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助理能否在庭上举证?|附典型案例
【讨论的缘起】
前天深夜休息时在门金玲老师公众号“刑辩门”上面看到一则文章|检察官助理能否在法庭上举证?
想起之前自己办案中遇到相同的情况,即检察官助理在法庭上竟然行使出示证据和发表公诉意见的情形,而有的辩护人却对此并不敏感,甚至有的律师在笔者对此表示异议时表露出完全不能赞同,认为辩护人是在故意作秀或者胡搅蛮缠。笔者实在不忍直视,冒着熬夜伤身的风险在此说上几句,供大家参考批评。
笔者认为,不管是辩护人还是司法人员,对于检察官助理或者法官助理的职权范围的边界问题研究十分有必要。这不仅有利于帮助法庭维护诉讼程序的公众,也能够有利于未入额的检察官助理、法官助理正确认识和行使自己的职权,最终为的是公平正义地处理好每一起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承接上文,详见|检察官助理能否在法庭上举证?
继续往下挖掘。
要想厘清检察官助理的职权范围,必须首先正确界定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以及助理检察员这几个概念及其之间的区别。
笔者主要沿着这几个问题行文:
目 录
一、何为检察官(员)
二、检察官(员)的职责范围
三、检察官助理职责的核心定位——辅助性
四、何为公诉举证、质证
五、公诉举证质证的定位与意义
六、检察官助理不得举证质证之充分理由
七、友情提示
一、何为检察官?
为确保概念的界定无争议,笔者认真检索学习来相关的法律法规与相关知识。从效力层级上来看,还是援引现行法律为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19修订)》第二条 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2018修订)》第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等人员组成。
从上述条文来看,立法上的检察官(员)的人员范围显然是不包括检察官助理的。
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3.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落实检察官员额制......”,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19修订)》第二十六条 检察官实行员额制管理。检察官员额根据案件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和人民检察院层级等因素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优先考虑基层人民检察院和案件数量多的人民检察院办案需要。
根据以上规定,在司法责任终身制的当下,只有入额的检察官才能够具体承办案件。
二、检察官(员)的职责范围
这部分内容主要规定在《检察官法》与《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里头,具体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19修订)》第七条 检察官的职责:
(一)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代表国家进行公诉;
(三)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四)开展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工作;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检察官对其职权范围内就案件作出的决定负责。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除履行检察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第九条 检察官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重大办案事项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可以将部分职权委托检察官行使,可以授权检察官签发法律文书。
(二)《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3. 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落实检察官员额制。检察官必须在司法一线办案,并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担任院领导职务的检察官办案要达到一定数量。业务部门负责人须由检察官担任。
17. 检察官依照法律规定和检察长委托履行职责。
检察官承办案件,依法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至少亲自讯问一次。
下列办案事项应当由检察官亲自承担:
(一)询问关键证人和对诉讼活动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对重大案件组织现场勘验、检查,组织实施搜查,组织实施查封、扣押物证、书证,决定进行鉴定;
(三)组织收集、调取、审核证据;
(四)主持公开审查、宣布处理决定;
(五)代表检察机关当面提出监督意见;
(六)出席法庭;
(七)其他应当由检察官亲自承担的事项。
三、检察官助理职权的核心定位——辅助性
昨天发文对检察官助理职权范围的边界进行检索,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梳理出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指导下可以操作的辅助性事项,具体条文重贴一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第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指导下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检察辅助事务。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检察官助理队伍建设,为检察官遴选储备人才。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四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指导下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检察辅助事务。
符合检察官任职条件的检察官助理,经遴选后可以按照检察官任免程序任命为检察官。
(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由一名检察官独任办理,也可以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办案组办理。由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的,检察长应当指定一名检察官担任主办检察官,组织、指挥办案组办理案件。
检察官办理案件,可以根据需要配备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等检察辅助人员。检察辅助人员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检察辅助事务。
第三百九十条 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第一审法庭,支持公诉。
公诉人应当由检察官担任。检察官助理可以协助检察官出庭。根据需要可以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第三百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庭前会议的,由出席法庭的公诉人参加。检察官助理可以协助。根据需要可以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第四百四十五条 对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公诉案件中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官出席第二审法庭。检察官助理可以协助检察官出庭。根据需要可以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的指导意见
(2017年3月28日 高检发办字〔2017〕7号印发)
十、 检察官助理辅助检察官办理案件,可以在检察官指导下履行除《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的检察官须亲自承担及检察官权力清单确定的办案事项决定权之外的办案职责。检察官助理可以协助检察官出席法庭,但不得以人民检察院名义单独出席案件的法庭审理。检察官助理辅助检察官办理案件的,要在案卷材料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全程留痕。
(五)《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20. 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接待律师及案件相关人员;
(三)现场勘验、检查,实施搜查,实施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四)收集、调取、核实证据;
(五)草拟案件审查报告,草拟法律文书;
(六)协助检察官出席法庭;
(七)完成检察官交办的其他办案事项。
看完上述条文,可以得到确定的答案是:
第一,检察官助理在刑事诉讼中仅仅能够从事辅助性的事务;
第二,检察官助理绝对不能够单独出庭,否则属于程序重大违法应当发回重审;
第三,检察官助理可以协助检察官出庭从事一些辅助性事务。
那么有人要问了,
你扯这么多,
检察官助理具体能够从事的辅助性事务有哪些?
能不能一一列举给大家看看?
附笔者检索到的一个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