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经济师考生容易丢分的“法律”基础知识考点!经济师考生一定要看!

据悉,在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科目里,第六部分法律的知识点一直以来都是考生容易丢分的地方。要知道这部分内容特别多,记忆压力非常大。尤其最近几年法律部分开始考察理解和运用,喜欢出案例题了。

所以,小编在这里建议大家这部分以猛背为主,有些内容最好理解,会联系实际运用。这里,我们总结了一些容易丢分的知识点,希望大家认真记忆!

中级经济基础

第六部分 法律

第三十三章 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

本章重点:

(一)“调整经济的法律”和“经济法”

(二)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一、“调整经济的法律”和“经济法”

【知识点一】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经历了三个阶段:

1、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诸法合一阶段,刑法、民法不分

2、自封建社会末期和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法律进入了大分化、大发展时期。这个时期对经济关系调整起主导作用的是民商法。

3、当代社会:民法、商法和经济法共同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同时社会保障法、环境保护法等新兴法律部门也成为调整经济关系的辅助性法律部门。

【知识点二】“经济法”与“调整经济的法”

1、“经济法”:与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并列的一个法律部门,是现代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调整经济的法”:是调整围绕社会物质财富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所进行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体,是一国所有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知识点一】民商法

(一)在对市场经济进行规制的法律体系中,民商法处于基本法的地位。民法是市场经济基本法。民商法主要调整市场力量发挥作用的经济领域。

【知识点二】经济法

对象是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与民商法互补,构成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调整经济关系的两大法律体系。经济法调整对象:

1、经济管理关系。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运用一系列手段在宏观经济进行调控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

2、市场管理关系。国家在市场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具体内容包括:

(1)维护公平竞争关系; (2)产品质量管理关系; (3)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

3、组织管理性的流转与协作关系。两种表现形式:

(1)国家通过政府机构或设立企业、委托代理人直接参与经济活动或经济关系,如招标、定(购)货、信贷、担保等;

(2)平等的国家机关或财政主体之间的经济协作关系。

【知识点三】其他法律部门

除了民商法和经济法,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法律部门还包括劳动法、环境法、社会保障法等法律部门。

最广泛意义的对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包括:宪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任务。

第三十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是特定社会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享有的支配权,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使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债权和物权构成市场经济社会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民法中他们构成了商品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则。两者的关系是:主体享有物权是交换的前提、交换过程表现为债权,交换结果导致物权的让渡和移转。

【知识点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得丧变更及其保护的方法均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地创设。

(2)一物一权原则

指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得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一标的物上。一个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是一个独立的物,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为一个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成为多个所有权的客体。

(3)物权公示原则

指民事主体对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均采取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的原则。

3)不动产登记制度

我国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的不动产登记工作。

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4)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与所有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等一同构成物权制度的完整体系。

我国用益物权的种类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国家集体自然资源使用权、典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渔业养殖捕捞权等。

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具有独立的他物权(它的存在不需具备前提条件);是限制物权(不具有所有权那样彻底支配的性质);具有使用目的(使用价值);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

4)担保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担保物权,指为确保债务清偿的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所属的权利上设定的,以取得担保作用的定限物权。它以取得担保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实质内容;它具有确保债务履行以及促进资本和物资融通的功能。

其法律特征: 它具有价值权性;它具有法定性,即担保物权必须以法律规定为限、当事人不能约定担保物权、内容、要件;它具有从属性;它具有不可分性;它具有物上代位性。

几种主要的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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