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探视孩子多久一次?

一般情况下,夫妻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归父或母一方独享,而另一方则享有探视权。

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但因为有些父母存在恶习等其他因素,民法典同时也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如果是协议离婚,双方可以在协议里面约定探视的时间,方式和次数。

如果是诉讼离婚,双方对探视权协商不成的,法官一般会判决一个月探视两次到四次。有朋友会问,为什么探视孩子的次数会这么少?

因为双方已经离婚,本身对孩子已经造成了伤害,所以抚养权和探视权都要以有利于孩子为原则,不能让孩子二次受伤。如果探视权次数过多,难免影响到孩子生活习惯的稳定性,两个家庭的饮食、作息等诸多习惯必然存在差异,因此不抚养孩子的一方,探视次数过多,容易影响到孩子的成长。

当然有些朋友对这事持不同意见,他们认为探视次数频繁,这恰好是锻炼孩子适应能力的好机会,或者说我家孩子就愿意两头跑,那探视次数多了,这不是一举两得吗?那么对于这种情况,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不管当时怎么约定或者法院怎么判决的,只要离婚后两方能互相配合把孩子养育好,怎么样都可以,他人无权干涉。

总之就是一句话,一切为了孩子,一切以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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