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无车承运业务及其相关的增值税政策
2018年2月12日,交通运输部官网发布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布无车承运人试点考核合格企业名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该通知:各试点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要求对试点企业进行考核,并依据无车承运试点运行监测平台统计数据和各省考核情况对试点企业进行复核,全国共有229家无车承运试点企业考核合格。
该通知还要求,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无车承运人试点运行监测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7〕256号)公布的无车承运试点企业名单,对考核合格的试点企业延续试点期一年,向符合相关规定的试点企业颁发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运(无车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至2019年2月28日,对不在考核合格试点企业名单内的企业,终止无车承运人试点资格。
也许有人会疑惑,在政府大量简政放权的背景下,交通部为什么对“无车承运业务”如此重视并实行严格的监管?什么是无车承运业务?
所谓无车承运业务,就是无运输工具承运货物运输业务,就是经营者以承运人的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的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也就是从本质上看,无车承运业务是借用现代网络平台经济开展货物运输业务,是一种货物运输业务,运输业务需要运输资质,当然要受交通部门监管。
通俗地讲,无车承运业务就是无车承运人利用托运人与运输人信息不对称,然后搭建一个网上平台,将托运人与运输人对接起来,实现托运人与运输人的各自需求,说白了,无车承运人就是批发商,二道贩子性质,只不过它贩卖的不是商品,而是货物流通。
无车承运业务也是互联网+的一种表现形式!
无车承运人承担货物运输人的责任,对货主方,它是承运人;对实际承运人,它是托运方,双重身份决定了无车承运人的增值税政策有其自已的特殊规定。
无车承运人与传统运输者最大的不同就是抛弃重资产,轻装上阵,以互联网为平台整合物流信息,为货主与运输车辆搭建桥梁。因此,无车承运业务增值税政策与传统的运输业是有所同,又有所不同。
无车承运业务与传统的货物运输代理合同又不一样。货物运输代理合同是三方合同,举一个例子,托运人A、代理人B、运输人C,如果签订货物运输代理合同,此时B是货运代理人,无需承担运输责任,这是与无车承运业务最本质的区别。
无车承运业务的经济意义
无车承运人可以充分利用网上信息平台招揽货物托运人,可以利用网上信息平台招揽承运人(包括闲散的社会运力),价低质高者得,极大地提高了社会运力的利用效率。这是对货物托运人、无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都有利的运输模式。
无车承运业务增值税政策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16】36号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这里要注意,税务部门判断企业业务是否是无车承运业务,与交通部门是否认定关系不大的,也就是说,不在本文第一行的“通知”名单中,如果企业的业务性质符合财税【2016】36号文对“无车承运业务”的定义,也要按交通运输业纳税。
财税【2016】36号文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二、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3、无车承运业务可以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根据营改增相关文件,交通运输等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营业额达到500万元,需强制认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因此,无车承运人如果连续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达不到500万元(包括免税额),可以申请小规模纳人,增值税税率为3%。
根据现在已试点的无车承运企业,绝大部分是物流行业一般纳税人企业。对新增的无车承运业务是否可单独作为主体申请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根据现有的营改增相关文件,只明确规定了企业在判断是否需认定一般纳税人标准时,可将原增值税条例规定的货物类与营改增涉及的行业分开单独申请。
无车承运业务的增值税举例
ABC物流有限公司(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经交通部认定具有无车承运业务资格,2017年无车承运业务收入不含税400万元,与私车主签定100万元运输合同,代开3%增值税专用发票,自行采购并交付实际承运人的汽油费50万元,支付实际承运人过桥达路费5万元(符合增值税抵扣标准);与一般纳税人企业签定100万元运输合同,开具11%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均为不含税金额)。
本期缴纳增值税=400*0.11-100*0.03-100*0.11-50*0.17-5*0.03=21.35万元。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无车承运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签定的运输合同越多,承担的增值税税负会越高。如果无车承运人是小规模纳税人反而能稳定增值税税率,不受实际运输方发票的限制。
无车承运业务增值税管理建议
无车承运模式的创新试点,主要的要义是充分利用社会私企主的车辆运输能力,但它们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1%),只能到税务部门开具3%运输业发票,而无车承运人绝大部分是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同时又是轻资产运作模式(无运输车辆承运),销项计提11%销项税,进项是3%进项税,很明显,这无疑加大了无车承运试点企业的增值税税负。故笔者建议,根据无车承运特点,可以引入增值税差额纳税方法,以真实反映无车承运企业的实际增值税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