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排休年假,赔3倍工资,这个方法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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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排休年假,赔3倍工资,这个方法好!

(非特别标注,文章皆为谭浩俊原创)


记者12日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为全面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和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正确审理年休假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该院出台审理带薪年休假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劳动者主张按其日工资收入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法院将予以支持。

这也意味着,如果用人单位没不按规定执行,员工就有权依据相关法律,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则予以支持,判罚用人单位按照3倍工资,给没有享受年休假的员工予以赔偿,从而有效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事实也是,既然法律做出了规定,员工具有享受年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就应当主动按照规定安排员工休假,而不是以种种借口剥夺员工的休假权,且不给予合理补偿。因此,江苏省高院的这一做法,对于维护职工休假权利,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是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的,也是能够更好地落实员工休假福利的。

而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没有很好地落实年休假制度的用人单位,主要是企业单位、尤其是民营企业。为了节约开支,也为了让员工最大限度地为企业创造效益,常常用各种方式员工的年休假权,甚至其他方面的休假权,导致很多员工一年休息不了几天。而在就业压力加大、就业难度增强的大背景下,员工在休假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也不敢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而只能忍声吞气地接受休假权被剥夺,最终使年休假权成为摆设,或者成为少数人的福利。

我们常说,员工是企业的主人,也是财富的直接创造者,爱护员工,就是爱护企业,就是为了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如果一家企业,连员工的休假权都不能满足,都要千方百计地侵害他们的休假权利。这样的企业,要想搞好,难度是相当大的,甚至根本没有可能。为了生产需要,也为了企业利益,员工可以牺牲休息时间加班,也可以增加劳动强度。但是,桥归桥,路归路,属于员工的休假权利,也不能剥夺。否则,就很难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劳资双方就会在情绪上、心理上越来越对立,最终导致企业无法形成真正的合力,甚至会不合格产品增多,各种损失浪费增多。

给员工安排休假,尤其是合法休假,实际对企业来说,只有好处,没有坏处。为什么很多企业看似在休假方面放得很宽,在福利方面也很好,甚至会主动增加员工的休假时间,安排员工外出疗养等,目的就是为了通过爱护员工、提高员工福利,进一步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而员工面对企业如此关心自己,也会带着感恩之心,更加努力地工作,更加积极地提高工作效率,并在能力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帮助企业节约各种开支,提升企业的效益水平。因此,企业得到的,实际比付出更多。

相反,如果企业与员工之间,变成猫和老鼠,员工就会千方百计地给企业造成一些不好的后果,给企业增加一些损失。最终的结果,就是企业从前台省下的钱,全从后台流走了。对企业来说,当然是得不偿失了。

实际上,对绝大多数用人单位来说,并没有到实在安排不过来的地步,也没有员工休假了,单位工作就停下来。只要科学设计、合理安排,还是能够调节得过来的。即便是重要岗位,也能够通过精心安排把工作协调好。

那么,有了法院做后盾,是否就意味着用人单位都能严格执行休假制度了呢?员工就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敢去法院起诉呢?显然,也不完全如此。对员工来说,特别是单位效益还比较好的员工来说,只要不是利益受到极度伤害,一般是不大会主动到法院起诉用人单位的。所以,对可能存在的问题,需要相关职能部门的积极配合,经常深入企业,了解休假制度落实情况。一旦发现没按规定执行的单位,就以“公益人”的方式,督促企业安排好员工休假。若不执行,就代表员工向法院起诉。也只有这样,员工的权利才能得到维护。

而企业的工会、妇联等组织,则应当更加积极主动地帮助员工落实休假权利,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企业,予以处罚。企业的利益需要保障,员工利益也需要保障。休假权是法律赋予员工的权利,用人单位当然需要认真执行了。不执行,3倍赔偿,这个办法好,既符合实际,也符合员工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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