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 2024-07-31 03:30:59 【裁判要旨】诉的利益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请求,是否具有进行本案判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判决所能够实现的实际效果)。在本案中,某保洁公司要求确认与喻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属于消极确认之诉的范畴,因某保洁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具有诉的利益,不属于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故其起诉应当予以驳回。【基本案情】某保洁公司系依法注册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家政服务、清洗服务、生活垃圾清扫收集等。2012年9月1日,某保洁公司作为甲方与喻某作为乙方签订《劳务承包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南桐矿业公司总医院的保洁劳务承包事宜,达成本合同条款如下:一、工程概况:1、工程地点:南桐矿业公司总医院;2、承包范围:新大楼四楼;3、承包方式:劳务承包;4、承包期限:2012年9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三、合同价款:根据所承包的劳务工作量,确定乙方的劳务承包费用为1150元/月(人民币),该费用包含各类综合性补贴费。四、甲方责任:1、每月20号前支付乙方上个月的劳务费用;2、监督检查乙方工作;3、乙方提供的劳务质量若达不到医院要求,甲方有权扣除相关劳务费用。五、乙方责任:1、根据其承包的劳务范围,提供所需的劳务人员;2、按甲方下达的施工计划,认真组织施工,确保按计划完成;3、乙方在完成所承包的劳务过程中,必须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并遵守甲方及院方相应规章制度,如违反操作规程作业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等内容。2013年7月1日,某保洁公司与喻某又签订《劳务承包协议书》,除约定承包期限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外,其余约定事项与2012年9月1日签订的《劳务承包协议书》一致。2013年11月29日,某保洁公司与喻某签订《解除劳务承包协议书》,约定自2013年11月29日起,双方解除劳务承包关系。2014年3月1日,某保洁公司与喻某又签订《劳务承包协议书》,约定承包范围为门诊四楼保洁,承包期限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劳务承包费用为1500元/月,其余约定事项与2012年9月1日签订的《劳务承包协议书》一致。2015年2月28日,某保洁公司与喻某签订《终止劳务承包协议书》,约定自2015年2月28日起,终止双方的劳务承包关系。2015年3月1日,某保洁公司与喻某又签订《劳务承包协议书》,约定承包范围为门诊四楼保洁,承包期限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16年2月28日止,劳务承包费用为1500元/月,其余约定事项与2012年9月1日签订的《劳务承包协议书》一致。2016年3月1日,某保洁公司与喻某又签订《劳务承包协议书》,约定承包范围为门诊四楼保洁,承包期限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劳务承包费用为1500元/月,其余约定事项与2012年9月1日签订的《劳务承包协议书》一致。2017年2月24日,某保洁公司向喻某送达《调动通知》,要求将喻某从原岗位调往重庆市总工会康复医院保洁部。2017年3月2日,喻某就某保洁公司存在违反加班费支付规定、最低工资规定等问题,向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该局向喻某作出了万盛经开人社监处告[2017]9号《劳动保障监察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2017年7月13日,某保洁公司向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其与喻某不具有劳动关系。该仲裁委员会对某保洁公司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某保洁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喻某不具有劳动关系。【法院裁判】一审法院认为,某保洁公司与喻某签订的《劳务承包协议书》虽然约定为劳务承包,但该协议明确了喻某的工作内容、职责及相关权利义务,且喻某提供的保洁劳动系某保洁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喻某每月从某保洁公司领取工资,故该劳务承包协议书已具备劳动合同的属性,双方具有劳动关系。具体理由如下:一、某保洁公司与喻某具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劳务承包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喻某需遵守某保洁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某保洁公司派驻一名负责人对喻某等人进行管理,且某保洁公司举示的保洁劳务费用表记载有扣喻某相关款项的内容、某保洁公司向喻某送达的《调动通知》亦表明其对喻某工作的安排和管理;三、某保洁公司按月向喻某发放工资报酬;四、喻某在南桐矿业公司总医院从事保洁工作,该工作属于某保洁公司的业务范围。某保洁公司与喻某于2012年9月1日、2013年7月1日分别签订《劳务承包协议书》,但于2013年11月29日签订《解除劳务承包协议书》,后又于2014年3月1日、2015年3月1日、2016年3月1日分别签订《劳务承包协议书》。故某保洁公司与喻某于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11月28日期间具有劳动关系;于2013年11月29日至2014年2月28日期间不具有劳动关系;自2014年3月1日起具有劳动关系。二审法院认为,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从确认之诉的内涵来看,确认之诉既包括积极确认之诉,亦包括消极确认之诉。消极确认之诉即指义务人作为原告提起的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因消极确认之诉系一种特殊的诉,若对其不加以限制容易引发滥诉情况的产生。作为诉权要件之一的诉的利益是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前提。诉的利益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请求,是否具有进行本案判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判决所能够实现的实际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对劳动合同纠纷列举了六种情形:(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2)集体劳动合同纠纷;(3)劳务派遣合同纠纷;(4)非全日制用工纠纷;(5)追索劳动报酬纠纷;(6)经济补偿金纠纷。根据上述规定,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属于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在本案中,某保洁公司要求确认与喻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属于消极确认之诉的范畴,因某保洁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具有诉的利益,不属于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故其起诉应当予以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对于某保洁公司要求确认与喻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并作出实体判决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0民初7362号民事判决;二、驳回重庆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赞 (0) 相关推荐 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有区别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劳务活动之前,都会签订相应的用工合同.有的是劳动合同,有的是劳务合同,这都是一种协议,是受法律保护的,当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它们都能发挥应有的效力,那么它们到底有何不同呢? 李 ... 劳动者有了工资欠条,可以选择直接诉讼,也可以选择仲裁 有工资欠条可否直接起诉而不经仲裁前置程序 近期遇到几宗案件,劳动者与企业签订了协议(或欠条),约定企业主按什么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或是所欠工资总额,但劳动者去到法院起诉时,法院却叫劳动者来申请仲裁 ... 今年情况特殊,这些情形下劳动争议不经仲裁可以直接法院进行诉讼 今年情况特殊,这些情形下劳动争议不经仲裁可以直接法院进行诉讼 最高院:有关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诉讼请求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 以下正文 裁判要旨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争议,应当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催缴,故当事人要求单位补缴其住房公积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案例索引 <侯永滨. ... 用人单位认为是帮工关系,法院却确认其为劳动关系? 成某于2020年7月5日经人介绍到某眼镜公司工作,其主要工作岗位是操作注塑机生产眼镜架,未签订劳动合同. 眼镜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眼镜制造.加工. 2020年8月5日,成某右手受伤,被送至台州章氏骨伤医院 ... 生效判决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单位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专业工伤.专注工伤.咨询微信:gszybxyz 委托专业工伤律师热线:18818685070 工伤就上工伤赔偿标准网你的赔偿超乎你想象. (2019)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会议纪要(3) 四.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终止 38.劳动者依据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关于25%的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主张给付经济补偿金,如何处理? 劳动 ... 法官:如何确认劳动关系? 法律咨询 ☝ 引公司破产.老板赖账--让不少劳动者不得不走上艰难的讨薪之路,可法院发现,不少劳动者甚至不能证明自己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让维权变得十分困难.对此,海淀法院法官结合诉讼风险点着手分析,支 ... 工伤认定的难点在于劳动关系确认,记住这15个证据要点 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pm-cn) 对很多一线劳动者而言,找到一份工作,能都按时领到报酬即可,极少会关注自己与所在的单位是什么法律关系.所以一旦和所在的单位发生纠纷,特别是人身伤害的情 ... 诉讼维权第一步,法官支招如何确认劳动关系 公司破产.老板赖账--让不少劳动者不得不走上艰难的讨薪之路,可法院发现,不少劳动者甚至不能证明自己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让维权变得十分困难.对此,海淀法院法官结合诉讼风险点着手分析,支招劳动争议诉讼维 ... 确认劳动关系案件的实质要件 本文作者:四川皓锦律师事务所王萍 根据百度百科,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 而劳动关系确认是追索劳动报酬.追索工资差额.补偿金.赔偿金等其他劳 ... 广东省高院案例: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适用仲裁时效!? 先看案例: 赵某再审称:二审认定赵某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属适用法律错误,确认劳动关系不适用仲裁时效制度,应确认赵某与广州公司2008年5月1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请求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