完全没有过错,很难认定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但又往往是因为不了解《广告法》《商标法》等法律规定,或者相关法律规则意识不强,从而未逐一认真审核把关网站宣传用语、所购商品标签内容等。
实际上,前述案件当事人因其经营规模较小,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虽然有但往往轻微;一般是首次违法、主观恶性小,且被举报投诉或者从其他途径获知存在违法问题后,一般会立即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但是,前述情形下的违法当事人,因其不具备“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要件,而不符合2017年修改的现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有关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2021年7月15日新《行政处罚法》生效后,市场监管机关遇到前述情形,就可依照新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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