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增资扩股协议》中对赌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讲,在经营过程中缺乏资金时一般都会首先向银行贷款,这算是最正常的事情了。但银行贷款一般需要的条件也比较多,抵押、担保、或其他一些条件往往让企业无法落实。除此种贷款方式以外,企业的股东就会想办法引进其他的股东,以增资扩股的方式,增加企业注册资本,引进新的股东。对于一些好的项目,投资者也愿意以增资的形式做为企业股东,获取公司分红。但为了保证其投资收益的稳定性及安全性,则会在签订《增资扩股协议》时设置一些条款,如在增资后一年内,公司的经营利润要达到300万元,如达不到,原股东或被增资的公司就要补偿一定数额的资金给新股东。这种类似的条款我们一般称之为“对赌条款”。
关于“对赌条款”效力问题,通过最高院的几个案例来看,不能一概的认定无效或有效,而是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简单来讲,如果股东之间的“对赌条款”约定,如公司的经营利润不能达到双方的约定目标,由原股东向新股东进行补偿,这种约定是股东之间的约定,并不损害公司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这种约定是有效的。
如果股东之间的“对赌条款”约定,如公司的经营利润不能达到双方约定的目标,由被增资的公司进行补偿,这种约定是无效的。因为股东之间的协议约定的内容,侵害了公司的利益,也侵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对赌条款”的效力认定要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实际约定内容为准,不能一概的认定有效或无效。
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