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牌律师把夏俊峰推向死刑断头台?

黄坚明: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2013年9月25日6点38分,夏俊峰之妻张晶在其微博写道:“去看守所会见夏俊峰最后一面。”新华网2009年12月22日曾报道:“辽宁省沈阳市个体商贩夏俊峰在与城管执法人员发生冲突后,持刀猛刺城管执法人员,导致2人死亡、1人重伤的严重后果。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夏俊峰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夏俊峰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夏俊峰称自己被城管殴打在先,其反抗属于正当防卫。夏俊峰家属曾找到6个证人证明其被打在先,但均未被获准出庭作证。2011年5月9日,辽宁省高院对夏俊峰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并最终被最高院核准死刑。于是发生了本文开头的一幕。2013年09月25日 10点49分,中国新闻网报道:沈阳刺死城管小贩夏俊峰今日被执行死刑。

事件至此,社会应质问:谁害死了夏俊峰?是夏俊峰罪大恶极该死?是涉案城管人员死者申某和张某东害死了夏俊峰?或者夏俊峰是城管制度的牺牲品?究竟是谁、是什么害死了夏俊峰?相信每个人心中会有不同的答案。

就2人死亡、1人重伤严重后果而言,在不废除死刑的国家里,被告人被判死刑的几率都很高,美国辛普森类似案例,毕竟是特例。夏俊峰案无疑事出有因,反思、质疑、批判、否定城管制度的新闻报道、文章和声音不计其数。但从律师执业、行业规范角度反思此案,笔者质疑:

会不会是律师害死当事人?会不会是律师收了大钱却害死当事人?会不会是“成就”了律师自我却害死了当事人?从形式上看,夏俊峰案经最高院死刑复核程序核准执行死刑,其死因应归咎于夏俊峰被指控的犯罪行为。但承办该案的律师,对夏俊峰之死,真的一点责任都没有吗?

对此,金牙大状王思鲁律师在其微博(http://weibo.com/u/1806107242)中写道:“[夏俊峰案若可以重来]致城管二死一重伤,若一审时认罪、忏悔、寻求谅解、赔偿,还是死;如二审到死刑复核阶段任何时候,认罪(当然可辩解事出有因等)、积极寻求'被害人’一方谅解、真诚悔罪(不管'被害人’一方接受否,把赔偿金送到法院),这样,情节于一审有改变了,夏会被改判死缓。”不管怎样,针对此案,针对夏俊峰“人头落地”、张晶一家家破人亡的严重后果,该案承办律师、律师行业全体律师、行业组织律师协会等都有义务,对该案进行彻底的反思。

反思一

一味的“以攻为守”,一味的“正当防卫”、“无罪辩护”,对吗?

或许,当事人最喜欢听的是其律师为其案件作无罪辩护。或许,就辩护律师而言,作无罪辩护律师费用可以水涨船高。就夏俊峰案而言,一路走来,承办律师强调最多的是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是城管执法有错在先,是正当防卫,判处死刑量刑错误、夏俊峰是弱势群体等。大家也明知:一审阶段不管怎样辩,最后肯定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因此,就一审阶段而言,不见得一定要“以攻为守”,一味的“正当防卫”、“无罪辩护”。完全可以采取深刻悔罪、坚持请求被害人、被害人家属谅解的辩护策略,效果应更好。

反思二

应否坚持“死不认错”?

在整个案件中,我感受更多的是夏俊峰一方的“死不认错”。对此,我想强调的是:作出道歉、同情、悔罪的表示是应该的,不仅律师要在庭上、辩护词上作表示,夏俊峰本人也应如此,当庭下跪是必不可少的;不仅夏俊峰本人如此,其妻子、家人也应如此,不仅庭上如此,庭外也应如此;要主动找媒体、网络公开表示歉意、悔罪。先不说最终效果如何,梦鸽不是在网络上公开作道歉了吗?所有的一切,目的都是为了证明夏俊峰悔罪深刻,有助于轻判。但遗憾的是,始终没看到的这样的做法和听到这样的声音,这无疑是律师的错。如上提到的张晶微博,也并没有看到表示歉意的话语。律师也没有其微博等渠道上代表夏俊峰作出悔罪深刻的表示。这不值得反思吗?

或许你会质疑:一味的“道歉、歉意、悔罪”有用吗?真实案例、生效判决最有说服力。跟本案最相似的是“北京小贩杀城管案”的崔英杰被控故意杀人罪一案。庭审最后,崔英杰再次向被害人的家属表示深深的忏悔。崔英杰决定不上诉后,其辩护律师李劲松会见崔英杰时,其再表示准备再次向被害人李志强的家属道歉,并委托律师转达。崔英杰:“我给他家带来了伤害,但我真的不是故意的。”()在该案中,同是小贩杀死城管案,律师同是作无罪辩护,但该案取得保住崔英杰“人头”的良好辩护效果。两案相比,这不值得反思吗?

反思三

一味“炒作”,一味“死磕”,是否是“成就”律师自我,害死当事人呢?

无疑,重大社会公共案件往往需要律师炒作,律师有义务发出自己独立、理性的声音,但肯定不是所有案件都适宜炒作。具体到本案,一审阶段,律师发挥空间有限,即便是夏俊峰一方主动赔偿(本案应是被害人家属始终拒绝接受),难免仍是死刑;但到了二审阶段,到了死刑复核阶段,律师最应争取的仍是主动赔钱。夏俊峰家属理应主动把钱汇到法院账户,主动赔偿,再配合家人“砸锅卖铁、赔偿到底”的表态,甚至发动媒体捐款赔偿,求助媒体发声,加上主动赔偿是从轻情节,案件完全有可能改判。王思鲁律师在其微博提到的“李某抢劫致人死亡案”,二审阶段主动汇钱到法院,最终改判死缓、保住人头就是经典的成功案例。(详情参阅金牙大状律师网,经典案例之孙雷明(化名)等涉嫌抢劫罪案之相关报道,网址:http://www.jylawyer.com/new_info.asp?id=1447)。遗憾的是,在本案中,承办律师以“此种努力没有得到被害人接受”、“无能为力”来终结此案,未免太轻描淡写、一笔带过了?为何不让家属主动把钱打法院账上呢?夏俊峰家属没钱,为何不发动媒体捐助呢?

或许相关律师,把过多时间放在炒作自己辩护词上,把过多的期望,放在自己社会影响力上。平度律师团过分炒作陈宝成事件,别说社会大众,不少律师同行也早已炮轰“死磕派”律师的此种做法。因此,从“马后炮”角度分析本案,承办律师过分炒作自己的辩护词,过分炒作案件,无疑是“害了”当事人,害了自己,本案就是明证。

反思四

不是任何案件都适应“炒作”,不是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都适宜炒作。

就本案而言,确实有炒作的空间,说到“城管执法犯法”的事情,同情、认可城管的估计不多。但本案死刑复核阶段,当事人委托的是大牌律师,基于大牌律师的社会影响力,加上过分地炒作本案,本案有可能造成两个结果:一是案件改判,夏俊峰成功保命。真若如此,谁是最大赢家?夏俊峰及其律师;谁是最大输家呢?被害人及其家属、城管、法院、控诉机关?试想:在充分炒作案件的前提下,众多公权力机关有可能为了成就夏俊峰及其律师而改判本案吗?二是炒作过头,操作不当,害死当事人,也伤及承办律师的声誉?如何炒作案件,如何拿捏,确实很究竟分寸。如宁波“地沟油”案件,承办律师也借助媒体发声,但很多声音并不是主犯柳立国辩护律师发出,最终在“杀声一片”的情况下,主犯柳立国成功保命,且没有引起社会重大争议,辩护效果良好。

综上,律师的使命,是穷尽一切合法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但不是为了炒作案件而炒作,更不能为了“成就”自我而“害死”当事人,否则最终也会伤及自身。或许,夏俊峰案件,值得律师同仁反思的地方还有很多,以上几点谨作抛砖引玉,敬请批评、斧正。律师协会等行业组织,有必要从行业规范角度,对律师脱离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的恶意炒作事件进行规范、管理,不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让律师行业乱如春秋战国。

广强律师事务所系由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领衔的、致力于全国性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有效辩护的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广强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支庞大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并在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界率先将刑事辩护推向精准化、类罪化有效辩护,几十名各具特长的精准化刑事辩护律师分别致力诈骗犯罪、金融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传销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税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网络犯罪等类犯罪重大案件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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