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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民间借贷必须要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有了合同法院才会受理借贷纠纷。其实签合同学问更大,签得不好,照样被骗。不光被骗,骗了以后因为合同可能无效,还没法得到法律的保护!本文就为朋友们做个简单的指引,教你如何签订合法有效且有约束力的借款合同。
李妍和李丽是一对亲姐妹。李妍和老公都比较有本事,夫妻收入都很高,家里有房又有车,存款也很多。但是李丽家过得就不太如意。李妍一直有心提携妹妹家。这天,李丽带着老公登门拜访李妍家,说自己想借钱做个小生意,改善一下经济状况。李妍跟丈夫商量了一下,就爽快地决定借20万给他。由于是临时决定,加上是自己的亲妹妹,李妍就没有跟李丽签署任何协议,连借条都没有打。谁知李丽此后就不见了踪影。小编:根据高院的民间借贷规定,借条啊欠条啊等等非正式的借款合同都不一定有足够的法律效力呢!请看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通过上述条款,结合上述案例。不难理解,传统的民间借贷更多地存在于熟人社会中,基于亲属、朋友、同事或者其他社会关系。在借贷行为中,一定要签合同!这是不能省略的步骤,哪怕是亲人!那些以各种名义借钱不签合同的人,都有可能是潜在的骗子。张三和李四是生意场上的多年好友。李四的经商能力要比张三强,所以虽然是同时办企业,但是李四的规模要比张三大很多。这天张三突然找到李四,表示要借两千万。李四当然没有这么多钱。而张三则提出,可以以李四的名义从银行中贷款两千万,然后转借给张三,张三愿意支付比银行高一成的利息。既能帮助到老朋友,又能赚钱,李四心动了。手续进行的很顺利,全部过程也都留下了文件,并签署了正式的合同,说明了情形。然而不到两个月,李四却听说张三破产了。他急忙跑去张三的办公地点,却发现那里已经人去楼空。李四拿着合同去找派出所,民警却告诉他这张合同有违法嫌疑。真的是这样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也就是说,虽然李四好心帮助张三从银行借钱,但是这种行为实际上却是在欺骗银行,给银行带来了巨大风险,因而是违法的,故而合同也是无效的。除此以外,《规定》中还规定:(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所以,哪怕是企业间的转手借贷,也不被法律所认可。为了预防这样的诈骗,我们要相信一点:世界上没有那么好挣的钱。国家对于民间融资的监控一直非常严格,而此次民间借贷颁布的目的之一也在于打击以民间借贷为外衣的非法民间融资行为。因此,我们必须要牢记;我们不是正规金融机构,不具备民间融资资质的话,就不要进行这样的借贷活动。为了防骗我们还要牢记,一定要调查清楚自己借出资金的流向,一定要审核对方借贷的目的,不要盲目借贷!老孔和老陈是同一个村子长大的,两个人认识已经十几年了。老孔有三个儿女,但是老陈年近40却还没有一儿半女,整天吃喝嫖赌,连个老婆都没有。有天中午,老陈突然带着一个中年妇女来到了老孔家。他说自己已经不小了,应该养儿防老,于是想买一个孩子。而这个妇女就是人贩子。老陈还说,自己没有钱,想跟老孔借钱买孩子。热心的老孔二话不说就把钱借给了老陈,但是老孔多了个心眼,留了个合同,把事情说了清楚。但是,借款的第二天,老陈就在村子里消失了。村子里的人都说,老陈染上了毒瘾,家产早就变卖一光了。老孔急忙去找警察帮忙,但是警察却说,老孔的借款违法。老孔想不通,买孩子的又不是他,他违法了吗?小编:老陈的行为直接违法,而助纣为虐的老孔呢?根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老孔心存侥幸,以为自己没有直接参与犯罪,就不必担心资金安全。但是国家已经明确规定,借钱给犯罪者所签署的合同是无效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还是那句话,签合同之前一定要了解借款人的基本信息,牢记以下两点:1、审核借款人资质;2、调查资金用途,确保这两点,才能保证合同有效!1、借款种类:借款种类主要是按借款方的行业属性、借款用途以及资金来源和运用方式进行划分的。2、借款币种:即借款合同货币的种类,不同的货币种类借款利率有所不同。3、借款用途:是指借款使用的范围和内容,它规定了贷款的使用方向。5、借款利率:是指一定时期借款利息与借款本金的比率。《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解析:借款人的成本不管叫什么名目,只要不超过年利率的24%法院就保护。《规定》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解析:没有约定利息自愿支付的,或者多给利息或违约金的,又没有损害别人,反悔的不支持。但不得超过年利率36%。6、借款期限:是指借贷双方依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使用期限。7、还款方式:是指借款人采取何种结算方式将借款返还给贷款人,一般可以采用一次结清和分期分批偿还。8、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果借款合同中缺少了违约责任条款,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就失去了法律约束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就失去了保障,合同履行将受到严重的影响。
贷款方:
借款方:
连带保证人:
一、借款用途
借款方 ,(借款用途要合法)急需一笔资金。
二、借款金额
1、银行转账方式。贷款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钱款汇入借款人的银行账户或借款人指定的银行账户。2、现金交付方式。在签订本协议时,贷款方一次性以现金方式将钱款交付给借款人。
三、借款利息
自交付贷款之日起,按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利息。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率为 %。(年利率不超过24%均受法律保护)。
四、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五、条款变更
因国家变更利率,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保证方式及期限,保证范围
1、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自本借款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协议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保证范围
本借款协议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违约金、甲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七、权利义务
贷款方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方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
八、保证条款
(一)借款方用 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抵押房产或者汽车的,一定要办理抵押登记,而不是只拿房本和扣押行驶本)
(二)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五)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九、违约责任
借款方未按约偿还本息时,借款方应承担贷款方主张权利时的各种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公证费、公告费、调查取证费等。
十、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签约所在地的 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名字写上)。
十一、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一式3份,三方各执1份。
贷款人(签名并按手印):
借款人(签名并按手印):
借款人手机:
借款人身份证号:
借款人常住地址: (如发生争议纠纷,可以作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连带责任保证人(签名并按手印):
保证人手机:
保证人身份证号:
保证人常住地址: (如发生争议纠纷,可以作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合同签订日期:
签约地点:
(注意:最好当面复印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暂时留存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