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双倍工资——劳动争议案件中的疑难问题学习与分析(三)

8月15日

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双倍工资

1、用人单位自第一次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二倍工资,截止点为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仲裁委、法院主张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同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用工之日满一年后的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3、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计算二倍工资的起算点为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截止点为双方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4、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自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算,截止点为双方实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5、二倍工资中增加一倍的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的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

二倍工资适用时效的计算方法为:在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时,因未签劳动合同行为处于持续状态,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据此实际给付的二倍工资不超过十二个月,二倍工资按未订立劳动合同所对应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的工资为标准计算。

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未依法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一定时间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日期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可不予支持;未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的,对实际用工之日与补签之日间相差的时间,依法扣除一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宽限期,劳动者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可以支持。

7、存在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在续延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应支付二倍工资。

8、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非常不好意思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

对于其他高管,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该高管人员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内容的不予支持。有证据证明高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可以支持。

9、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劳动合同到期续延,但未约定延续期限的,属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续延劳动合同,可视为双方订立一份与原劳动合同内容和期限相同的合同,二倍工资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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