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影海报中,编剧署名怎么就越来越难了呢!

文 | 零壹

国庆档末尾,一部重新修复的老片《永不消逝的电波》在10月6日宣布重映,借助现在高科技修复技术,这部六十多年前的黑白电影以彩色、4K的规格得以重新与影迷见面,这本是一件皆大欢喜的好事。

但事先谁也没想到,让这部重映经典成为话题的却是一张海报引发的编剧行业抵制:在首张重映海报中,原版海报里排在第一行的“编剧林金”被删去,画面中也没有了原版海报中“八一电影制片厂摄制”字样。中国电影文学学会在10月10日发布微博,话题#编剧署名权不容侵犯#,博文中指责这种对编剧的歧视不是孤立现象,并引用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指出删除署名的做法是“法盲行为”,随后修复方在海报上重新加上了编剧名。

“林金”其实是三位编剧的化名,时隔已久,也不可能和现在的编剧们有直接利益冲突,此次事件显然是编剧业对自身权益的一次积极争取。

在国内的影视市场里,编剧一向是相对而言的“弱势群体”,这种现象是如何形成的?就署名权这件事而言,行业现状又如何呢?

“谁有名宣传谁”电影海报中编剧署名难?

经过对近年国内院线电影部分海报的观察,在电影正式海报上,对编剧署名的处理方式可以分为四类:

第一类海报是压根不署编剧名,而且越是重要档期的宣传物料,海报中通常更放大宣传的重点要素如名气较大的导演、主演头像、提炼式的宣传短语等,最多是在海报下方的小字中加入出品方,而编剧和美术、摄影、音乐等职员信息均被省略。

比如今年春节档大火的《你好,李焕英》,暑期档热映的《怒火·重案》,目前在映的《五个扑水的少年》等电影海报均未写出编剧信息,也没有导演和演员之外的其他职员信息,这种情况并不少见。

第二类海报是在标题下方的信息集中区域提供编剧署名信息。目前来看采取这种做法的电影应该是最多的,编剧与制片人、摄影、美术指导、音乐、视效等电影职能人员信息放在一起,一般字体极小,只有在放大版的海报中才能看清。这一点来说,几乎所有的好莱坞进口片的内陆版海报都是如此,如《失控玩家》《绿皮书》《少年pi的奇幻漂流》《星际穿越》等上映时间不一的电影海报。

国产电影中《长津湖》海报中编剧署名的字体与演员、制片等大小一致;而《唐人街探案3》《悬崖之上》《盛夏未来》等今年的新片也都是在小字部分加入编剧名字。

第三类是把编剧署名放在显眼位置,与导演齐名甚至在导演之前。如《黄金时代》主海报中编剧李樯就与许鞍华导演并列,且李樯在左;《流浪地球》海报中监制/原著的刘慈欣与导演郭帆并列;在《芳华》主海报中,编剧严歌苓的字样也比较显眼。这方面冯小刚导演电影中编剧署名都比较明显,也许是其合作的编剧知名度较高的缘故,如《只有芸知道》海报中编剧张翎的名字在黄轩等领衔主演之前,《私人订制》海报中王朔的名字在葛优之前等。

第四类则是正式海报之外的预告海报、艺术海报等,这些海报往往有很强的艺术设计感,有些甚至除了片名之外什么字都没有,显然也不会有编剧的名字。

电影《1917》的艺术海报

虽然没有严谨数据,但从读娱君统计的初步结果来说,国产电影海报中不留编剧署名位置的确实不少,留署名的也大都是参考进口片海报在小字中列举,像《黄金时代》这样的海报署名设计是很少的。

对于编剧署名合法权益的分析我们放到后文再说,先说说这种现象出现的客观原因是什么。

读娱君认为,说到底海报是一种代表性的“宣传物料”,若没有相应的法规约束,那么影响片方考虑的无非是两点:电影作品话语权和电影宣传效果。

第一点要说到导演和编剧在电影作品中的地位变化。在国内电影业发展早期,编剧其实是更被视为电影“原作者”的存在,我们可以发现如《永不消逝的电波》的海报署名方式并非孤例,在早期国产电影如《上甘岭》《英雄儿女》的海报中,编剧、原著等人员信息均在导演之前、之上的位置,这明显体现了彼时电影行业中的编剧中心特征,在国有电影制片厂模式下,编剧的定位明显是很高的。

但随着电影艺术的逐渐演变,国内市场逐渐形成了“导演中心制”的产业模式,知名导演拥有超乎明星演员的个人号召力,而随着电影商业化发展,电影宣传也越发重要,海报中大大的导演名既是导演话语权强化的体现,也是海报为突出宣传点的取舍。一个很好的例子是2010年的武侠电影《剑雨》,导演和编剧都是苏照彬,吴宇森则是监制,但在该片的电影海报中却打着大大的“吴宇森作品”名号,显然是奔着后者的知名度来的。而在上述例子中,严歌苓、刘慈欣、王朔等人能在海报中占据重要位置,显然也这几位作家的知名度有关。

宣传物料是“谁有名就宣传谁”,那么,编剧们难道没有办法了吗?中国电影文学学会和汪海林等人在微博上提到《著作权法》对编剧署名权的保护又是怎么一回事呢?

海报等宣传物料署名,究竟在不在著作权法所指范围?

正如中国电影文学学会和汪海林等人在微博上提到的那样,2010年版的《著作权法》和2021年6月生效的《著作权法》都明确了编剧所享有的署名权。2021年《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但这件事情说起来却没那么简单。至少有个问题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编剧署名权究竟包括哪些范围——是影视剧本身,还是包括微博、海报、宣传画在内的所有影视剧相关物料?

在CCTV6的报道中,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李扬就认为:“署名是编剧应有的权利,不给编剧这个署名,就是侵犯编剧署名权的行为。编剧完全可以以著作权法第十七条为依据,来行使他的署名权的。”

这一点来说,2019年终审的《芈月传》编剧纠纷案件结果,对编剧争取海报必须署名的诉求是不利的。当时原作者蒋胜男认为,被告方在《芈月传》官方海报、片花上未载明“根据蒋胜男《芈月传》同名小说改编”字样,属于蓄意不署名蒋胜男编剧身份,但随后法院均驳回了蒋胜男的上诉和再审申请。

特别是对海报片花等物料署名问题,该案的民事裁定书中这样写道:

来源:芈月传官微

在《芈月传》案件中,裁定书认为署名权的行使应以作品为载体,海报和片花是为宣传而制作,既不是作品本身、其功能目的也不是表明作者身份,《芈月传》影视公司在正片片头和部分海报中已载明了编剧身份,足以保障作者署名权,而在部分海报中未标注并未侵害作者的署名权。

也就是说,在正片片头等有署名的前提下,海报等宣传物料究竟是否属于“必须署名”的载体,目前应该说还是有一些争议的。

编剧行业的“合力自争”同样重要

客观来说,编剧享有影视作品署名权,但在“所有海报”中都固定要加上编剧署名是比较难实现的,因为宣传物料的功能性和多元性,包括导演、演员在内的演职员其实都不能保证能够在所有宣传物料上署名;但在包括海报在内的、尽可能的范围内重视编剧包括署名曝光和待遇提升等权益,则是行业应有的态度。

而且这不只是法律范围内的事情。就像海报这件事,加上编剧的名字那么难吗?为什么《永不消逝的电波》老版海报有编剧名字,修复重映版的海报还要删去?

文章一开始提到,在国内的影视市场里,编剧一向是相对而言的“弱势群体”——明明是影视作品故事的生产者,观众们遇到烂片烂剧往往就去吐槽编剧瞎编,但编剧在行业中的声量却日渐落于导演、演员之后。除了少量早已成名的作家编剧之外,有大量普通的编剧从业者都没有获得应有的尊重和收入。

这体现的是目前行业中一种不好的思维惯势——对编剧这一职业的不重视,对编剧在影视作品中的价值不重视。诚然,影视特别是电影是综合性的视听艺术,导演把关将各方要素集中为作品,但编剧们也仍然是一个好故事形成的中心人物,总不至于连一张大海报上小小的名字都不配拥有吧?

而这种思维惯势的改变,也需要编剧们自己去努力争取自身的权益。产业中的地位一方面是靠实际产出的价值,另一方面其实也少不了编剧从业者们的争取,就像北美市场中编剧的待遇水平不错,但那是经过行业协会的多次罢工与制片公司斗争得来的,美国编剧协会(WGA)在1960年组织的罢工讨回了电视平台上的附加效益,2007年的编剧大罢工则是针对新媒体领域的利润分成。

这一点来说,像目前中国电影文学学会、知名编剧汪海林、余飞等人带领下为编剧行业维权发声,在读娱君看来也是行业中所必要的声音——编剧做了什么工作,编剧应该从行业中得到何种尊重,大众在了解之后也会成为默默支持的力量,这会形成社会舆论层面的新趋势,进而造就新的惯例。至少在今后制作海报时,许多片方都会想到这次事件——背上不尊重编剧的骂名,图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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