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潮能源证券虚假陈述诉讼的法律分析

2020年5月30日,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潮能源,代码:600777)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称因涉及恒天中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讼事项,于2020年5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通知书》(京调查字20043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俞强律师表示,因新潮能源600777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的规定,上市公司及其中介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俞强律师认为,新潮能源600777股票的索赔条件为:凡在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18日期间买入新潮能源股票或债券,并在2018年12月19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等法律规定,上市公司及其中介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

(一)投资差额损失;

(二)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三)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四)如导致证券被停止发行的,所缴股款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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