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资产,增值税应该如何缴?

企业出售自己使用过的除不动产外的“旧固定资产和其他物品”,增值税如何缴纳的政策很零散,许多人就是看了这个没看那个,不是优惠没用到,就是发票开错了。我希望通过今天的分析,可以帮大家理清思路。

虽然涉及的文件很多,但是最基本的还是财税〔2009〕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其中规定了企业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其他物品如何判断是否适用简易办法。然后可以再看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中的税款计算方法和税率调整的规定,国税函〔2009〕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中关于发票的规定就可以。

另外因为现在有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所以还要再看三个文件,确实是看文件太麻烦,所以我总结现行有效的政策为一张表,供大家参考。

不过其实还有个问题现有的文件没覆盖到,会造成一般纳税人在对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物品时无进项可抵,现在还要缴13%的增值税

这就是:如果一般纳税人有适用于简易计税的项目,那么他们为了简易计税项目购进的其他物品的进项都是要做进项转出的。等到企业过一段时间想再卖这些物品时,就发现他们要按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但是因为当初进项都转出了,这些物品没进项可以抵。对这个问题,税局的说法并不一致:

有直接说就是销项要缴,而且没进项的;

有让去大厅改数,让转出的进项再转入的;

还有的认为企业当初就不该在发票平台勾选认证,应该现在销售的时候再去勾选认证才对,企业就不会有现在烦恼了。

不知您是否遇到了这个问题,欢迎留言!

本文相关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三、五、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延长本文优惠至2021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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