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大会计文明的历史传演
公元前2070年前,禹会诸侯江南,共商大会计治国之道,开创举世无双的中华大会计文明发展道路。
禹茅山“会稽”,开创古代中国国家以“会”之形式行官员治绩考核和财计审查的制度化形式。
《史记·夏本纪》载:“自虞夏时,贡赋备矣。或言禹会诸侯江南,计功而崩,因葬焉,命曰会稽。会稽者,会计也。”此中之“会”,本意为集会、汇合。以集会之形式,行“会计”(会而稽考)之实,此乃大禹茅山“会稽”的实在意义。《周礼》“月计”“岁会”“三年大计”,皆以集会的方式进行。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实行“上计”,延续这种形式,地方官员亲赴都城,受王“上计”。秦汉时期的上计,形成中央和地方两级“上计”集会,仪式庄严、意义重大,乃有张苍为“计相”主持上计,以及汉武帝四次亲受计之实。唐代在“上计簿”的同时,形成“朝集”制度。
《周礼》财计的制度性意义
凝集在《周礼》中以官制为基础的有关国家财计管理的包括完备的内部控制在内的一系列会计制度,更是攀上古代文明国家财计管理的制度高峰。美国会计史学家迈克尔·查特菲尔德认为:“在内部控制、预算和审计程序等方面,周代在古代世界是无与伦比的。”《周礼》被认为是“周公致太平之书”。王安石则称:“一部《周礼》,理财居其半。”
春秋战国时期,与《周礼》财计制度相配合,进一步落实古代国家财计管理的基础。其中所包含的宏大而且高远的思想精华,引导其后两千多年中华经济的发展。其影响进一步从官厅散发到民间工商业组织,以及宗族(个人)家计方面。其中尤以孔子的“会计当而已矣”“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管子的“不明于计数,而欲举大事,扰无舟楫而欲经于水险也”,墨子的“节俭则昌,淫佚则亡”,范蠡的“积著之理”等思想精华,辉耀千古、影响深远。
秦律开创法典式会计法律制度及秦汉“上计”制度
秦始皇统一六国,同律度量衡,以郡县制为基础,建立中央集权的大一统中华帝国,在会计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做出重要的创造性贡献。著名会计史学家郭道扬在《中国会计通史》审定稿中郑重指出:“秦朝重视法律制度建设,把相关财计法律制度写进它的法典,把握住国家重要财计思想的规则分寸,开创了中国乃至世界法典式会计法律制度建设之先河。”秦王朝继承并发展战国时期诸侯国推行的“上计”制度,从中央实施对全国范围内严格管理控制的角度,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上计”制度,于汉代经过设立“计相”、颁布《上计律》以及皇帝亲受计等方式得到进一步强化和完善。
南北朝时期,苏绰制“计账、户籍之制”,国家财计管理与控制的视角从早期重视财计报告与官员考绩,向建立健全土地和人口统计方面发展。至隋唐时期,这一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成为国家财计管理的基础性制度,与国家税收管理体制及财计考核相结合,成功地实施以手实、计账、户籍共同构成的体系化基数数据统计、报告及管理。从秦汉至唐宋,立足上计报告、基层核算记录与基础统计,大一统中央集权国家的财计制度管理获得全方位的发展和完善。
明清时期与民国
明清时期国家财计管理方面至为突出的变化,是早期以“上计”和“计账”方式实现的官员治绩考核与财计监督检查,为各种专门化监督检查所代替,更多地纳入日常管理的范畴。同时,财计管理重心进一步下沉到乡村基层,落实在基础数据的获得和实际中税赋征纳的管理方面。通过大规模清丈田亩、落实税基,形成具有基础性意义的《赋役黄册》和《鱼鳞图册》。
与此同时,许多官厅使用的核算观念和方法进入民间商业和家族事务管理方面,中式会计由此实现由官厅会计一家独大向官厅会计、民间工商业会计、家族(宗族)会计三足鼎立的转换。
进入二十世纪后,受西方发达国家会计发展刺激,变革和发展成为中国政府与民间会计的核心主题。北洋政府于1912年3月颁发《会计法草案》,1914年3月颁布《会计条例》。1914年5月,北洋政府颁布《中华民国约法》,其中单设“会计”专章,于同年10月颁布《会计法》,史称“民三会计法”,成为中国会计立法现代化发展的重要标志。民国二十年成立主计处,实行“超然主计制度”,颁发《中央各机关及所属统一会计制度》,在政府会计制度建设方面进行有益的尝试。
从红色会计到
新中国统一会计制度
“瑞金时代”由瑞金中央苏区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发布的各种统一财政与统一会计制度训令文件,发挥重要的奠基性作用。
新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建设中的统一会计制度体系构建。
一方面,在广大农村,在经历早期的合作化运动和随后的人民公社化之后,实现农村经济的集体化管理,实行农村人民公社和社队会计核算与管理。另一方面,在经过公私合营和城市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之后,以国营和集体企业为代表,综合各个行业生产经营与管理特点,以国家及各行业主管部门为主导,建立特色鲜明、体系完备的分行业统一会计制度体系,为城市工商业发展保驾护航。
改革开放后立法建制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会计法》,对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法律责任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标志着我国会计规范法制化建设迈出一大步。
1986年7月,国务院颁布《注册会计师条例》,明确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法律地位。1993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并于1994年1月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进入法制化发展的新阶段。
国家主导会计国际协调与趋同
推进会计强国战略
1992年底,财政部颁布“两则两制”,中国会计由此踏上与国际接轨、协调、趋同的道路。
2010年4月2日,财政部发布《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成为我国会计准则持续国际趋同的标志性事项。2014年10月27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推动加强我国管理会计基本理论、概念框架和工具方法研究,形成中国特色管理会计理论体系。2015年10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8号公布《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至2019年12月24日,共发布10号政府会计具体准则。
为促进财政管理改革、提高政府财政管理水平,建立有效的政府财务报告制度,并在政府会计中引入权责发生制,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迈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