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机关刊精选 | 《金陵法苑》事故发生后生育的子女不能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事故发生后生育的子女

不能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文/黄祝祯

本文刊登于《人民司法》2021年第26期

原告:马水法。

被告: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重公司)。

2020年7月,马水法因2013年7月发生的伤害事故第三次起诉至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其诉讼请求之一是要求陕重公司赔偿其残疾赔偿金。审理中,马水法陈述其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即马水法于2020年1月10日所生育儿子马某然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被告陕重公司辩称:本案事故发生时马某然并未出生,其无权要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作为一个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在已经有一个儿子且本人受伤的情况下,仍然决定人工受精让马某然出生,原告就应当自行承担马某然的扶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5日,马水法在自己经营的维修站对陕重公司送修的案涉车辆进行维修过程中,因驾驶室举升缸轴座托架总成突然断裂,导致驾驶室落下将其砸伤,经诊断为创伤性截瘫,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腰背部皮肤软组织损伤,腰2、3左侧横突骨折。2017年8月8日,法院就马水法的伤残等级委托鉴定,鉴定意见为构成二级伤残。

2013年7月,马水法向江宁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前期医疗费用。江宁法院作出(2013)江宁汤民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判决陕重公司赔偿马水法伤后医疗费86007.6元(截至2013年8月1日)。

2017年3月,马水法第二次诉至江宁区法院,要求陕重公司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江宁法院作出(2017)苏0115民初3985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3985号判决),判令陕重公司赔偿马水法1775263.1元,其中包括儿子马某宇(2012年10月13日出生)的被扶养人生活费180219元。

针对马水法2020年的起诉,江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3985号判决中已经判令陕重公司支付残疾赔偿金,其中包括儿子马某宇的被扶养人生活费,马水法在本案中再行主张残疾赔偿金,包括马某然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驳回了马水法的残疾赔偿金诉请。

自2004年5月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损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依据该规定,被扶养人范围的确定具有以下要件:

  1. 扶养关系的法定性。根据《人损解释》的规定,被扶养人是与受害人存在法定扶养关系的人。这里的扶养是指广义的扶养,包括婚姻法上所说的赡养、抚养和扶养。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具有法定扶养关系的人均可以成为《人损解释》规定的需赔付生活费的被扶养人。

  2. 需赔付生活费的被扶养人以受害人生前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从《人损解释》规定的文义来看, 被扶养人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未成年人。凡是受害人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 都属于被扶养人。因未成年人均属于不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受害人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 就可以被认定为实际扶养的人,至于是否实际扶养则属于事实认定问题。另一部分是成年近亲属。成年近亲属成为被扶养人需满足三个条件: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它生活来源,三个条件缺一不可。也就是说,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但未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 并不属于本条规定的被扶养人。对比两部分被扶养人可以看出,被扶养人范围的确定是以受害人具有法定扶养义务且受害人死亡或伤残前实际扶养、没有其他生活来源为限,只有这两部分被扶养人才有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对此观点,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也能得到印证,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九)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八)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又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7条、《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9)项,均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

本案中,马某然并非马水法因本次事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应不属于马水法本次事故前负有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故对马水法主张的马某然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柳福华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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