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
二○○八年十一
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工作,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盘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勤务过程中,为维护公共安全,预防、发现、控制违法犯罪活动而依法采取的盘问、检查等行为。
第三条 民警执行盘查任务时,应当始终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因情施策,确保安全。
第四条 民警执行盘查任务时,应当着制式服装;未着制式服装的,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应当向被盘查人敬礼并告知“:我是xxx(单位)民警,现依法对你进行检查,请你配合。”盘查排除违法犯罪嫌疑的,民警应当向被盘查人敬礼,并说“谢谢你的合作”,礼貌让其离去。
第五条 盘查一般由两名以上民警进行,并明确警戒和盘查任务分工。
第六条 民警应当选择光线较好、场地开阔、有依托或者容易得到支援的场地或者道路
等作为盘查地点,盘查过程中应当保持高度警惕,注意被盘查人的身份、体貌、衣着、行为、携带物品等可疑之处,随时做好应对突发情况的准备。
第七条 盘查可疑人员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被盘查人保持适当距离,尽量让其背对开阔场地;
(二)对有一定危险性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先将其控制并进行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可实施盘问;
(三)盘问时由一人主问,其他人员负责警戒,防止被盘查人或者其同伙的袭击。
第八条 盘查多名可疑人员时,民警应当责令所有被盘查人背对开阔场地,并在实施控制后,分别进行盘查。当盘查警力不足以有效控制被盘查人时,应当维持控制状态,立即报告,请求支援。
第九条 查验身份时,应当先查验身份证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验证件防伪暗记和标识,判定证件的真伪;
(二)查验证件内容,进行人、证对照;
(三)注意被盘查人的反应,视具体情况让持证人自述证件 内容,边问边查;
(四)通过身份证识别仪器或者公安信息系统进行核对。
第十条 对经过盘问,确认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嫌疑不能排除的,应当先对被盘查人依法进行人身检查,并进一步检查其携带物品。
第十一条 对可疑人员进行人身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效控制被检查的嫌疑对象,在警戒人员的掩护下对其进行检查,防止自身受到攻击和伤害;
(二)对女性进行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可能危及检查民警人身安全或者直接危害公共安全的除外;
(三)对拒绝接受检查的,民警可依法将其带回公安机关继续盘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