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有继承关系人同时死亡,继承关系怎么理得清?闲聊民法典之31

说到继承,大家都知道,就是指有继承权的主体,在被继承的自然人死亡时,继承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也就是说,引起继承法律关系产生的事实是自然人的死亡。因此,继承开始时间也就是自然人死亡的时间。此处的死亡包括了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在宣告死亡的情况下,就是以判决确定的死亡时间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正常情况下的死亡和继承,大家都好理解,如子女在父母死亡后继承父母的遗产。但是,如果两个以上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死亡时间顺序都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就必须由法律确定一个制度来明确推定死亡时间,否则,就可能无法明确继承关系,从而对继承人的利益带来不利的影响。

因此,民法典第1121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同时,又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那么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如果同时死亡的人都有其他继承人的,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此时,相互不发生继承关系。如此规定,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继承人的利益,避免出现无主财产带来的争议和纠纷等,也是我国立法较为人性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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