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控制下两家子公司吸收合并怎么进行财税处理?
同一控制下两家子公司吸收合并怎么进行财税处理?
彭怀文
咨询提问
我们是同属于同一家母公司的两家子公司A B,现在想把B并到A,按照吸收合并处理,A不支付对价。
1、这种情况下增值税不征税,那企业所得税上是否需要缴税呢?
2、AB公司在两个不同省份,吸收合并过程中,有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吗?
3、AB公司的会计处理。
彭怀文解答:
一、税务处理
吸收合并属于资产重组,可以按照资产重组的相关税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
1.货物转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二)企业所得税
由于属于企业重组业务,因此企业可以考虑适用财税(2009)59号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或财税(2014)109号的“资产划转”处理。无论选择哪种处理模式,在合并时都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1.特殊性税务处理
咨询问题,属于“同一控制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满足财税(2009)59号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可以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2.资产划转处理
由于合并双方属于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满足财税(2014)109号“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的规定,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二、注意事项
由于是吸收合并,B公司需要注销。在B公司注销时需要按照税务规定的手续办理,同时注意债权债务一定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办理转移手续,不动产等需要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等。
由于AB公司分布在不同的省份,B公司被吸收注销后,A公司在当地开展业务只能重新注册分公司进行,并把原B公司的资产、负债和业务、人员等重新装入分公司。
为方便手续办理,建议应先注册分公司,然后逐步把B公司的相关资产等注入。
三、会计处理
(一)吸收方——A公司
A公司无对价收到B公司,实质上是母公司将B公司资产作为权益性投资追加投入到A公司。因此,A公司的会计分录:
借:资产(接受的)
贷:负债(接受的)
实收资本/股本(新增的)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股本溢价(差额)
(二)被吸收方——B公司
借: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权益科目
负债(移交的)
贷:资产(移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