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 国 往 事 ——大法官马歇尔对美国的意义(二)

马歇尔没有料到,他在最高法院接手的第一桩案件,竟然是一桩非常棘手,但对最高法院来说又是至关重要的一桩案件——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事情还要从亚当斯竞选总统连任失败说起。经过一段时间的痛苦煎熬,亚当斯还是从败选的阴影中走了出来。由于共和党在选举中大获全胜,为了保留联邦党的影响,亚当斯考虑只有从不受选举控制的法院系统,为联邦党人留下一席之地。

利用联邦党人在国会里的暂时多数,亚当斯抓紧在权力交接之前,让国会通过了两项法案:《1801年司法法》和《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根据这两个法案,亚当斯有权新任命十六名联邦巡回法官和四十二名特区治安法官。

为了任命这一批新法官,亚当斯连天加夜,一直忙到新总统就职前一天的夜里,即1801年3月3日,才完成了这一批法官的任命程序。然后,国务卿马歇尔虽然争分夺秒地争取将这些任命送到这些新法官的手中。但是,终究因为时间太仓促,还有一批任命书没有发出,落在了新任国务卿麦迪逊的手中。

杰弗逊对亚当斯的这种做法非常愤怒,认为这种任命就是一场政治任命,目的是让联邦党人退居到法院这个堡垒中,试图摧毁美国的共和事业。于是,他立即下令麦迪逊对没有颁发的委任状停止颁发。

联邦党人对杰弗逊的做法提出了强烈抗议,1801年12月,根据《1789年司法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收到任命书的马伯里联合其他三位没有收到任命书的人员,一纸诉状送到最高法院,让其下达训令状,要求麦迪逊回答没有送出任命书的理由。

本来就剑拔弩张的共和党人,看到了联邦党人要发训令状,一下子炸了锅,认为这是一种胆大包天的挑衅。杰弗逊随即建议国会通过决议,撤销《1801年司法法》。尽管联邦党人顽强抵抗,撤销法还是在国会顺利通过了。为了保证撤销法顺利生效,国会还修改了最高法院的审理期,这样,一直到1803年2月,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才得以开庭审理。

联邦党人组成了最强大的律师团队,一定要在这个问题上让共和党人难看,为屡屡失败的联邦党扳回一局。而共和党这边,对联邦党人的虎视眈眈视而不见,他们决定要以静制动,看看最高法院到底会怎么判,然后他们再做出反击。所以在案件的调查阶段,麦迪逊对最高法院的所有问询,一概不睬。

双方的焦点都集中在了马歇尔身上。

马歇尔此时面临着一个两难的困境。驳回马伯里的诉讼,不但意味着联邦党的再度失利,而且也意味着最高法院的软弱无力。如果支持马伯里,后果可能会更糟,最高法院将会成为共和党攻击的主要目标。无论判决麦迪逊送达委任书的要求多么有力,麦迪逊服从判决的可能都微乎其微。相反,共和党将可能从法庭入手大举反击,运用弹劾手段猛攻最高法院,直到整个司法系统全面重组。这样的失败就不仅仅是联邦党的失败,很可能会引起宪法危机和联邦危机。

马歇尔意识到,这个案子对整个国家举足轻重,对司法独立至关重要,因此他决心要运用自己的政治智慧,亲自审理这个案件,将这个案件从党派之争的漩涡中拉出来,回到法律的层面上来解决。

在代表最高法院宣读判决书时,马歇尔将这个案件的诉讼争议,按逻辑递进分为三个问题:一、诉讼人是否有权要求颁发委任书?二、如果诉讼人有这个权利,那么,当这个权利受到损害时,法律应不应该为其提供援助?三、这个法律援助应该由谁来提供?这里面,第一第二个问题是实质问题,第三个问题是程序问题。

一般来说,法官在面对一个案件时,首先考虑的是程序问题。程序合理了,再进入实质问题。但是在这个案件中,马歇尔偏偏反其道而行之,因为,唯有这样,马歇尔才能指出共和党人在这个问题上的党派之争,从而将法律问题清清楚楚地说个明白。这也体现了马歇尔高屋建瓴的政治家的眼光。

首先,马歇尔认为,总统签发了委任书,国务院加盖了印章,马伯里已经获得了合法的任命。既然如此,扣留委任书的行为,就是对个人法定权利的侵犯。

那么,马歇尔由此引出第二个问题:当个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法律应不应该向其提供援助?毫无疑问,马歇尔认为,“公民自由权的真正本质在于,每个人的权利在受到侵害时,都有权要求法律给与保护。政府的一个首要职能就是提供这种保护。我们一直强调,美国政府是法治政府而非人治政府。但是,如果我们不能为受到侵害的法定权利提供帮助,那么,我们就有愧于法治政府这一称号。”

在这个案件中,马歇尔认为,麦迪逊是作为一个政府的公共官员在行事,而不是总统的下属。他应该尊重法律的权威,而不是总统的指示。因此麦迪逊应该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对马伯里等人的不公正遭遇给与补救。

这样,马歇尔便以法律为主线,将麦迪逊置于了违反法治的地位上了,从而对杰弗逊政府的行为进行了否定。这不仅为联邦党人挽回了一局,更重要的是为下面最高法院拥有的司法审查权做好了铺垫。

在就任首席大法官的两年来,马歇尔一直小心翼翼地避免和行政部门发生冲突,以免卷入到党派之争的冲突中。现在,当马歇尔回答了上面两个问题后,一场和杰弗逊政府的冲突看来是在所难免了。

然而,在回答第三个问题时,马歇尔话锋一转,对第三个问题作出了否定的回答。虽然联邦法院有权对政府官员发出强制令,但是在马伯里的这个案件中,最高法院却无权这样做。因为根据美国宪法规定,只有涉及大使、公使等外国使节,或州一级政府官员的案件中,最高法院才具有初审管辖权。而马伯里显然不属于这样两类人,因而马伯里应该到地方法院去提起诉讼。

马歇尔认为,《1789年司法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实际上是将宪法规定的原始权利扩大了。那么国会有没有这个权力,来扩大宪法的原始权利呢?马歇尔认为,没有,因为宪法是人民制定的。这种权利的运用不能也不应该经常的反复。宪法在制定时,这些基本原则就被视为一种具有超越一切的长久性质,国会是没有权力通过普通法来修改宪法的。

因此当法律与法律之间,当立法机关的立法和宪法发生冲突时,最高法院必须在两者之间对其是否符合宪法做出裁决。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只有符合宪法的法律才能列入法律,与宪法相冲突的法律都是无效的。据此,《1789年司法法》的第十三条规定因为与宪法相冲突,因而是无效的。

在这里,宪法的神圣性呼之欲出。表面上看,麦迪逊在这个案件中是获胜者,实际上,最高法院借此裁决,不仅避免了被行政部门羞辱,更重要的是明确地合乎宪法地获得了审查政府的其他两个部门的法律、规定的权力。

面对马歇尔的裁决,即使是对最高法院怀有深深敌意的杰弗逊也感到很难对此判决发表攻击。因为这个判决是最高法院主动拒绝了宪法没有授予的权力。

在两党针锋相对的敌意面前,马歇尔十分谨慎地将党派纷争转换为法律问题,巧妙地确立了最高法院宣布国会法律违宪的权力。正是这一权力,使最高法院拥有了与国会和行政部门平等的权力,使美国的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真正得到确立。

马歇尔通过司法审查制度激活了宪法,使宪法从政治的神坛上走了下来,成为人民权利的真正保护者。通过这个判决,马歇尔确立了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一切与宪法相冲突的法律都是无效的。这样一来,法律是否有效的问题就变成了司法机关的法律审查问题,法院的普通司法职能也就拓展到了对违宪的法律审查。这一伟大的变革,使马歇尔也成为美国一位伟大的立法者。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马歇尔就任首席大法官后第一起重要案件,也是美国历史上的一件里程碑式的案例。通过这个案件,马歇尔不仅解决了当时最高法院的困境,宣示了法治和司法独立的原则,更重要的是在美国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使美国的三权分立的政治体系得以确立,对美国的民主体制和宪政机构的完善都发挥了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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