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母娘先后给了女婿30万,这究竟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借款还是赠与?

丈母娘前后总计给了女婿30万

丈母娘认为这30万是借款

女婿认为这是赠与

即便是借款也应是夫妻共同债务

女儿则说只知道丈夫和母亲借过钱

但借了多少自己完全不知情

这30万究竟是借款还是赠与?

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这一团乱麻一样的账怎么理清?

法官支持谁的说法?

丈母娘能从女婿这要回30万吗?

案情简介

姜某是王某的丈母娘,王某与姜某的女儿系夫妻关系。姜某前后借款给王某30万,后索要未果,因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王某返还30万及利息。姜某庭上诉称,2016年7月25日,王某因购买轿车向姜某借款10万元,为姜某出具借条一份。2017年5月10日,王某急用钱又向姜某借款20万元,姜某当日从鞍山银行取出20万元存入王某账户,双方约定借款年利率为10%,王某于2018年5月向姜某支付利息20000元,现姜某急需用钱向王某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对于这30万的性质,王某有不同看法。

● 王某庭上辩称,2016年7月25日借款10万元为夫妻共同借款。当时,姜某女儿赵某与王某发生争执,感情到了破裂的边缘。姜某的前夫向王某表示如果双方可以和好,就给他买车。此时,恰好王某已经认购了一辆丰田轿车,支付了预付款,未结清全款。在王某向姜某告知了该情形后,姜某表示愿意资助王某10万元,算作履行此前的承诺。王某表示咱们对老人不能占便宜,以后一定归还,所以才打的借条。2016年9月2日,王某和赵某结婚。购车以后,该车一直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后来,由于王某生意经营不善,将该车出售,售车款用于偿还债务。所以,该笔债务应该由赵某与王某共同偿还,不是王某的个人债务。

● 2017年5月10日的款项即20万元性质是赠与。王某辩称,当时做生意失败,车辆、房屋均出售,所得款项用来还债和弥补合作者的损失。赵某与王某的生活质量下降,赵某对此生活条件不满,双方屡次发生争吵,多次跑回娘家。姜某看到二人的生活状态,表示愿意资助王某东山再起。王某表示同意,告知姜某自己想要投资一个修理厂,需要钱。姜某表示愿意资助,随即从其银行卡中汇款20万给王某。退一步讲,即使该笔款项性质是借款,也应是夫妻共同债务。王某借款的目的是改善双方的生活条件,如果获得收益,也会用于双方共同生活。不能因为该修理厂持续亏损,没有获益就认定成王某的个人债务。

● 2018年5月的款项2万元不是还利息,而是归还剩余投资款。王某投资修车之后,持续亏本。当时听闻姜某要出售名下房屋,王某认为姜某出现了经济问题,作为儿女理应帮助,所以从朋友处借款2万元给姜某,告知姜某是投资修车厂所得。双方从未约定利息、利率,王某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该款是利息。

赵某辩称,我不知道借款的事情,我唯一知道王某外祖母、外祖父去世时,王某向我母亲借过钱,以上的事情我均不知情。

法院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围绕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本案中,王某于2016年7月25日、2017年5月10日分两次向姜某借款共计30万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王某已偿还姜某20000元,故王某应当偿还姜某剩余的280000元。关于王某要求赵某共同偿还借款的主张,2016年7月25日的10万元借款,系发生在王某与赵某婚姻登记之前,故该笔债务应为王某个人债务。

关于2017年5月10的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结合王某提供的证人证言及相关证据,能够证明王某向姜某借款用于投资汽车修理厂的事实,故该20万元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综合来源:婚姻法之家、律师帮等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