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程序手册》之(十七):启动抗诉的情形

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抗诉分为二审抗诉和再审抗诉。二审抗诉即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同级人民检察院可在抗诉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再审抗诉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可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再审。

一、抗诉的申请和启动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提出抗诉的期限

不服判决的抗诉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抗诉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对于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省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错误提请抗诉的,一般应当在收到生效判决、裁定后三个月以内提出,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抗诉程序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后,应当及时审查。对于需要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四、再审抗诉情形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

(三)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

(四)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五)原判决、裁定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六)认定罪名错误且明显影响量刑的;

(七)违反法律关于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的;

(八)量刑明显不当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十)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于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有错误的,应当另行指派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五、抗诉案件的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抗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并应当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抗诉范围的限制。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六、实务探究

去年,余金平交通肇事案二审判决书在网上广为流传,引发了众多围观和争议。其中一个争议就人民检察院抗诉求轻时是否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上诉不加刑原则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237条,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根据第二款规定,似乎只要检察院提出抗诉,法院就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成文法法律条款的含义,不单纯是条文的字面含义,还要考虑其他法律条文、基本原则、以及法律正义理念。

全国人大法工委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解与适用》(2018年版)第450页认为:“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处刑过重而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也不应当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可见,在人民检察院抗诉求轻时,上诉不加刑原则依然适用。刑事诉讼并不神秘,关注张博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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