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哪些建设可以干?哪些触碰“红线”被禁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限制和禁止目录(2021年本),来了

自然资源利用是指对自然界中一切能被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量的利用,包括对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海洋资源以及气候资源等的利用。

人类的需要是无限的,而自然资源却是稀缺的。长期以来,我国沿用以追求高速度、高增长、高消耗为特征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虽然在短期内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但也产生了一系列不利的后果。

比如,生态平衡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特别是在利用自然资源时只考虑经济效益,导致资源利用率很低,环境破坏严重,极大制约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

为防止不合理开发建设活动对生态红线、自然资源环境的破坏,推动经济和环境可持续与均衡发展,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政策,制定出台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限制和禁止目录,明确哪些自然资源开发建设项目可以干哪些会触碰“红线”被禁止,无疑是一种操作性强,行之有效的办法。

日前,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结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政策,制定了《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限制和禁止目录(2021年本)》(以下简称《目录》),对开发利用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海域、无居民海岛等自然资源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活动,提出了明确的限制性和禁止性规定。

《目录》明确:凡列入限制类的项目,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或标准,自然资源、投资管理和林草主管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凡列入禁止类的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规模的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比如,对住宅项目用地的宗地出让面积进行了限制,今后单宗土地住宅用地面积,小城市和重点镇不能超过7公顷,中等城不能超过市14公顷,大城市及以上不能超过20公顷。

同时,对容积率也进行了限制,明确不得低于1.0(含1.0)的最低标准(牧区、林区居民定居、抗震安居房等政策性、保障性住房除外)。

再比如,对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以及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违反规划搞非农建设、乱占耕地建房等行为,明确进行禁止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具体哪些属于限制目录?哪些属于禁止目录?一起看看。

自然资源部对《关于印发〈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限制和禁止目录(2021年本)〉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防止不合理开发建设活动对生态红线、自然资源环境的破坏,推动经济和环境可持续与均衡发展,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林草局,结合修订《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国土资发〔2012〕98号)工作,研究形成了《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限制和禁止目录(2021年本)〉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以登录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http://www.mnr.gov.cn)查阅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有关意见建议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司(邮编100812),并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lyszcc@126.com。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1月18日。

自然资源部

2020年12月31日

关于印发《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限制和禁止目录(2021年本)》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落实国务院有关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通过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更好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结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政策,制定了《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限制和禁止目录(2021年本)》(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的规定适用于开发利用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海域、无居民海岛等自然资源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活动。

  二、《目录》包含限制和禁止两类事项。凡列入限制类的项目,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或标准,自然资源、投资管理和林草主管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凡列入禁止类的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规模的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三、《目录》执行中,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产业政策和自然资源管理政策对限制或禁止类的项目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办理。

  四、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产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或禁止限制目录),应符合本《目录》有关要求。

  五、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符合本《目录》的前提下,制定本地更严格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限制和禁止目录。

  六、各地要严格规范审批,违反本通知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目录》执行中的问题,由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研究处理。

  八、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将根据宏观调控需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政策,适时修订《目录》。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98号)同时废止。

附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限制和禁止目录(2021年本)

  
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 月   日

附件: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限制

和禁止目录

(2021年本)

  一、限制类

  1.新增围填海项目(国家重大项目除外)。

  2.新增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国家重大项目和公益事业除外)。

  3.以下项目不得占用耕地,亦不得通过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供应等变相占用耕地:

  (1)机动车交易市场、家具城、建材城等大型商业设施项目。

  (2)大型游乐设施、主题公园(影视城)、仿古城项目。

  (3)大套型住宅项目(指单套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住宅项目)。

  (4)赛车场项目。

  (5)公墓项目。

  (6)机动车训练场项目。

  (7)以河流、湿地、湖泊治理等为名,开展的挖田造湖、挖湖造景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手续的项目除外)。

  (8)在城市建设中建设的人造湿地公园、人造水利景观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手续的项目除外)。

  (9)以城乡绿化建设等名义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按照土地用途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项目除外)。

4.住宅项目

  (1)宗地出让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单宗土地住宅用地面积小城市和重点镇7公顷,中等城市14公顷,大城市及以上20公顷。

  (2)容积率不得低于以下标准:1.0(含1.0)(牧区、林区居民定居、抗震安居房等政策性、保障性住房除外)。

  5.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限制类的扩建、改建项目,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定的产能条件或要求采取措施改造升级。

 二、禁止类

  1.党政机关、团体(含国有事业单位、参照执行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新建、改扩建培训中心(基地)和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

  2.毁林、毁草、毁坏湿地的开垦项目。

  3.历史遗留围填海用于开发房地产项目、低水平重复建设旅游休闲娱乐项目以及污染海洋生态环境项目。

  4.在无居民海岛进行房地产开发、采石、挖砂、采伐林木以及污染生态环境的项目。

  5.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6.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严格控制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用地审批,道路沿线是耕地的,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宽度不得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不得违规在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7.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

  8.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违反规划搞非农建设、乱占耕地建房等。

  9.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10.不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节约能源法》《安全生产法》《产品质量法》《土地管理法》《土壤污染防治法》《森林法》《草原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岛保护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国家安全、环保、能耗、质量、自然资源利用方面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国际环境公约等要求的工艺、技术、产品、装备项目。

  11.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限制类的新建项目和淘汰类项目,直接纳入本目录禁止类,自然资源、投资管理和林草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转自“资源新观察”,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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