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探讨 | 存在多个被执行人或多项可供执行财产时,执行顺序如何确定?

执行案件中,经常存在有多个被执行人,而且多个被执行人均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此时,便会产生先执行谁,后执行谁,先执行哪项财产,后执行哪项财产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七条第1款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那么执行顺序的法定程序有哪些呢?厘清这一问题,有助于此类案件中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正确的提出执行异议。本文将从现有法律规定及案例出发,对这一问题进行梳理。
一、执行顺序首先按照被执行人承担的责任类型确定
以责任承担有无先后顺序为标准对民事责任的类型进行划分,民事责任可分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补充责任三种。其中,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不区分责任承担的先后顺序,而补充责任则是第二顺序的责任。典型的补充责任如未实缴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的责任,第三人侵权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的责任,一般担保人或一般保证人承担的责任等。民事纠纷中的当事人如果承担的是补充责任,法院一般会在生效裁判文书中直接写明,承担补充责任的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自然也就成为第二顺序的被执行人。
作为第二顺序的被执行人,承担补充责任的被执行人享有顺位利益,一般情况下法院在执行第一顺序的被执行人后仍不能清偿债务时才能执行承担补充责任的被执行人,如果出现法院越过第一顺序的被执行人直接执行承担补充责任的被执行人时,承担补充责任的被执行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二、执行顺序也要考虑执行的经济性和便利程度
但是也并非只要第一顺序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就绝对不可以执行第二顺序的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20号指导案例——青海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上海金桥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青海三工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案号:(2017)最高法执复38号)确认的裁判观点,即使主债务人有财产,但只要其财产严重不方便执行,即可执行一般保证人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在该案中,主债务人为青海三工置业有限公司,金泰公司为一般保证人。在执行过程中,主债务人青海三工置业有限公司除已经被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的在建“三工城市广场”工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院青海高院便扣划了金泰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20万元。金泰公司就此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自己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在主债务人青海三工置业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青海高院不得扣划其银行存款。青海高院以“该工程初步评估价格为4.83亿元,本案执行标的约为2000万元,若拍卖该在建工程项目,不经济且可能对被执行人生产经营产生巨大不利影响。鉴于本案实际,可视为被执行人目前尚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驳回了金泰公司的执行异议。
金泰公司不服青海高院的驳回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一般保证情形,并非只有在债务人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下,才可以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即使债务人有财产,但只要其财产不方便执行,即可执行一般保证人的财产。参照上述规定精神,金泰公司尽管承诺的是在青海三工置业有限公司无力承担本案责任时承担青海三工置业有限公司所应承担的责任,但由于青海三工置业有限公司仅有在建工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可供执行,既不经济也不方便,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金泰公司的财产。”因此,驳回了金泰公司的复议申请。
从这个指导案例可以看出,承担补充责任的被执行人的顺位利益也并非绝对,在第一顺序的被执行人虽然有财产可供执行,但严重不便执行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从执行经济性和便利性的角度出发,执行承担补充责任的被执行人的财产。
三、执行顺序还要考虑对被执行人生产生活的影响程度
如果被执行人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存在先后顺序,是否就意味着执行顺序这一问题便不复存在,执行法院可以任意选择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执行,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2020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有规定:“合理选择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有多项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应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在不影响执行效率和效果的前提下,被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先执行某项财产的,应当准许;未准许的,应当有合理正当理由。”笔者认为该规定不仅包括同一个被执行人名下有多项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也包括多个被执行人均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根据上述规定,在被执行人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存在先后顺序的情况下,执行顺序便需要以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为原则来确定,如果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严重背离了这一原则,被执行人也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是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理顺执行顺序不仅可以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全文完】

欢迎各位法律同仁共同交流

(0)

相关推荐

  • 债务人无能力偿还债务,怎样可以申请撤销失信人员名单?

    根据最高法出具的司法解释,如果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是可以撤除的.下面法律微言详细讲一下,想要从失信名单撤除,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其一,已经履行完毕的,这没什么说的,都执行完毕了,名单肯定是要撤的: ...

  • 【执行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法院就不再执行了吗?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法院就不再执行了吗?不是的.根据规定,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应当在此后的五年内,每六个月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后,会通知申请执行人,并及时恢复执行 ...

  • 实务探讨 | 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清偿顺序(上)

    执行法谈 专注民事执行与不良资产法律实务 44篇原创内容 公众号 文 | 巩云静 图源-致谢 | 百度图片 被执行人财产能够清偿所有债务,所有债权人均能实现债权,一般不会产生优先清偿哪位债权人的顺序争 ...

  • 【实务探讨】怎样写好审理阅卷笔录?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转载用作学习,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另转载请注明来源! 清风徐来廉花开 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发布纪检监察工作动态,紧追巡视巡察脚步,分享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等干 ...

  • 【实务探讨】玩忽职守类犯罪认定及证据收集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转载用作学习,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另转载请注明来源! 对于玩忽职守类犯罪案件,少数审查调查人员初次接触时不知如何下手.本文从玩忽职守类犯罪的司法认定出发,结合笔者的工作经验 ...

  • 【实务探讨】要善于运用权衡利弊的谈话技巧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转载用作学习,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另转载请注明来源! 趋利避害是人之常情,对利弊得失进行判断权衡,是个体正常的心理活动.从一定程度来说,违纪违法行为的产生,也是因行为 ...

  • 【实务探讨】审核物证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广告 纪检监察办案实务指南 作者:<纪检监察办案实务指南>编写组 当当 物证是指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实物和痕迹.纪检监察机关办案过程中常见物证包括钱款.房产.车辆.手表.古玩字画等财物 ...

  • 【实务探讨】预算未批复又着急采购的项目其采购意向该如何发布?

    ■ 本报记者 杨文君 3月25日,102家中央部门集中晒出了预算.记者了解到,在本期预算批复之前,某中央预算单位急于开展一政府采购项目,但苦于预算还未得到批复,在能否提前公开采购意向和如何发布采购意向 ...

  • 【实务探讨】从罪数视角看受贿罪中自首的认定

    以下文章来源于中国纪检监察报,转载用作学习,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另转载请注明来源! 受贿案件中认定自首情节在特定情况下会存有争议.比如,张某多次受贿共150万元,后自动投案并主动交代其中60万元 ...

  • 【实务探讨】党纪政务处分变更后影响期怎样计算?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转载用作学习,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另转载请注明来源! 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了党员的申诉权,<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g ...

  • 【实务探讨】政采项目可以作“分割式”废标吗?

    --一起采购项目废标案的实务分析 裁判要旨: 在投诉事项成立,政府采购合同内容可以实质分割且不影响合同履行效果,并且可分割部分已实际履行的情况下,财政部门采取"已履行部分继续履行,未履行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