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违约了,居然还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黄先生和代运营公司签订合同
后双方在履约过程中陷入僵局
作为违约方的黄先生
是否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呢?
广互君(广州互联网法院)用下文这则案例
为大家答疑解惑
案例君转载如下:
基 本 案 情
双方约定
墨墨公司代运营黄某的网店一年,提供“推广宝贝分析和选择”等10项服务内容,技术费72000元。
黄某先付第一季度费用(2019年9月23日至12月22日)18000元,如墨墨公司完成当季度80万元销售目标,黄某无条件继续支付下季度的服务费用。
如果墨墨公司未达到目标,黄某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争 议 焦 点
黄某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裁 判 结 果
裁 判 理 由
法 官 说 法
(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
(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
(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案例君有话说
《民法典》第580条【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违约方主张解除合同的理论依据:
通说认为,允许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的主要原因,在于《合同法》第110条存在立法构造上的缺陷。在违约方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违约方虽然可以援引该条来对抗守约方的实际履行主张,但合同关系并不因此消灭,债务在合同预定的期限内始终存在。也就是说,违约方已经履行不能的情况下,其可以根据《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对抗守约方的继续履行主张,却无法要求终止合同。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却拒绝行使解除权,违约方想申请终止却无法律依据,形成合同僵局。在此情形下,赋予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有利于破解合同僵局,实现实质正义,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对于不能履行的交易,以鼓励交易的名义强制履行,并不是鼓励交易的真义,而应当允许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