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滞纳金与本金的问题
关于滞纳金与本金的问题,自《行政强制法》出台以来,一直是在税务机关、纳税人及法院之间争论的一个焦点。主要原因在于行政强制法》关于滞纳金不能超过本金的规定,与《税收征管法》关于滞纳金征收的规产生了冲突。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对加处罚款和滞纳金的最高金额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即加处罚款和滞纳金数额均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也就是说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滞纳金是可以超过本金的,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滞纳金不能超过本金。
对此,产生了不同的观点。一部分人认为,《行政强制法》的滞纳金与《税收征管法》的滞纳金虽都叫滞纳金,但是却是不同的意思。《行政强制法》的滞纳金是执行罚的一种,而《税收征管法》的滞纳金是纳税人无偿占用国家税款所应支付的利息。税务机关大多持此种意见。
也有一部分人认为,《行政强制法》与《税收征管法》都是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在对于滞纳金的没有作出特别解释的情况下,应当是一个意思。纳税人与法院大多持此种观点。因此,在大多数滞纳金超过本金的司法审判案例中,均为税务机关败诉。
最近,财政部在回复人大代表的提案中说到了,税收滞纳金具有利息性质,从财政部回复来看,税收滞纳金可以超过欠税金额。
显然,财政部的观点与税务机关基本一致,至于财政部的答复是否能得到全国人大的认可和法院的执行,我们只能拭目以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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