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笔记:信用保险

信用保险是权利人要求保险人为被保证人提供信用的保险,主要包括国内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以及投资保险三种。

一、国内信用保险、是随着商品交易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信用保险。它主要承保当商品交易采取延期或分期付款时,卖方应买方不能如期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国内信用保险的被保证人是买方,权利人通常是卖方,保险人向卖方提供信用的保障。其承担的保险多为商业风险,一般不承保政治风险。

二、出口信用保险、是为了支持和促进本国出口贸易的发展,由政府指定的金融机构或保险公司为国内出口商开办的收汇风险的保险。在出口贸易活动中,除了少数合同采取预付货款方式外,大部分出口贸易都通过信用证或托收的方式收取货款。国际贸易活动中普遍采取货到后付款的结算方式。凡是需要通过信用证付款,交单承兑,交单和赊账等支付方式结汇的出口货物。都面临着境外的进口商可能赖账或拒付货款的风险,本国的出口商作为权利人希望通过保险的方式在境外进行,进口商发生信用风险的时候可以转移这种风险,由于这种信用风险的承保过程比较复杂,业务的财务稳定性比较差,一般的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接受,所以出口商信用保险通常属于政策性的保险业务,由国家向指定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机构,。提供必要的财政补贴。

出口信用保险的特征:第一带有明显的政府经营下的非企业特征。第二不以盈利为经营的重要目标。第三汇率制定与一般财产保险不同。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风险:第一、商业风险,商业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买方由于破产或其他债务原因而无力支付货款的风险。2,买方收到货后长期拖欠货款的风险。3,买方违背贸易合同,在卖方发货后提出拒收货物并拒付罚金的风险。第二、政治风险,1,买方所在国发生战争 内乱,暴乱,革命敌对行为或其他骚乱,2,买方所在国颁布法律命令或条约,阻止限制买方汇出的货币或其他自由兑换货币。3,买方所在国颁布法律命令或条约,突然撤销买方的进口许可证或禁止买方的货物进口。4,由于买方无法控制其他政治事件,使买方无法履行合同。

出口信用保险的种类:目前我国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有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特约出口信用保险三种。1、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适用于持续性的出口消费型货物,以及信用期不超过180天的短期信用贸易及向海外客户提供的服务,这种保险业务的保险期通常为一年,期满可以续保。2、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适用于半资本型或资本型的货物,信用期在180天以上甚至长达5年8年。3,特约出口信用保险适用于资信程度较高的被保险人,因业务需要临时性的,比较特殊的,在其他出口信用保险中不能承保的业务。

出口信用保险的理赔:当发生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采取一切措施减少损失。保险人索赔时应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出贸易合同、发票、损失证明,和其他必要的单证对被保险人的索赔,除了买方由于破产无力偿付货款的原因外,对其他原因引起的损失都分别规定一个等待期。在等待期内,如果被保险人仍然没有收回货款,等待期满后,保险人在定损核赔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仍应与保险公司通力合作,继续向债务人追收欠款,在追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保险公司应按实际赔偿的比例予以承担。

出口信用保险的责任限额:1,保单的最高赔偿限额,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12个月内所累计承担的总赔偿限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保单以一年为限。2、买方信用限额是指保险单对被保险人,向某特定买方出口货物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进行贸易的每一个买家有一个买方信用限额申请或审批的过程,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就保险单范围内的买家,逐一申请其适用的信用放账额度,此额度经批准后可循环使用,买方信用限额的控制是这种业务的关键。他既要尽量满足出口企业对外放账的需要,也要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超量的放账额度,避免可能导致的外汇风险。

三、投资保险,投资保险也称政治风险保险,风险人承担本国在外国进行投资的投资者,在投资期间,因对方国家的政治风险所造成的投资损失,其承保对象一般是海外投资者,保险责任为战争险、征用险、汇兑险。其中,战争险包括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及暴动;征用险是指投资者在国外的投资资产被东道主政府有关部门征用或没收的风险;汇兑险即外汇风险,是投资者应东道国的突发事件,而导致其在投资国与投资国有关的款项,无法兑换货币及转移的风险。

保险金额的确定:一年期的保险金额是该年的投资金额乘以保险双方约定的百分比,一般为投资金额的90%,长期投资项目的每年投资金额,在投保时按每年预算投资金额确定,当年保险金额为当年预算金额的90%

保险期限:投资保险分为-年期和长期两种。一年期保险单到期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保条件另议。长期保险的期限最长为15年,最短为3年,三年以后,被保险人有权要求注销保险单,如未满三年提前注销保险单的被保险人,需交足三年的保险费。

理赔处理:理赔金额的规定方面,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一般按投资金额与保险金额的比例进行赔偿。

赔偿期限的规定:1,政府有关部门征用没收引起的投资损失,在征用没收发生满六个月后赔偿。2,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及暴动所造成的投资项目的损失,在提出财产损失证明后或被保险人投资终止六个月后。3,政府有关部门汇兑限制造成的投资损失,指被保险人提出申请汇款三个月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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