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想“走捷径”?法官提醒别“上套”

央广网北京11月12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北京西城法院12日发布,今年1至9月审理刑事诈骗案件44件,被害人数115人,诈骗金额高达1876万元,但截至判决作出前,退赔比例仅为12.6%。法院同时发布了社会生活热点领域刑事诈骗典型案例,提示生活中要防的一些看上去似乎还“靠谱”的“捷径”,而实际上是骗子挖的“坑”。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买房购车、子女入学、求职落户、投资理财等这些关系个人与家庭的切身利益的事情。比如“花钱就能让孩子进入重点小学,进不去全额退费。”这对想让孩子上好学校又不符合条件的家长来说,诱惑力就很大。北京的张女士就是典型的代表,去年5月,她在一家教育信息与资源共享平台上结识了赵某,赵某说自己手里有北京市西城区某重点小学的赞助指标,可以帮助她的孩子入学,要求先交30万元咨询费,办成后再收取40万元。双方还签订了《教育信息咨询协议》,赵某承诺,如果事没办成,5个工作日内退还全部费用。张女士转账给赵某30万元后,赵某一直表示事情正在办理,直到8月底,才说指标太紧张,之前找的关系不能办了,新找的办理人跑路了,办不了了。

虽然协议约定,办不成钱款全退,可是赵某各种推诿,仅还款1万元便再无消息。案发后,赵某共计退还张女士11万元。司法机关查明,赵某仅向他人咨询过此事,并没有能力办理入学事宜,其将钱款全部用于归还信用卡欠款以及日常生活消费等。赵某被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还责令赵某退赔人民币十八万元。

北京西城法院发布社会生活热点领域刑事诈骗典型案例(央广网发 法院供图)

北京西城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张岩提示:“本案是一起涉招生指标和入学名额的刑事诈骗案件,张女士与赵某结识是通过某教育信息与资源共享平台,该平台并不要求用户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更不需要与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进行绑定。在此情况下,无从确定对方的身份和资质,因此,切莫轻信任何人没有真凭实据的花言巧语,后期一旦对方失联跑路,家长根本无处可找。”

张女士还有一定的防骗反诈意识,她不仅与赵某签订了《教育信息咨询协议》,还一直通过微信和电话等方式跟进事情办理进展,但最终还是上当受骗了。对此,法官提示:想要不上当受骗,关键在于事前能够充分查证、理性判断,保持心明眼亮、头脑清醒,才能远离诈骗犯罪,避免财产损失。

典型案例还显示,想买“原始股”获取暴利,高管“靠谱”朋友不靠谱。胡女士是深圳一家科技公司的副总裁,经过朋友窦某的介绍认识了林某,林某自称平时从事电影制作工作,人脉非常广泛,提到一家著名地产公司老总说那家公司有一些港股要上市,可以给自己价值1000万元的原始股。林某说:“我要不了那么多,你们要不要?”胡女士认为朋友窦某是个靠谱的人,在他的推荐下便毫不犹豫地购买该地产公司原始股100万,还签了协议,委托林某代购原始股事宜,100万元汇到林某指定的账户。当地产公司的股票上市了,林某却一再推脱将股票转到胡女士名下,原来他已将100万元挥霍了。最终被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退赔人民币一百万元。

按理说,胡女士是科技公司高管,理应具备一定的社会交往经验和反诈防骗意识,为何就相信林某有能力为其代为购买原始股,还签订了《委托投资协议》?对此,张岩分析:“究其原因有以下两点:第一,轻信自认为‘靠谱’的好朋友;第二,受到知名企业原始股未来可能会产生高额回报的诱惑。在此提示广大群众,在诱惑面前要保持清醒理智的头脑,对待具有高额回报的投资理财项目要事先进行冷静客观的分析,做出巨额财产转移决策前要‘三思而行’,不要以人际关系和人情纽带代替亲自核实、实地考察和审慎决策,不要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此外,典型案例显示,汤某称北京户口、车牌都能解决,生生骗了20多人200多万。被告人汤某在朋友圈发“北四环国企文化口行政管理岗位,工作+北京户口+宿舍,大专以上,29周岁以下!2个名额,3个月实习期,转正后6个月下户口”,还在多个生活群里散布自己可以办理北京户口的消息。有人找到她询问,她就谎称自己有亲属或朋友在公安部门工作,自己有能力办成此事。如果对方要办,她就和对方签订合同,每办理一个户口收取人民币10-20万元不等,承诺办不成就退款。最后案发,汤某被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法院判决还责令汤某退赔人民币二百一十八万一千二百元。

张岩提示,本案中被告人汤某利用在朋友圈、微信群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的方式,以“人才引进政策”为噱头,以渴望落户北京的异乡人为受众实施诈骗活动,其中值得引起广大群众高度警惕的是:第一,汤某在实施诈骗活动中,全程使用了自己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生骗”。被害人往往对于“我认识的人”和“我连他身份证都看过的人”放松警惕、掉以轻心,殊不知人情关系和真实身份都不能阻止犯罪分子行骗的脚步。第二,汤某与所有被害人均签订了书面协议,一些被害人认为签订书面协议就是法律保障,实际上这种协议因欠缺真实意思表示要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北京西城法院副院长汪琦建议,对于买房购车、子女入学、求职落户、投资理财等事关自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全面了解相关法规政策,不要轻信他人,对于“身边人”“熟人”也要心存防范、保持警惕,自觉抵制“托关系”“走后门”,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切实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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