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同码:关于合同变更、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的106条常用裁判规则
天同码:关于合同变更、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的106条常用裁判规则
近期,“新型肺炎疫情作为妨碍合同履行的事由,合同能否变更或解除”的话题,引起法律圈热议。特别是就“合同变更或解除,是适用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原则”这一问题,很多律师纷纷发表文章参与讨论。
其中,大部分文章引证和类比最多的,还是来自过去把“非典”疫情作为裁判依据的那些判例们。
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判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每一个法律人参与法律解释和适用的重要参考依据。
王泽鉴先生说,研读判决是学习法律的开始。而研习判例,也是法律人终身学习的功课。作为大陆地区首个体系化的裁判规则梳理成果,《天同码》无疑是法律人手边好用的工具书。
这篇文章,我们从2019年最新出版的『天同十八部』合同卷中摘取了106条裁判规则摘要,涵盖合同变更、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等合同履行过程中最常见的争议解决事由,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来源 | 天同码(2019年版)合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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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篇
一、单方变更
1. 单方变更合同履行期限,视为实质性变更的新要约
——一方在对方盖章的合同上,单方将合同履行起始期限更改,应视为新要约,在对方未认可时,应认定合同未成立。
2. 单方变更合同的要约未被承诺,不应视为合同变更
——当事人一方就合同内容变更发出单方意思表示,在对方当事人未明确认可时,不应视为发生合同变更的法律后果。
3. 合同变更使一方遭受损失,不影响当事人索赔损失
——当事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合同而协商变更,因合同变更使一方遭受损失的,不影响另一方索赔损失权利。
二、书面形式
4. 合同变更未采约定的书面形式,可以履行行为补正
——合同变更未采约定的书面形式,判断合同是否变更,应结合当事人是否达成以履行行为变更合同的合意进行判断。
5. 实际履行与约定不符,但不能据此认定合同已变更
——合同实际履行虽存在一些与约定不符情形,但在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达成变更合意情况下,不能认为合同已变更。
6. 除非有法定或约定,默示才可视为当事人意思表示
——尽管可推定一方应知道合同变更事实,但对方并未依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履行通知义务的,不能认定合同已变更。
三、情势变更
商业风险
7. 迟延履行期间,国家政策变化,不应构成情势变更
——迟延履行生效合同约定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以迟延履行期间国家政策变化为由主张情势变更的,法院应不予支持。
8. 标的物价格浮动,属正常商业风险,而非情势变更
——买卖合同签订后,标的物价格出现浮动应属正常商业风险而非情势变更,一方因此拒绝履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9. 商业风险而非市场系统固有风险,不构成情势变更
——在判断某种重大客观变化是否属情势变更时,应综合风险类型、程度、可控性等因素,并结合市场具体情况衡量。
10. 货物价格会因市场原因涨跌,应属正常的履约风险
——合同履行过程中,货物价格会因市场原因涨跌,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内容履行,不应将该正常履约风险转嫁他人。
可以预见
11. 签约时应当预见而未作相应约定,不构成情势变更
——专业注册服务机构在签约时,应预见到注册价格调整变化的可能性,而未对此风险予以防范的,不构成情势变更。
12. 单方终止履约并非因国家政策调整,构成违约情形
——合同一方单方终止履约并非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导致,不符合法定或约定免责事由的,应赔偿相对方预期利益损失。
客观基础
13. 合同长期履行形成僵局,可适用情势变更规则处理
——合同长期拖延履行僵局中,不论是继续履行还是解除,均可能导致双方的利益严重失衡的,应适用情势变更规则。
14. 政策调整改变合同履行基础,应认定构成情势变更
——国家政策调整使购房人首付款比例及贷款政策发生变化,客观上强制改变了合同履行基础,应认定构成情势变更。
15. 金融危机已构成情势变更,应酌情减少违约金比例
——合同签约后突发金融危机是否属于情势变更,应视是否达到该原则的法定要件。应据实公平合理地确定合同责任。
16. 停业整顿通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构成情势变更
——合同履行过程中,政府部门下发停业整顿通知,对当事人履行合同产生了根本性的法律障碍的,应构成情势变更。
17. 行政部门暂停审批,构成情势变更不视为违约情形
——行政部门暂停审批影响到合作建房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客观基础,符合情势变更情形的,履行期限变更不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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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篇
一、解除条件
解除权
18. 解除权放弃须经权利人明示,不得以默示行为推定
——解除权放弃须经解除权人明示,除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有明确约定外,不得仅以解除权人默示行为推定放弃。
19. 以违反政府文件规定等理由要求解约的,不予支持
——政府机关与非公有制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嗣后以协议违反政府文件规定等非法定理由要求终止履行的,不予支持。
20. 当事人对已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仍可行使解除权
——合同成立未生效,因其为当事人设定了促成合同生效及准备合同履行等的义务,故亦可适用有关合同解除的规则。
21. 一方发解约函时,仍处违约状态,应无合同解除权
——在因当事人一方违约行为引发的合同解除情形中,只有合同相对方即守约方才享有解除权,违约方不享有解除权。
协议解除
22. 双方同意解约,但对价未达成一致,不能认定解除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但对解除合同的对价并未达成一致,不能认定当事人以协议形式解除了合同。
23. 均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不能认定为协议解除
——一方发出解约通知,对方认可,但双方均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非为协议解除,当事人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4. 协议解除合同条件成就,解除权人可诉请解除合同
——《合同法》虽仅就解除权人以非诉讼方式行使解除权程序进行规定,但并未禁止解除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解除权。
目的落空
25. 框架合同目的落空后,缺乏对价的具体合同可解除
——在整体合作框架合同目的落空时,一方基于双方合作的总体安排取得了约定股权但未支付合理对价的,可予解除。
26. 一方迟延履行,导致合同目的落空,对方有权解约
——项目转让合同签订后,受让方迟延履行支付转让款等主要义务,导致转让方合同目的落空的,转让方可诉请解约。
27. 以合同目的落空解约,应证明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
——合作开发合同一方不能证明对方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即法定解除条件未成就而主张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根本违约
28. 迟延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根本违约时才可法定解除
——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行为,不构成根本违约的,不能成立法定解除。
29. 迟延交付货物,导致合同目的落空,构成根本违约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对方当事人可依《合同法》第94条规定,单方解除合同。
30. 履行有瑕疵,尚不构成根本违约的,无权解除合同
——非违约方在违约方履行瑕疵尚不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并非不能实现时,行使合同解除权,该解除行为应无效。
二、解除程序
解除通知
31. 解除通知送达时间拖延,不影响合同解除法律效力
——合同一方依法享有的解除权在解除通知送达时即发生法律效力。解除通知送达时间的拖延不改变解除的法律后果。
32. 合同约定自动解除情形,满足条件时仍需通知对方
——当事人尽管在合同中约定满足某种条件时合同自动解除,但并不意味该条件成就时,合同可不经通知对方即解除。
33.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应不予支持
——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不能改变本案诉讼前已确定的合同效力及履行状态,不产生解除法律效果。
34. 解除权人以一定形式表达解约意思,视为“通知”
——只要解除权人通过一定形式向对方当事人表达了解除合同的意思且该意思表示为对方所知悉,即可发生解除效力。
35. 解除理由不当,但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通知有效
——解除合同通知中解除理由不成立,但符合“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合同法定解除条件的,属有效行使解除权。
催告程序
36. 约定合同解除权成就情况下,可不经催告直接解除
——合同未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期限及催告程序的,一方在约定的解除条件已成就的情况下,依法应有权行使解除权。
37. 经催告后,仍不履行,享有解除权的,应系守约方
——解除权行使须以解除权的成就为前提,处于违约状态的当事人不享有基于催告对方仍不履行而产生的合同解除权。
38. 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仍未履行,可解约
——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转让方迟延履行变更登记手续,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受让方可要求解除合同。
解除异议
39. 收到解除通知后,三个月未提异议,视为解除生效
——当事人未约定合同解除的异议期间,违约方在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不予支持。
40. 逾期提异议,异议权消灭,解除权不当然自动成立
——对合同解除通知逾期提出异议只是导致非解约一方当事人异议权消灭,解约一方当事人解除权并不因此自动成立。
41. 解除权相对人未违约但未行使异议权,合同仍解除
——符合合同解除形式要件的通知到达对方,对方未在约定或法定期限内行使异议权的,异议权丧失,合同应为解除。
42. 无解除权合同一方,不应获得解除异议期制度保护
——无合同解除权的一方通知解除合同,对方在法律规定的异议期届满后向法院起诉的,不应适用三个月异议期条款。
三、解除后果
继续履行
43. 违反国家政策不导致合同无效,但或导致履行障碍
——国家政策要求完善招标拍卖挂牌手续,影响到当事人相关合同能否实际履行及是否解除,不影响和限制合同效力。
44. 对方迟延履行,仍予收款,应视为放弃合同解除权
——合同解除权条件成就时权利人未行使解除权,并以行为方式与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应视为权利人放弃解除权。
45. 违约解除后,继续履行已不可能的,只能诉请赔偿
——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出租人强行解除该租赁合同并将房屋出租给善意第三人,原承租人不能请求继续履行合同。
46. 因国家政策原因,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而解除情形
——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国家相关法规、政策性文件的出台,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应予解除。
47. 解除权成就后,又要求继续履行,视为放弃解除权
——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在解除权成立后,又要求相对方继续履行的,应视为其已以自己行为放弃解除权,解除权消灭。
责任承担
48. 以物抵债协议解除后,此前履行所得,属不当得利
——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解除后,债务人依据该协议而取得的相关利益失去了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
49. 合同解除后,非违约方损失赔偿不应包括可得利益
——合同解除后,非违约一方主张合同解除可要求损失赔偿范围不应包括可得利益,即合同正常履行后可获利益部分。
50. 合同因不可抗力解除,双方应依公平原则分担损失
——当合同因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不可抗力情形解除时,可依公平原则,由双方共同分担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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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篇
一、责任形态
责任认定
51. 一方因对方起诉,导致不能正常履约,不构成违约
——一方起诉同时请求诉讼财产保全,因此阻却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从而导致对方违约的,对方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52. 因执行国务院及部委文件,中止履行,不构成违约
——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因执行国务院及国家经贸委的相关文件规定而中止履行合同的,不应视为违约行为。
53. 一旦违约,虽尽力避免,仍应按严格责任原则担责
——《合同法》违约归责原则为严格责任原则,一方只要违约,无论其是否存在过错或过错大小,皆应承担违约责任。
责任承担
54. 合同解除后,违约责任承担,不表现为支付违约金
——作为解除合同后果,违约方责任承担方式不表现为支付违约金,而是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等形式的民事责任。
55. 约定选择性违约责任条款的,守约方只能择一行使
——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已就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约定选择性条款,除非特别约定,否则只能择一而非相继行使。
56. 违约责任承担,不以当事人之间有明确约定为前提
——当事人虽对一方违约是否应支付相应赔偿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但违约责任承担并不以当事人有明确约定为前提。
57. 合同一方逾期付款,不因对方接受而免除违约责任
——股权受让方逾期付款的,转让方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不因其接受逾期支付部分股权转让款的行为而消灭。
不可抗力
58. 政府征用与逾期还款无必然因果关系,非不可抗力
——政府征用行为虽影响合同履行,但与借款人是否如期还款并无必然因果关系,不构成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不可抗力。
59. 因国家政策及政府命令致使合作终止,不视为违约
——因行政命令导致合同履行终止,应视为因国家政策及政府命令致使合作合同终止,不应视为合同一方的违约行为。
60. 因天气原因,无法赶到出发地点,不构成不可抗力
——因可预见天气原因致航班晚点,使游客无法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团出行,不构成不可抗力,游客自负大部分损失。
61. “非典”并非不可预防和防治,不当然系不可抗力
——“非典”等重大疫情可预防和防治,是否不可抗力,能否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及其损失范围,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
62. 承租人死亡,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有权解除合同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的,当属“不可抗力”范畴,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有权继续租赁,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情势变更
63. 信贷政策调整构成情势变更的,买受人可诉请解约
——买受人确有证据证明因银行信贷政策调整而无法履行付款义务的,可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返还已收相关费用。
64. 奥运期间限制施工导致迟延交房,应构成情势变更
——合同成立后情势变更,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的,法院可依当事人请求和公平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变更合同。
65. 国家征地,不构成情势变更,及逾期办证免责情形
——情势变更抗辩须符合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终止前,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若履行会使合同显失公平的条件。
66. “非典”构成情势变更,虽有违约,但不解除合同
——“非典”疫情构成情势变更,对于一时不能履行的合同,延期履行不影响债权人实现合同目的的,不宜解除合同。
二、违约形态
预期违约
67. 约定分期付款,无特别约定,不产生预期违约后果
——约定分期付款的,在无特别约定情况下,权利人不能以款项部分逾期为由,要求解约、对方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项。
68. 购销合同一方预期违约,应赔偿对方可得利益损失
——购销合同一方明确表示其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构成预期违约,对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69. 债务人不履行对案外人的生效判决,推定默示毁约
——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对案外人应尽给付义务,另一方可以对方预期违约为由主张合同责任。
70. 出租人租赁期间又挂牌招租行为,不构成预期违约
——业主在租赁期限内向不特定第三方作出要约引诱性质的意思表示,未造成诉争合同履行不能,应不构成预期违约。
附随义务
71. 违反通知、协助附随义务,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尽相应的通知、协助等附随义务,最终导致合同标的物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72. 出租人收取承租人租金后,应承担开具发票的义务
——出租人在收取承租人租金后,依法应承担开具发票义务。关于开具发票数额,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认定。
73. 不开增值税发票,则扣除货款的约定,应认定无效
——当事人关于未交付增值税发票则由买受人或定作人直接扣除增值税税款约定,可能导致国家税款流失,应无效。
74. 未履行交付增值税发票附随义务,应赔偿相关损失
——出卖人因自身原因未完成增值税发票有效交付,系未完全履行合同附随义务行为,造成买受人损失的,应予赔偿。
双方违约
75. 双方违约,一方根本违约的,应赔偿对方实际损失
——双方均违约,应各自承担责任,如一方违约明显大于另一方,构成根本性违约,还应承担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76. 双方违约时,法院可依违约情况和损失确定违约金
——合同约定违约赔偿最高限额,在双方均违约情况下,法院可根据各自违约情况及实际损失,确定具体违约金数额。
77. 双方均违约的,应在各自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双方均有过错而造成对方损失的,双方应在各自的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三、违约赔偿
利息
78. 逾期付款违约金,可参照央行的逾期贷款利息标准
——合同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法院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定金
79. 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押金条款,并不等于违约定金
——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押金条款应解释为具有担保性质,同时亦针对承租人迟延给付租金这个特定违约行为的违约金。
80. 定金罚则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违约方应再赔偿损失
——定金罚则与赔偿损失可并用,但首先应适用定金罚则,在定金罚则不足以弥补损失时,违约方应再赔偿对方损失。
81. 约定立约定金后,单方变更致未签约的,定金没收
——当事人约定立约定金并实际交付,给付定金一方单方变更主要条款,导致未能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82. 合同未能履行,系双方过错造成,不适用定金罚则
——根据法律规定,定金罚则只适用于一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且具有过错,双方均有过错和责任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违约金
83. 未约定违约金及损失赔偿计算方式,违约亦应赔偿
——即使在合同双方未就违约金及损失赔偿金计算方式作出约定情形下,违约方亦应赔偿因其违约所造成对方的损失。
84. 合同约定违约金,同时约定损失赔偿额,应为有效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同时约定损失赔偿的,可确认该约定发生法律效力,不因双方均构成违约而不能适用。
85. 约定固定违约金的,不应考虑违约过错及责任大小
——合同约定固定违约金情形,违约过错程度及行为轻重,与责任大小无直接联系,应视为单一的、惩罚性违约责任。
86. 同时约定定金与违约金条款的,守约方可选择适用
——合同双方当事人既约定定金条款,又约定违约金条款的,守约方可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违约方可要求法院酌减。
违约金调整
87. 合同解除后,约定损失赔偿不适用违约金调整原则
——合同解除后,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损失赔偿金条款,除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外,不应适用违约金调整原则。
88. 承租人未移交租赁物的违约金条款,适用调整原则
——租赁合同约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义务及违反该义务的责任约定,性质上属违约金条款,当事人有权依法请求调整。
89. 主张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违约方应当举证
——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应由主张过分高于损失、应予合理调整而适当减少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90. 违约金调整后,不得超因违约造成损失百分之三十
——迟延履行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调整,调整后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因违约造成损失的30%。
实际损失
91. 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不应包括合同以外其他损失
——对“实际损失”及“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应全面理解,实际损失一般不包括关联合同间接损失。
92. 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违约方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依《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可得利益
93. 合同解除后,预期可得利益不应属于损失赔偿范围
——一方当事人因对方违约而提出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的预期可得利益,并不属于当事人有权主张的损失赔偿范围。
94. 购销合同一方预期违约,应赔偿对方可得利益损失
——购销合同一方明确表示其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构成预期违约,对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95. 合同解除后,非违约方损失赔偿不应包括可得利益
——合同解除后,非违约一方主张合同解除可要求损失赔偿范围不应包括可得利益,即合同正常履行后可获利益部分。
96. 一方未履行预约合同义务,应赔对方期待利益损失
——合同一方当事人未履行约定的具有预约合同性质义务,应赔偿合同相对方期待利益即合同履行后可获得利益损失。
97. 违约损害应完全赔偿,含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违约损害赔偿具有补偿性,应适用完全赔偿原则,违约方不仅赔偿守约方直接利益损失,还应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违约损失
98.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造成的违约损失,还应损害赔偿
——供货方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供货义务,导致购买方损失的,供货方支付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还应损害赔偿。
99. 对违约损失,当事人应举证证明,否则,不予支持
——当事人对违约责任既无约定,主张违约责任一方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损失的,其违约损害赔偿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100. 主张违约损害赔偿一方,应对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
——主张违约损害赔偿一方,应对其主张积极的、存在的因果关系事实负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
减损规则
101. 受托人为防止损失扩大而转让合同的,不构成侵权
——受托人在委托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情况下,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构成一种损失减免的适当措施的,不应认定为侵权。
102. 主张违约损失赔偿的一方,仍负防止损失扩大义务
——一方违约后,对方仍负有基于诚信原则的合同义务,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损失要求赔偿。
103. 非守约方原因造成损失扩大的,违约方应全部赔偿
——因合同一方违约和不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而非对方原因造成损失扩大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可得利润在内的损失。
可预见规则
104. 确定合同违约赔偿责任,应遵循“可预见性原则”
——确定合同违约赔偿责任,应遵循“可预见性原则”,对由于市场风险等因素造成的损失,违约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105. 适用可预见性规则时,违约方应可预见到损害类型
——合同一方构成违约情况下,适用可预见性规则确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时,违约方应可预见到违约造成损害的类型。
106. 违约损失赔偿,应包括签约时可预见到的可得利益
——违约损失赔偿应包括可得利益损失,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