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祖明(尚書)哲思录(三十四)
(1)人类应该是万物之灵,但不是万物之王,人类应该是大自然的管家。在未来的生态文明社会中,人类应该平视大自然,与大自然和谐相处。
(2)原始状态的大自然并不美,并不符合柏拉图所说的“理念”。因此,人类要按自己的美的“理念”去改变自然。然而这种改变又必须“顺其自然”,即符合客观的自然规律。
(3)“天人合一”不是一个静止的状态,而是动态的过程,人类更多的是积极“有为”,而非“消极无为”。
(4)消极未必是个贬义词,“无为”也不是什么事不做,而是指不做违背客观规律的事。
(5)“消极”未必表现出一种负能量。道家的“无为而治”、兵家的“不战而屈人之兵”就是通过一种“消极”的行为,来取得良好的效果,这恰恰是积极的人生态度。
(6)法律的本质内涵就是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义务”有积极的义务即“为一定的行为”,消极的义务即“不为一定的行为”。法律有时就是通过这种“消极的义务”即“不为一定的行为”来彰显积极的法治精神。
(7)平庸的环境与优秀的个体之间往往存在着博弈。前者是压迫者,而后者则竭力地挣脱前者。然而结果往往是悲剧性的。
(8)我们只是芸芸众生,只是沧海一粟。我们似乎无法改变这个世界。然而当你坚守自我、坚守自己的初心时,你正悄悄地改变着这一世界。人的妄自菲薄和妄自尊大都是要不得的。
(9)自由不是随意和任性,它是自律者的一次心灵放飞。当一个人有足够的理由和条件任性,却仍然选择自律和谨慎的时候,他才是值得敬佩的。
(10)消除浮躁、减少欲望、学会沉静、回归初心。你才能做你该做的事。譬如在官场、商场、赌场、股市、江湖及一切的名利场,你首先要做的就是掌控你自己。你能做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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