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案例丨张某小额遗产继承公证案
张某小额遗产继承公证案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某天,张某某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称其父亲张某去世后遗有某银行1万多元的存款,需要办理继承权公证才能将存款取出。
张某某陈述,他是独生子女,母亲跟自己一起生活,母亲腿脚不太方便,张某某询问能否自己一个人出面办理银行存款的继承权公证。
考虑到张某某的母亲行动不便的实际情况,又因继承关系相对简单,继承金额较少,相应证明材料准备齐全且均已核实,接待的公证员从方便当事人办理公证角度出发,根据《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受理了张某某的公证申请,为其办理了小额继承公证。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19)京国信内民证字第XXXXX号
申请人:张某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户籍登记住址:北京市XX区XX街XX号XX楼X门X号。
被继承人:张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户籍登记住址:北京市XX区XX街XX号XX楼X门X号。
公证事项:继承(小额遗产)
申请人张某某于二0一九年七月八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被继承人张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公证,并提供了身份证件、死亡及亲属关系证明、财产证明等证明材料。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办理继承小额遗产公证的意义、法律后果、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和陈述均真实无误,并承诺在领取被继承人张某的上述存款后尽妥善保管义务,并依法与其他全体继承人协商分配所领取保管的款项。如有争议,申请人承诺随时按照公证机构的要求将领取保管的上述款项及时提存到公证机构保管。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明材料和申请人的承诺,本处现确认申请人所主张的以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张某于二0XX年X月X日在北京市死亡;
二、被继承人张某名下的存款在中国工商银行:(一)、户名:张某,账号/卡号:XXXX,存款余额:XXX,币种:人民币;(二)、户名:张某,账号/卡号:XXXX,存款余额:XXX,币种:人民币。
三、被继承人张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共有以下二人:
陈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是被继承人的配偶。
张某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是被继承人的儿子。
四、申请人张某某承诺,其领取上述存款后,负保管责任并与其他继承人依法协商进行分割。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六条等有关规定,兹证明被继承人张某生前遗留于中国工商银行的上述遗产由继承人陈某、张某某继承,并由继承人张某某代表上述继承人领取和保管存款。
本公证书仅用于继承上述遗产,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国信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一九年七月八日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