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明确QFII取得投资收益预提10%的所得税
总局明确QFII取得投资收益预提10%的所得税
国税函[2009]47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于二零零九年一月二十三日发布,今天第一时间通过中税网在网络上公布。
该通知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就中国居民企业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称为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通知要求,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其实,该规定源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的规定。(预提所得税的法定名义税率为20%,实际执行10%的优惠税率。
通知强调,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上述所得,如果是股息、红利,则由派发股息、红利的企业代扣代缴;如果是利息,则由企业在支付或到期支付时代扣代缴。
通知要求,QFII取得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涉及退税的,应及时予以办理。这一规定实际上解放了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的企业,支付方企业只需要考虑国内法的规定而没有必要考虑国际税收协定或者安排与国内法不一致的内容,减轻了企业财税人员的政策识别压力。
通知指出,各地税务机关应了解QFII在我国从事投资的情况,及时提供税收服务,建立税收管理档案,确保代扣代缴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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