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5个月班竟然向公司索赔3.9万赔偿,仲裁委:全部支持!

2017年,某设备制造公司为扩大公司生产经营决定成立子公司,招聘了大批技术人员,刘某是其中的一员,HR在给刘某的《员工聘用通知书》中仅载明试用期为6个月每月工资为4800元,转正后工资为6000元,刘某入职之后公司一直没有给他签劳动合同,刘某当时也没在意,心想工资照常发就行,后因个人办事需要想让公司出具一份劳动合同,走到人事办公室商量后被告知试用期还没有到,暂时不能签劳动合同,公司其他同事都这样,刘某无奈作罢。刘某干了5个半月后,公司认为刘某各项技能都不达标,考核不合格,不符合录用条件,人事约谈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了与刘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刘某认为解除不合法,申请劳动仲裁。

第一、劳动仲裁请求如下:

1、请求裁决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7000元;即2017年5月16日至2017年9月1日。

2、裁决公司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6000元;

3、补足工资差额6600元。

第二、刘某的仲裁请求全部获得了仲裁委的支持,仲裁委依据理由如下:

1.公司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如果公司要想解除试用期内的员工,需要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而且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之后被证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

本案中某设备制造公司没有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刘某经过了培训或者调整了工作岗位且刘某仍然不能胜任工作,故此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本案中公司约定6个月的试用期,但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

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仅约定了试用期,没有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应当视为劳动合同期限,公司每月支付4800元的试用期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期限的工资支付为每月6000元。

3.关于刘某工资差额。

本案中刘某在公司上班5个半月,公司实际支付的工资是试用期的工资4800元,应当补足(6000-4800)乘以5.5=6600元。既然公司仅约定了试用期并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约定违法,应当视为劳动合同期限,那么工资就该是6000元,而不是4800元。

4.关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本案中刘某在公司工作5个半月,公司以刘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并不能证明已经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符合录用条件,也即是公司在尚未经过培训刘某或调整工作岗位的情况下直接作出辞退处理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按经济补偿金标准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共计6000元。

5.关于公司没有跟刘某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刘某在该公司工作5.5个月,减去1个月,剩余4.5个月,即公司应当支付刘某双倍工资为6000元乘以4.5个月=27000元。

第三、通过以上分析总结出该公司具有以下违法行为:

1、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如果公司没有在一个月之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就应当支付二倍工资,这一点对公司的惩罚力度非常大,特别是工资比较高的的员工来说一旦违法解除将承担过高的解除成本。

弊端:有大部分公司为了占据主导地位,故意在试用期内不跟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者仅签订试用期合同,待试用期结束后再给员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殊不知属于违法劳动合同法的行为,一旦与员工发生纠纷,员工可以主张试用期应当适用于正式劳动合同的规定。

2、公司仅约定了试用期,没有约定劳动合同期限。

如此约定试用期视为没有约定,当试用期的工资和实际工资之间的差额应当补足。因此就有5.5个月的试用期工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转正工资计算。

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仅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辞退试用期内的员工应当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之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证据不足将不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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