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办案手记:终本近十年的案件执行回款,我们是这样做的!

“执行难”是做执行案件律师的普遍认识,一方面在寻找被执行人财产时,需要花费巨大的精力;另一方面在找到之后需要法院迅速采取执行措施,以免财产转移。但是,执行相关规定的零散、冲突乃至欠缺以及法院承办案件数量等因素,综合导致各地法院操作“大相径庭”,所以在代理执行案件的过程中,短期内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千辛万苦找到财产,却在采取执行措施之前被被执行人转移的情形屡见不鲜,这也直接导致了案件执行周期的不确定性,甚至是每个执行案件都需要做好“长期抗战的准备”。但是,就在前几天,在我们的不懈努力下,促成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我们当事人收到了被执行人交付的全额款项,而这个案件从接受委托到当事人收到款项,不到一年时间,这也符合不良资产、执行案件回款的周期,一般在1.5-3年。

毫不夸张地说,在我方当事人收到款项之前,我的内心依然处在一个紧张状态,直到我方当事人收到款项的那一刻,才终于有了一种“尘埃落定”,提着的心可以放下的感觉,这也算是和解过程中的曲折所导致的“后遗症”,这个最后再说。而现在我终于可以平心静气,回顾办理这个案件的过程,从历经的曲折中去总结,去反思。
(一)  接受委托——树立信心和信念
2020年的8月份我们接受了委托,被执行人是一个自然人,接受委托的时候我们只知道被执行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案件当时是终结本次执行的状态,且这个状态已经持续了八九年的时间,其他什么案件材料也没有。大多数人可能都会想“这都已经将近十年了,已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了,正常情况法官都已经把该查封、冻结的进行过一轮了,到现在还没执行回来,还能执行回来吗?” 说实话,刚接手这个案件的时候,我也犯过这样的嘀咕,但现在的结果证明,这种怀疑完全没有必要。
可能很多人看到“信心”“信念”之类的字眼,感觉有点“唯心主义”,有灌鸡汤之嫌。但是,我的经历告诉我,在相信案件可行性的情况下,才更有助于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去制定方案策略,去为推动案件执行、实现执行回款竭尽全力,而很多时候结果的不同,原因就在于缺乏信心的驱动,做到“尽力而为”但却没有“竭尽全力”。其实,对于事情的判断,我是多是倾向于相对保守的,不得不说这个案件皆大欢喜的结果,也进一步增强了我办理执行案件的信心。
(二)阅卷——了解案件情况与进展
作为一个执业律师,既然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就应当在遵守职业道德的前提下,竭尽全力去办理委托事项。于是,在没有任何案卷材料的情况下,我们首先对于已经终结本次执行的执行案卷进行了阅卷,一方面,了解当时已经查询并被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状况;另一方面,取得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为后续的申请恢复执行做准备。只不过,很遗憾的是,在执行案卷中,我们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在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之后出卖给了案外人,银行账户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所以在当时并未执行到任何财产。这就意味着,要想恢复执行,我们需要另行寻找可供执行的财产,这也是申请恢复执行比申请强制执行要困难的地方。毕竟,申请强制执行的立案并不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前提,但是申请恢复执行如果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恢复执行的程序都无法启动。
另外,既然被执行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房产被查封之前能够将房产出售,一定程度上可以确定,被执行人比较“狡猾”,即便我们查询确定了财产,对于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高效性”要求也很高,否则存在财产再次被转移,“竹篮打水一场空”的风险。也就是说,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我们不仅面临申请恢复执行的难题,同时需要需要法院的“高效配合”;而且,相对于在我们自己可控的范围内查找核实财产线索,执行相关规定的零散、欠缺等导致法院“配合”的不可控性,更加导致了执行案件推进周期的不确定性,如何有理有据地去说服法官也就成为了必修课。
(三)调查核实财产线索——为恢复执行做铺垫
调查并核实财产线索的过程,就是一个不断发现的过程。为了执行程序能够启动,我们向法院申请了律师调查令,对财产线索进行了调查核实。我做好了调查核实财产线索需要来回奔波,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的准备,但是没想到在这之前的联系法官开具律师调查令也是颇费了一番功夫。
申请调查令时,通过多种方式查询承办法官,但是因为案件时间久远,承办法官调动,案件的承办法官进行了变更,仅是查询和联系承办法官就耗费了不少时间。
终于费了九牛二虎之力确定了承办法官,并取得调查令,在持令调查期间,通过调查到的内容,又会发现新的信息,于是律所到法院、法院到接受调查单位之间的往复就成了家常便饭,但好在“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我们明确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而且从查询到的材料来看,这些财产也不存在抵押、质押等可能降低偿债能力的情形,至此,终于可以希望满满开启申请恢复执行的新篇章。
(四)申请恢复执行——多种方式并用
为了避免出现财产转移的情况,我们力求尽快恢复执行,然而,在立案的过程中出现了诸多波折。不得不说,申请恢复执行是我们在同一件事情上尝试了最多方式的一个阶段,也是耗时最长的一个阶段。
在我们确认了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时候,阳历2020年已经进入尾声,为了能够快速立案,我们到现场去申请立案,但是却被告知当时只接受邮寄立案,无奈我们只能根据告知的地址进行邮寄,然而邮寄后,虽然收寄信息显示材料已被签收,但是却一直无法查询出立案信息,简直就是“石沉大海”。那时候对立案信息的期盼,不亚于热恋的情侣对见到对方的期盼,时间久了都在想“能不能恢复执行倒是痛痛快快的给个回复,哪怕说材料有问题给我打回来,也比这么杳无音信的要好”。耐心告罄,终于按捺不住向执行法院本部去查询邮件的收寄以及移送情况,获悉材料已经移送至执行局,于是就马不停蹄赶到执行局,终于明确了案件已经分配了法官,但却无法查询到立案信息,于是乎又走上了联系法官催促立案的“不归途”。当终于能够查询到立案信息的时候,已然是2021年的4月份。也就是说从现场去立案到历经波折、最终立案,将近半年的时间,时间过于漫长,从那时以后对于邮寄立案的好感度直线下降;在以后的案件承办过程中,如非必要,我会尽量避免采取这种方式进行立案,或者在可以的情况下,多种立案方式并行推进。
(五)执行和解——善用谈判技巧、把控谈判节奏
立案后,法官对于我们查找出的财产进行了查封,但是同时也告知我们,查封的房屋并非被执行人单独所有,而且在查封之前进行了抵押。具体看抵押时间,是在我们查询出财产并申请恢复执行之后,房产被查封之前。这一方面可能导致被执行人的偿债能力减弱,另一方面也可能导致,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产生执行异议、执行异议的复议、执行异议之诉等新的程序,存在无法完全回款的可能性,但就既定事实我们无法改变。(所以,你知道法官“高效配合”的重要性了吗?)就在我们“未雨绸缪”设计好一旦出现前述情况的应对方案及策略时,法院告知,对方有意进行和解。
在双方能够直接对话的情况下,正式进入和解谈判阶段。通俗地说,双方和解谈判就是一个“砍价”的过程,申请执行人必然是想能拿回的款项越多越好,时间越短越好,毕竟“夜长梦多”;被执行人肯定是想支付的款项越少越好,在不计息的情况下时间越长越好,毕竟财产被查封了,而且还可能继续被采取其他的执行措施。双方对于最终能够和解的数额,都有一个心理预期,而最终能够和解的方案大概率与心理预期不会相差太远。但是在和解谈判过程中,需要在心理底线之上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这次的执行和解谈判历经了一个多月,初步谈判比较和缓,双方之间的拉锯战更多是互相之间的试探,开篇所说的“后遗症”也是出现在谈判后期。原因在于双方之间就和解方案达成一致,但是对方临时反悔,直接导致双方之间的谈判岌岌可危,不过,这也一定程度上直接加快了双方之间谈判的进程,达成现在的一个谈判结果。所以,在不同情况下,对于谈判技巧的使用以及谈判节奏的把控也至关重要。
正所谓“金无足赤,人无完人”,虽然能够在一年之内办结案件已经很值得自己铭记;但是,在办理这个案件中出现的瑕疵也要进一步完善和避免,也许“最好”没有边界,但是,竭尽全力做到“更好”是我们不变的追求。
最后,感谢委托人对我们的信任、支持和理解,也感谢委托人给予我们丰厚的酬金,更感谢委托人给我们送来的锦旗!
【执行虽难,掌握了工具和方法,困难迎刃而解!艺多不压身,多一款利器傍身,在法律蓝海中,我们会走得更洒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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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
文 | 王艳霞
核稿
 | 侯志涛
排版 | 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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