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其实很简单,看这一篇就够了
法律就是价值判断,行为就是判断对象|看完这篇你就是法律达人系列(二)
在前一篇文章里,我们讲解了三种法律关系(合同关系、侵权责任关系、物权与知产关系)、形成法律关系的“两个途径”以及理解“意思表示”和“债”两个概念。了解以上内容,我们就构建了基础的法律知识框架。在这篇文章中,我们会讲解如何具体地运用法律。
一、价值判断
法律是最低标准的道德,道德本身就是一种价值判断,法律是道德的集合,自然具备了价值判断的原始属性。比如说,张三李四达成协议,约定合伙诈骗王老五一笔钱财,这个协议显然有“害人之心”,因而是无效的协议。这里“害人之心”就是一种简单的价值判断。
有些时候,价值判断稍显复杂。比如,村里恶霸扬言要用菜刀杀死张三,李四趁恶霸熟睡将菜刀盗走,恶霸失去作案工具故未杀张三。那李四的行为是义举还是盗窃?如果恶霸诉至衙门,县太爷会做怎样的判断?
我们再举个例子,张三将村里秦寡妇灌醉,趁其酒醉无力反抗之机,强行与之发生关系,第二天秦寡妇醒来发现身边躺着张三颇为生气,但是张三又好言相劝,得到秦寡妇谅解,两人又自愿发生关系,事后秦寡妇告至县衙,称第一次是张三强行为之,县太爷会判张三有罪还是无罪?(联想一下最近的事件)
是不是觉得不太好判断?是的,适用法律的过程,就是一个价值判断的过程,在是非对错模棱两可的时候,进行价值判断并非易事。把自己置身于当时的场景之下,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标准是有一定困难的,尤其是正当防卫的案件,判断一个人是自我防卫,还是打着防卫名义行故意杀人之实,绝非易事。我们在新闻里也多次看过类案案件,引起的轩然大波。如果我们有一天成为法官,我们面对同样的案件,我们会怎么处理呢?
二、事实判断
与价值判断相对的是事实判断。什么是事实判断呢?比如,“今天下雨”是一个事实判断、“雨天路滑”是事实判断,“张三跌倒”也是事实判断。
为了让我们的法律程序更加科学严谨,法学者还把事实分为了三个层次,第一级是“客观事实”,可以说它是一个事件的全部真相,100%反映了事实原貌;第二级是“证据事实”,它是事后人为搜集的能够尽可能还原事实真相的碎片化材料,经过系统整理可以反映50%-90%的事实原貌;第三级是“裁判事实”,是法官作为定案依据认可的事实(不是所有的证据事实法官都可以接受),怎么理解呢,比如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有10组证据,能够反映张三用拳头击打李四5下,用木棍击打了2下,但是木棍击打2下的证据是通过刑讯逼供交代的,这2下证据属于非法证据,法官不予采纳,最后法官只采纳5下拳击的证据,并以此作出裁判。
三、事实中的因果关系
判断一个事实的原本状态容易,判断一个事实的逻辑关系却不简单,与价值判断类似,有些事实判断同样面临技术难度,比如“张三跌倒是因为下雨路滑”,这个就需要分析因果关系,张三的跌倒到底是因为雨天路滑导致,还是自己身体不适,还是被人推搡导致?我们现实法律问题中,有很多事实判断的疑难问题,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认定,医疗事故中的死亡原因认定,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借贷关系还是赠与关系的认定。
四、法律行为
如果大家还记得前篇文章讲到的“意思表示”的概念,那么“法律行为”的概念就很好理解,简单说,法律行为就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表达于外部的行为,法律行为,加了“法律”二字,就是为了区别法律行为与我们通常说的举手投足,言谈举止这些一般行为的区别——法律行为必须是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法官在观察某个行为时,首先会判断这个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意义,是否属于法律应该调整的对象,举个例子,甲男对乙女说,”我爱你,我会为你付出所有”。甲男的言辞是法律行为吗?需要被法律调整吗?如果甲男没有付出所有,乙女可以起诉他吗?显然不行,因为这些表达属于人们的情感活动,情感活动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再比如,张三约李四下课去踢足球,李四答应,后李四爽约。李四爽约的行为是法律行为吗?需要追究违约责任吗?当然也不行,因为相约踢球只是一般的生活活动。生命是自由自在的,生活是千姿百态的,正因如此,我们的人生才多姿多彩的,充满魅力。如果生活和情感也被法律粗暴干涉,我们吃饭、说话、睡觉、交友都要有一套行为规范,那就相当于剥夺了人类的自然特征。这当然是不太可能的。
那么,哪些行为是法律行为呢,法官眼中的行为是那些理应被法律调整的行为,达成契约、侵犯他人、物权确认、知识创作,这些行为一旦发生,就必然会导致利害关系的变化,产生不同的权利义务,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只有这样行为才需要法律的介入,避免利益冲突陷入无序,当一个部落规模不断扩大,形成一个国家一个社会,那秩序就是法律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否则国家社稷很快就会分崩离析。达成协议的人必须遵守契约,履行承诺,否则人而无信,每个人活成孤岛,社会不复存在;侵犯他人必然要赔偿损失,否则弱肉强食,民不聊生;物权必须依法确定,否则争权夺利永无宁日;知产必须保护,否则抄袭成风,创作枯萎,文明衰退。
五、法律结果
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不同的法官形成了一些分歧,在判断一个人违法还是不违法的问题上,我们是看一个人的行为,还是看一个人行为的结果?如果一个人实施不法行为,但没有造成危害结果,要不要处罚,比如,张三在家准备了农药,准备放入饭菜,毒死晚上来吃饭的李四,张三准备农药是否违法?反过来,如果一个人没有实施违法行为,但是却出现了一个危害的结果,要不要处罚?比如,张三在柜子里放农药,但并不打算使用,他的妻子将农药当饮料拿给李四饮用,李四中毒。张三在柜子里放农药的行为是否违法?
是不是觉得不太好判断呢,这就是所谓的“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争议。采取不同观点的人,最后得出的结果是完全不同的。我国法律界,大多数时候采用的是后一种,即“结果无价值论”。只有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结果,才会受到处罚,这个危害结果既可以是实害的结果,也可以是造成实际危险。因为篇幅的关系,这里就不展开论述了。
本篇是关于法律在实务中如何适用的问题,核心要点就是价值判断和法律行为判断。下一篇,我们进一步了解,法学流派和法的分类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