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逵·精解读 离婚协议约定抚养费由一方全权承担,事后能要求对方共同承担吗?

罗兰   实习律师

业务三部实习律师。擅长处理刑事法律事务、合同法律事务、婚姻家事等。

案情简介

蔡3某(原告法定代理人)与张2某(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20年10月14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一、双方生育三个孩子,长女蔡1某(原告)2009年4月1日出生,二女蔡2某(原告)2011年10月29日出生,三女张1某(原告)2015年10月15日出生,三个孩子都归男方抚养,女方不承担三个孩子的抚养费,女方有随时看望子女的权利;二、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三、双方婚后无债权债务;四、女方现无怀孕。”协议生效后,原告法定代理人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抚养3子女的义务。现原告以原告法定代理人工资不高且不稳定为由诉至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

法院认为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原告父母离婚时,已就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的承担达成一致,三个孩子归原告父亲抚养,被告不承担抚养费,这是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根据自身的条件和实际情况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的决定,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都应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蔡3某作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行使抚养费的索要,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虽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但是行使这项权利的前提是双方的情况较离婚时发生重大变化,而不能以行使抚养费追索权为由,随便否定离婚协议或判决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从双方离婚后,家庭情况及身体未发生其他情况,且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确属生活困难无力继续支付抚养费的事实,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缺乏有效证据且不具有合理性,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三原告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

《民法典》规定了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然而在日常生活中,时有个别方为达到迅速离婚的目的或出于其他考量,约定子女归一方抚养,而另一方不承担抚养费,导致在离婚后因为协议履行问题发生争议,造成父母子女“对簿公堂”的情况产生。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因为需要抚养的未成年子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超出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事项,需要其法定代理人代为主张,为了避免法定代理人恶意利用子女的该项权利,法院在审理抚养费案件时会以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为出发点,对超出协议约定数额的抚养费请求是否满足法定条件、客观情况是否确实发生进行变化严格审查,以确保在合法的基础上也合乎情理,贯彻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所以除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以外,对于协议约定了“抚养费全部由一方承担”等具有由一方完全承担子女抚养费含义的条款,若订立该协议的当事人适格(父母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强制性条款、不违反公序良俗,该协议系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父母双方关于该抚养费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也应按照协议履行相应义务。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约定不承担抚养费的一方在任何情况下都无需承担抚养费。为了使抚养费的承担更好地适应不断变化的客观情况、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创造必要的条件,同时为了防止父母通过离婚协议约定逃避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协议的约定并不排除子女在必要时向不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主张权利,该“必要时”在司法解释中予以体现:一是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是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是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本文,对抚养费的承担问题有更为清晰的认识,进而减少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使亲子关系更为融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二条:“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十五条:“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第五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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