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女子开走别人汽车,撞到墙上才停下,如何评价女子的行为?
【基本案情】2021年8月21日,女子熊某某醉酒后爬上一辆未拔钥匙的小轿车,启动汽车将车开走,直到撞到墙上才停下,熊某某还在车上不断胡言乱语。据悉,熊某某当晚因心情不好,一个人喝了一瓶白酒后,直接“断片”。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62mg/ml,属于醉酒驾驶。熊某某被约束醒酒,被依法刑事拘留。
本案中,女子熊某某高度醉酒后,竟能启动车辆并开行,想必熊某某有驾驶基础,在此假定熊某某有驾驶证。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是每个驾驶人应有的基本常识。以下结合案例,根据刑法及相关规定,对熊某某的行为作全面评价,敬请指正和讨论。
刑法关于醉酒刑事责任的规定
《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可见,我国刑法对醉酒的人犯罪的,应负全部刑事责任,丝毫没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规定。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醉酒的人是指生理性醉酒的人。
实践中,还有一种醉酒称之为“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疾病的一种,特点是少量饮酒后,出现不成比例的极度兴奋,带有攻击和暴力的特征,并常有被害观念。可持续数小时,以入睡告终。一般对发作有完全性遗忘。在病理性醉酒的情况下犯罪一般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行为人知道自己有生理性醉酒的疾病而饮酒,或为了逃避处罚故意饮酒而实施犯罪行为的,仍应负刑事责任,刑法理论称之为“原因自由行为”。
本案中,熊某某醉酒后驾机动车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即使熊某某有病理性醉酒的疾病,因其心情不好仍饮酒,也因其行为系“原因自由行为”而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
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处拘役,并处罚金。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醉酒的标准为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ml。本案中,熊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362mg/ml,远超过醉酒标准,处于严重醉酒状态。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醉驾入刑以来,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现象受到明显扼制,因酒后发生交通事故的事件明显减少,但仍有人抱有侥幸心理,置刑法的不得酒后开车的呼吁于不顾,因此而受到刑罚处罚。
本案中,熊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刑事处罚。
评价熊某某开走他人车辆的行为
熊某某因自己心情不好,就随意开车他人的车辆的行为,应受到刑法否定评价。
本案中,熊某某的行为是盗窃行为,还是故意毁坏财物行为,关键看熊某某开走他人车辆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故意毁坏财物罪不需要有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是盗窃罪必备的责任要素。
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已的财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支配、利用的意思。非法占有目的由利用意思与排除意思构成。
排除意思是将不值得刑罚处罚的盗用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是达到可罚程度妨害权利人对财物利用的意思。一般认为,永久或长期占用他人的财物的意思,具有排除的意思,行为人虽然只有暂时使用的意思,但没有返还的意思,而是具有使用后毁弃财物的意思时,也具有排除的意思。本案中,熊某某开走他人车辆并将车辆撞坏,具有排除的意思。
利用意思,是遵从财物用途进行使用的意思,本案中,熊某某醉酒后开走他人车辆的行为,难以认定其有按照车辆应的用途加以利用的意思,因此,本文认为,本案中,熊某某不具有利用的意思。
综上,本案中,熊某某醉酒后开走他人车辆的行为,因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不构成盗窃罪,熊某某的行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或仅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般违法行为。
结语:通过对本案例的分析,本案中,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其开车他人车辆并撞墙的行为,或涉故意毁坏财物罪,或仅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不妨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