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掉进发票陷阱!虚开发票详解
发票虚开,很多情况下是真票假业务,这种情况下,通过网站等方式查验发票真伪无法发现虚开的问题(因为发票本身就是真的)。但依照税务人员的经验,根据有限的票面信息,同样可以对发票是否涉及虚开进行分析判断,最终揭穿其虚开的事实。
辨别虚开发表的三种方法
1.销售地、采购地距离分析
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从节约成本、方便接受服务的角度考虑,会尽量就近采购。如某玻璃生产企业生产玻璃中会消耗天然气,从节约成本角度考虑,该企业一般不会舍近求远去很远的地方采购天然气。如果明明纳税人可以就近采购,却从他地购进,可能会涉及接受虚开。
这是安徽省的一家建筑企业,该企业在安庆承接了一个江堤修筑工程。在对这家企业进行检查时,一张材料发票显示这样的信息:
货物名称:块石,价税合计99800元,税率17%,购买方为被查单位,没有问题。但销售方一栏却显示这样的信息 :销货单位为镇江某公司,该公司注册地在镇江市某区某写字楼一个写字间。
销售地、采购地相距1500公里,如此远的距离,对于销售和采购块石来说,极不合常理。这种低价值的货物,安庆附近同样会有生产,舍近求远采购,只能指向该单位接受了虚开。随后的调查,证实了检查人员的判断,该单位因接受虚开,被定性为偷税,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虚增的成本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该行为导致少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被追缴,同时被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
2.对方经营范围和经营能力分析
任何一个纳税人都会有其相对稳定的经营范围及经营能力,如一家电器销售公司,一般情况下不会提供房屋中介服务。再比如,一个注册资本金五万元、员工人数五人的企业,不太可能承接造价一亿元的工程、开出一亿元面额的发票,这与其经营能力不相符的。
检查人员在检查B公司“管理费用”账簿、凭证时,发现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单位为“胜*电子经营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咨询费”,金额为29999元,无任何相关合同、协议。
询问该单位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回答是:管理咨询费。检查人员查询“胜*电子经营部”相关注册信息,发现该经营部为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销售。显然,这样的单位是不可能提供咨询服务的,该发票所记载的业务并不存在,为虚开。最终,该单位发票违法行为被处罚,同时,虚列费用导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被追缴、并被处以少缴税款0.5倍罚款。
3.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为整
从常理来说,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价税金额恰好为整数的概率极低。
虚开发票者为了省事、方便计算开票点数,会相对更多的乐于选择开具整数金额的发票。所以,整数金额的发票,往往可能会存在虚开的问题。
对大华公司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在该单位管理费用科目中,发现列支有不少的会议费,查看其中较大金额的一个记账凭证,后面是一张名称为会议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金额200000元,附了会议通知、会议日程、会议发票(查验为真)等证明资料。
虽然形式没看出什么问题,但检查人员依旧认为,整数金额存疑。通过延伸调查开票单位,确认该发票业务内容并非会议费,而是餐费储值卡,且该储值卡并未发生支出。最终该单位因虚增费用少缴企业所得税被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
上述发票检查的经验,对纳税人同样意义重大。在日常取得发票过程中,如果发票查验为真,财务人员也要注意从上述三个方面对发票信息进行分析,以判断取得的发票是否存在问题,避免因取得有问题发票而遭受经济损失、承担税务风险。
除了以上3种方式,你还可以这样辨别虚开发票!
1、首先从取得增值税发票企业的财务处理上看,往往有如下特征哦!
1、虚拟购货,签订假合同或根本没有采购合同;
2、没有入库单或制造假入库单,且没有相关的收发货运单据;
3、进、销、存账目记载混乱,对应关系不清;
4、在应付账款上长期挂账不付款,或资金来源不明;
5、从银行对账单上看,资金空转现象较为明显,货款打出后又转回;
6、与客户往来关系单一,除“采购”“付款”外,无任何其他往来;
7、与某个客户在采购时间上相对固定和集中,资金进出频繁;
8、采购地区相对集中。
2、根据以上疑点,可进一步追查其业务往来单位,若存在下述情况,迹象则更加明显:
1、供应商大多是个体私营者且经营期限并不长,在这些企业中,有的未按规定进行年检,有的经营期限已过,有的则被工商部门吊销。
2、经营范围广、品种齐全,如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化工原料、纺织塑料、汽车配件、电子产品、照像器材、农副产品等不一而足。
3、注册地址含混不清,东拼西凑,查无实处。
4、有的企业根本不存在,而是盗用他人名号进行违法活动。
针对以上情况,应从两个方面加以审查:
(一)购销业务是否真实存在;
(二)到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其税务登记情况,并请税务专业人士对增值税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一旦认定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则应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彻底追查。
请注意!为杜绝经济犯罪的发生,从以下途径所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在纳税申报时均不得予以抵扣:
1、没有真实购销业务而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不得抵扣;
2、未支付货款,或虽已支付又通过其它途径转回的,不得抵扣;
3、有真实的采购业务,但取得的增值税发票非销售方开具的,不得抵扣;
4、盗用他人名号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得抵扣;
5、经税务机关鉴定是假发票的不得抵扣。
总之,在购销经济活动中,票、货、款必须一致,否则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一旦抵扣,无论是真票假开还是假票真开,都属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