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实验室废液未按规定进行收集处置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2日,辉县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辉县市某企业化验室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化验室产生的废液未按规定进行单独收集。经调查,该企业于2018年5月份建成化验产品的实验室并开始运行至今,截至现场检查之日,累计产生的化验废液有7.5升。
【查处情况】
辉县分局执法人员责令该企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的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产生的废液直接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或者直接排入外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的规定;依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计算公式进行计算,对该企业实施处7.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一、环境监察需要全域覆盖,执法检查不留死角。在对化工、制药、医院等企事业单位进行日常检查时,要对其建有的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等产生的废液的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排污单位做到按规定要求单独收集,进行安全处置,消除环境污染的风险和隐患。
二、水污染防治执法宣传仍需加强,企事业单位水污染防治意识还需提高。部分企事业单位在日常环境管理工作中,只重视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排污数据达标情况,忽视部分产污环节,造成部分污染物遗漏,污染环境。
三、充分利用执法练兵活动,强化全过程执法,确保提质增效。现场执法要从源头开始,做好各个环节的执法检查和指导帮扶工作,使排污单位全面了解并掌握各产排污环节的具体情况,落实各类污染物的收集处理处置情况,实现环保高标准管理,企业高质量运营的效果。
供稿:吴亚楠  冯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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