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股票大宗交易制度与深圳股票大宗交易制度的区别

股票大宗交易制度详解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机构投资者比重在市场中快速上升,整体实力大大增强,市场参与者对证券市场的流动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背景下,沪深两市大宗交易制度应运而生。

图文内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大宗交易制度,

文字内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大宗交易制度。

深圳交易所协议大宗交易,是指大宗交易双方互为指定交易对手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及数量的交易方式。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是指证券交易收盘后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以证券当日收盘价或证券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对大宗交易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交易方式。

采用协议大宗交易方式的,深圳交易所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9:15 至 11:30、13:00 至 15:30。

采用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的,深圳交易所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15:05 至 15:30。

成交申报与盘后定价交易在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深圳交易所接受的协议大宗交易申报包括:

(一)意向申报;

(二)成交申报;

(三)定价申报;

(四)其他申报。

深圳交易所:协议大宗交易意向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和本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意向申报不承担成交义务,意向申报指令可以撤销。协议大宗交易成交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约定号等内容。

成交申报要求明确指定价格和数量。成交申报可以撤销,但在对手方提交匹配的申报后不得撤销。本所对约定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等各项要素均匹配的成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

协议大宗交易定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和本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市场所有参与者可以提交成交申报,按指定的价格与定价申报全部或部分成交,本所按时间优先顺序进行成交确认。

定价申报的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定价申报每笔成交的数量或交易金额,应当满足协议大宗交易最低限额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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