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许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2016年7月19日被抓获,同年7月20日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晓川,尹茜,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许某。2016年7月19日被抓获,同年7月20日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琴,邢征,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6﹚6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亚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及其辩护人赵晓川、尹茜,许某及其辩护人王琴、邢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某自2015年11月以“小白音”为网名开始在互联网上的网络直播平台做主播,随着关注网络人员越来越多,白某为提高自己直播的经济收入,开始在网络直播平台上进行淫秽表演,并针对网络“粉丝”们对其网上送礼消费的多少对其开放不同的观看权限。之后,白某由于其网络违法行为,其直播号被查封。为继续其违法行为,白某找到其网友“粉丝”被告人许某,让许某利用自己的QQVIP权限为其申请建两个可以容纳更多人数的QQ群。许某明知白某申请QQ群是为进行淫秽表演,但仍表示同意。许某后用自己的QQ账号为白某建立了两个QQ群并交给白某管理使用。白某将这两个QQ群分别命名为“粉丝群”、“精英群”,“粉丝群”用于交流和发布信息,“精英群”用于发布淫秽视频。白某将自己原先的直播“粉丝”加入到新建的“粉丝”群中,“粉丝”群中的网友如要观看白某的淫秽表演,就要在网上购买网络虚拟礼品向白某赠送,赠送礼物达到一定数额之后,白某就将该网友加入到其QQ“精英群”中,在“精英群”中白某会定期上传发布自己的淫秽表演视频供群内网友观看。白某将自己在网上收到的网友赠送的礼品在网络后台兑换成现实货币,然后汇至自己的工商银行账户内,非法收入累计达8万余元。

2016年7月19日,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在西安市雁塔区某小区一租住房内将白某抓获,现场查获作案工具手机、面具、衣物等物品。后经侦查证实,白某用于淫秽表演的QQ“精英群”中人数达137人。经西安市公安局鉴定,从白某、许某手机上提取到的白某表演视频均属淫秽视频。

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白某、许某的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辩称

被告人白某对指控其在网上发布自己的淫秽表演视频供群内网友观看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辩解自己的银行卡里有正当收入,非法获利的数额有3万元。

答辩情况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指控被告人白某非法获利的数额不正确,应该以被告人白某供认的数额认定;被告人白某对指控的其在网上发布自己的淫秽表演视频供群内网友观看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建议对其从轻判处。

被告人许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指控被告人许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证据不足,指控不成立。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白某自2015年11月起以“小白音”为网名开始在互联网上的网络直播平台做主播,随着关注网络人员越来越多,白某为提高自己直播的经济收入,开始在网络直播平台上进行淫秽表演,并针对网络“粉丝”们对其网上送礼消费的多少对其开放不同的观看权限。之后,白某由于其网络违法行为,其直播号被查封。为继续其违法行为,白某找到其网友“粉丝”被告人许某,让许某利用自己的QQVIP权限为其申请建两个可以容纳更多人数的QQ群。许某明知白某申请QQ群是为进行淫秽表演,但仍表示同意。许某后用自己的QQ账号为白某建立了两个QQ群并交给白某管理使用。白某将这两个QQ群分别命名为“粉丝群”、“精英群”,“粉丝群”用于交流和发布信息,“精英群”用于发布淫秽视频。白某将自己原先的直播“粉丝”加入到新建的“粉丝”群中,“粉丝”群中的网友如要观看白某的淫秽表演,就要在网上购买网络虚拟礼品向白某赠送,赠送礼物达到一定数额之后,白某就将该网友加入到其QQ“精英群”中,在“精英群”中白某会定期上传发布自己的淫秽表演视频供群内网友观看。白某将自己在网上收到的网友赠送的礼品在网络后台兑换成现实货币,然后汇至自己的工商银行账户内,非法收入累计3万元。

2016年7月19日,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在西安市雁塔区某小区一租住房内将白某抓获,现场查获作案工具手机、面具、衣物等物品。后经侦查证实:白某用于淫秽表演的QQ“精英群”中人数达137人。经西安市公安局鉴定:从白某、许某手机上提取到的白某表演视频均属淫秽视频。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白某家属已代白某缴纳了非法所得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破案及抓获经过、被告人白凯、许某的供述、证人李伟庆等人的证言、手机截屏图、现场方位图、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西安市公安局电子物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西安市公安局淫秽物品鉴定表、中国工商银行卡明细、非法所得缴款收据、户籍证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制作淫秽视频,并利用互联网平台以会员制的形式传播淫秽视频,牟取非法利益3万元,严重破坏了互联网健康环境秩序;被告人许某明知他人利用网络传播淫秽视频,牟取非法利益,而为其提供网络账号平台,为其犯罪提供帮助;被告人白某、许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某、许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根据现有证据证实被告人白某非法获利3万元,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某非法获利8万余元的证据不足,应予更正。对被告人白某当庭辩解自己非法获利3万元的辩解意见,予以采信;对其辩护人辩称的指控被告人白某非法获利的数额不正确,应该以被告人白某供认的数额认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许某明知被告人白某利用网络传播淫秽视频,获取非法利益,仍为其提供网络账号平台,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其辩护人辩称的指控被告人许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证据不足,指控不成立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白某、许某在开庭审理时能如实供认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尚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白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2017年10月18日止),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

被告人许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2017年2月18日止),并处罚金一千元(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白某已缴纳的非法所得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作案工具iphoneSE手机一部、iphone6s手机一部、iphone6手机一部、黑色面具一个、黑色吊带衣服一件、红色肚兜一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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