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款利息可以税前扣除吗?淮安市人社回应
近日,淮安市民王先生拨打本报创富互动热线询问,他的企业一年前向其他企业借款30万元,到期后,支付了相应利息,这些利息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记者就此询问了淮安市人社局创业指导中心的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对于非金融企业之间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但准予扣除额不能超过按照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任何一家金融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工作人员介绍,这里所说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具体来说,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工作人员提醒,想要税前扣除的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融媒体记者 王舒
内容来自懂车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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